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非洲統一組織”於1981年制定《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憲章》是非洲國家在人權和民族權保護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對於促進非洲國家民族問題的解決、社會的穩定與發展以及推動區域人權與民族權保護機制的發展均有重要意義,但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法院在實際操作中將面臨諸多困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 外文名: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national rights
  • 生效:1986年10月21日
  • 截至:1997年1月1日
  • 締約國:51個
概述,組成,內容和特點,非洲人權法院設立的背景和過程,

概述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又稱《班珠爾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1981年6月28日非洲統一組織通過。1986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51個。
1979年7月,非洲統一組織的非洲國家首腦最高級會議通過了一項決議,籲請非洲統一組織的秘書長儘快召開一次由有聲望專家組成的限制性會議,以起草非洲人權憲章初步草案,同時特别致力於設立機構以促進和保障人權。經過近兩年的研討努力,1981年6月28日非洲統一組織在肯亞首都奈洛比通過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由於該憲章最初起草於甘比亞的首府班珠爾,因此亦稱《班珠爾人權和民族權憲章》。這部憲章既涉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又涉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既涉及民族權也涉及個人權利;同時還規定了人的義務。

組成

憲章由序言和三個部分共68條組成。序言指出,非洲統一組織考慮到其憲章規定的“自由平等、正義與尊嚴是非洲各國人民實現其合法願望的主要目的”;重申從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協調並加強非洲各國間的合作與努力以改善非洲人民的生活的誓約;同時認識到,基本人權源於人類本性是人權國際保護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要實現和尊重民族權,保障人權實屬必需;確信必須對發展權給予特別關注,以及公民和政治權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可分離,滿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證。第一部分規定了人權與民族權及義務的履行。關於個人的權利,主要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3條第1款);固有尊嚴受到尊重權(第5條);人身自由與安全權(第6條);要求公平無私的法院審判權(第7條);人人接受信息權、自由結社權、自由遷徙權(第9、10及12條);自由參與國家管理權(第13條);財產權(第14條);受教育權(第17條);家庭受到國家的保護、消除對婦女的一切歧視、老人和殘疾人享有特殊保護權(第18條)。關於民族權,主要包括:一切民族平等、擁有生存權、擺脫殖民統治的權利、一切民族在反對外來統治的鬥爭中,享受各締約國的援助權(第19、20條);自由處置本國天然財富和資源權(第21條);一切民族均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權(第22條);享受國內和國際的和平與安全權、享有一個有利於其發展的普遍良好環境權(第23、24條)。此外,第一部分規定了人人對家庭、社會和國家及國際社會負有義務。憲章第二部分規定了保護措施。根
據憲章第30條,為確保人權和民族權在非洲受到保護,特在非洲統一組織內部設立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責主要是促進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從事這方面的研究,組織各類學術活動;擬定旨在解決與人權和民族權及基本自由有關的法律問題的原則和章程;與非洲和國際有關促進和保護人權及民族權的機構合作等(第45條)。第三部分為一般條款。

