非貿出證

非貿出證

非貿出證指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 須向銀行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稅務證明,是非貿易付匯過程中的一個環節。

概念,出證的條件,適用範圍,涉及的稅種,政策依據,所需資料,填寫要點提醒,注意事項,

概念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開具稅務憑證這項業務就叫“非貿 出證”,全稱“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

出證的條件

個人:3萬美元(不含稅) 企業:3萬美元(不含稅)

適用範圍

1、境外公司將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許可給境內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內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
2、境外公司向集團內部公司(包括境內公司)提供統一管理服務,並根據集團統一標準向接受服務的公司收取管理費以補償其進行統一管理活動的支出;
3、境外公司按照服務協定向境內公司提供特定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相對於管理費而言,服務費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針對性且往往與特定項目相關,例如境內公司的員工培訓等;
4、境外公司代境內公司支付外籍員工工資、保險和福利費後統一向境內公司收取以確保外籍員工工資和相關費用的保密性。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內組織和安排研發、培訓、廣告以及軟體開發等工作,並在統一墊付費用後根據一定標準向各公司(包括境內公司)分攤;
5、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6、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

涉及的稅種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附加稅

政策依據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08】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營業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相關條例

所需資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2、契約、協定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
3、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
4、營業稅或者增值稅申報表
5、所得稅申報表
6、企業的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7、營業執照複印件
8、付匯涉及的減免稅檔案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徵稅項目的,還需報送該勞務發生於境外的有關證明資料(複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還需報送協定待遇申請審核相關資料(複印件1份)
註:複印件需加蓋簽章,外檔案需附有簽章的翻譯件
若是委託其他機構代理付匯事宜的,還需要提供委託書一份

填寫要點提醒

申請表:
(1)“本次付匯金額”:為含稅金額,含國地稅稅款(類似項目:契約總金額、已支付金額等)
(2)“匯率”項目:涉及繳納稅款的,為扣繳稅款當天匯率;其他為申請當日人民銀行基準匯率
(3)“契約總金額(或支付標準)”:契約未列支總金額的,填列支付標準
(4)“本次付匯金額涉稅情況”部分:填寫的是非居民就付匯金額應繳納稅款情況,而非境內代扣繳方,若境內外雙方協定好稅款承擔方為境內代扣繳方,應明確註明,否則付匯金額視為含稅金額。
(5)“應稅所得率”:即核定利潤率
(6)“境內外機構是否關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所述條件,即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發票、協定:
按契約協定規定,境內支付方承擔稅費的,發票、付匯要求文書除列示不含稅金額外,需加注含稅金額。

注意事項

選擇代理機構注意事項
一、中介代理機構名稱和委託書上名稱是否一致
代理公司不能以委託方名義與企業簽訂非貿委託協定,存在資料丟失、信息泄密信任度缺失等問題。
二、代理機構不能做出專業審核,更不能直接和徵稅機關溝通
對於客戶的付匯申報材料,中介不能做出專業的審核或籌劃,更不能和審批老師直接溝通,這就使得資料到達稅局後出現一系列的問題而不能順利付匯;
三、徵稅地從一而終才能會更加穩定
中介代理公司為了抓住眼前利益,往往會讓客戶準備2套資料到不同地區申報,不僅浪費企業資源、延遲付匯周期,也直接導致商業信息泄露。只有專於某一區域才能做到更專業。
所以,選擇代理機構與委託書上(受託方)名稱一致、能和徵稅機關相關部門直接溝通、專於某一優惠地的公司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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