內容和特點

1981年6月28日,非洲統一組織(簡稱“非統”,成立於1963年5月25日。2002年7月,第三十八屆非統暨首屆非洲聯盟首腦會議在南非德班召開,新的非洲聯盟正式取代非統)在肯亞首府奈洛比通過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以下簡稱《憲章》)。《憲章》經非統成員國以簡單多數批准後,於1986年10月21日生效。這是開發中國家通過的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區域性國際人權文書。
《憲章》包括序言和68條正文。正文由“權利與義務”、“保護措施”及“一般條款”三部分組成。
《憲章》指出,非洲人民面臨著根除殖民主義、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等特殊任務。基於非洲的傳統道德和價值觀,《憲章》不僅規定了個人人權,而且還專門規定了民族權利。《憲章》規定的個人權利包括:平等權、生命權、尊嚴權、人身權、獲得公平審判權、良心和信仰及宗教自由權、信息權、集會權、遷徙和居留權、參政權、財產權、同工同酬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家庭權等。《憲章》所規定的民族權利有:民族平等權、民族生存權和自決權以及自由處置天然財富和資源權、發展權、和平與安全權、環境權等。此外,《憲章》還專章規定了一些個人義務。
《憲章》規定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為其執行機構。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促進人權和民族權利,保證人權和民族權利在《憲章》擬訂的條件下受到保護,應締約國或非統等機構的要求解釋《憲章》的一切條款等。委員會可以採用任何適當的方法來行使職能,並有權處理各締約國的來文。對其他來文,包括個人來文,如果經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同意,也可以審議。另外,1998年6月,非洲國家首腦第三十四屆會議在布吉納法索通過了《關於建立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的〈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議定書》。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法院的職能與歐洲人權法院和美洲人權法院的職能類似。
《憲章》具有鮮明的地區特色和顯著的開發中國家特徵,同時又吸收了聯合國和其他區域性國際組織在人權方面具有普遍性的積極成果,其特點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憲章》在名稱中特別突出了民族權利,第一次全面系統地將具有鮮明的反帝、反殖、反霸、反對種族主義意義的集體人權規定在一個國際人權文書中,並將其提高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表達了非洲和非洲以外其他開發中國家的共同心聲。其次,《憲章》強調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重要性,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不可分割,滿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保證。《憲章》注重國家在保障個人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以及在維護社會道德和非洲傳統價值方面的責任與義務。最後,《憲章》強調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在規定各項人權和民族權利的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義務,明確指出每一個人享有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意味著對義務的履行。《憲章》的這些特點,比較充分地反映了非洲各國和廣大開發中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立場,體現了非洲人民對世界人權事業的獨特貢獻。

非洲人權法院設立的背景和過程

在上個世紀非洲非殖民化過程中,31個非洲國家於1963年5月25日在衣索比亞首都亞的斯亞貝巴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非洲統一組織憲章》,宣告非洲統一組織(下稱“非統組織”)的成立。為了實現非統組織的目的,成員國應當協調它們的一般政策,特別是在政治外交、經濟、教育文化、健康、衛生與營養、科學技術以及國防和安全領域的合作(《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第2條)。作為實現其目的的一個組成部分,非統組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大會於1981年6月28日在肯亞首都奈洛比通過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該憲章於1986年10月21日開始生效。目前,所有非統組織的53個成員國都是該憲章的締約國。 該憲章的唯一執行機制是在非統組織內部專門設立的非洲人權委員會(下稱“非洲人權委員會”)。該委員會保護人權和民族權的主要機制是第47條至第54條規定的締約國之間的相互指控制度。但是,這種機制在實現《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中確立的人權和民族權方面是非常薄弱的。出於外交關係等多種因素的考慮,國家一般不願意對其他國家嚴重侵犯其本國人權的行為向人權保護機構提出指控。因此,早在該委員會出現的五年時間裡,就不斷出現要求改革該憲章執行機制的呼聲。儘管該委員會在成立之後採取了一些積極的措施,包括引入個人申訴機制, 但是,根據這種機製作出的決定是沒有拘束力的,而且幾乎沒有引起該憲章締約國的注意。
在這種情況下,非統組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大會意識到了該機制的缺陷,在1994年6月在突尼西亞召開的大會上通過了第230號決議,要求非統組織秘書長召集政府專家會議,審查提高非洲人權委員會工作效率的方式,並特別考慮設立一個非洲人權法院的問題。 1995年9月,非統組織秘書長將其準備的一份議定書草案提交給在南非開普敦舉行的首次政府專家會議。1997年4月和12月,第二次和第三次政府專家會議分別在毛利塔尼亞首都努瓦克肖特和衣索比亞首都亞的斯亞貝巴舉行。1997年12月,在非統組織法務部長會議上通過了最後的議定書草案。1998年6月9日,非統組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高峰會議在布吉納法索首都瓦加杜古最後通過了《議定書》。《議定書》的制定受到了現有的法律檔案的啟發,包括設立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的條約、《國際法院規約》以及國際法委員會《關於設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報告》等。 截至2004年7月20日,已經有19個非洲國家批准了該議定書,另有24個國家簽署了該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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