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話語解魅與制度構築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話語解魅與制度構築》對刑事程式領域中凸顯“手段評斷結果”、“程式駁難實體”、“正義否定真實”等理念的制度機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了一系列專題性、多視角的研究。在話語解魅層面,分別以刑事證據制度的現代轉型為理論背景、以程式性制裁理論為理論框架、以中美話語資源的梳理為理論線索、以如何選取制度基石為理論落腳,詮釋了我國司法改革進程中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採取的認知理念。在制度構築層面,通過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制度定位、國際趨勢、言詞性非法證據、實物性非法證據的排除模式進行比較、分析、考察,提出了我國程式法治化進程中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採取的變遷進路。

基本介紹

  • 書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話語解魅與制度構築
  • 作者:林喜芬 樊崇義
  • 出版日期:2008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811392534, 9787811392531
  • 品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外文名:Exclusionary Rule: Disenchantment of the Discourse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Institution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頁數:361頁
  • 開本:32
  • 定價:28.00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後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話語解魅與制度構築》是面向國內外專家、學者長期開放的大型專著叢書。自2001年面世以來,已出版發行了60部以訴訟原理、訴訟規律為內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專著、譯著、對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導意義,對立法工作有參考價值。其中已有多部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作者簡介

林喜芬,1982年生,天津市靜海人,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2000年進入四川大學吳玉章學院法學專業,獲法學學士學位;2003年免試保送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進入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攻讀博士學位。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刑事證據法學。在《比較法研究》、《政法論壇》、《法律科學》、《法制與社會發展》、《政治與法律》等刊物發表論文近30篇。參加國家社會基金項目等課題多項。

圖書目錄

上篇 話語解魅
第一章 刑事證據制度的現代性轉型:基於排除規則的分析
第一節 導論:論爭的展開與論題的引出
第二節 西方刑事證據法發展的兩大主題
一、從證明性到可采性
二、從統一性到獨立性

第三節 中國刑事證據法的缺陷:制度、實踐與話語
一、立法表達的核心定位偏差
二、實踐運行的效果不容樂觀
三、理論進路的設定存在誤區

第四節 中國刑事證據法的制度轉型與研究轉向
一、法學品性的回歸:實現證據學和證據法學的兩分
二、人權法學品性的回歸:從取證規則為中心到可采性規則為中心
三、程式法學品性的回歸:從依附性程式裁判到有限獨立的程式裁判

第二章 程式性制裁理論的理論反思:基於排除規則的分析
第一節 導論:程式性制裁理論及其理論功績
第二節 程式性制裁理論的局限:理論反思與實踐檢討
一、理論反思:程式性制裁理論的邏輯缺陷
二、實踐檢討:程式性制裁機制的套用局限

第三節 程式性制裁的中國前景:價值重估與制度構築
一、程式性制裁的價值重估
二、程式性制裁的制度構築

第三章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觀點爭鳴:中美語境的雙重考察
第一節 中國語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論爭:理論憧憬與改革進路
一、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憧憬:結構理路與功能理路
二、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改革進路:整體革新與漸進改良
三、中國語境知識資源的批判性整合

第二節 美國語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論爭:理論立場與改革取向
一、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立場:質疑與贊成
二、關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改革取向:廢棄與修訂
三、美國語境知識資源的反思性解讀

第四章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論基石:歷史流變與功能設定
第一節 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基礎的歷史流變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觀念史流變之判例梳理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觀念史流變之深度反思

第二節 各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基礎的比較評析
一、司法廉潔說:其他法域排除規則理論基礎的模式界定
二、局限與趨勢:不同法域排除規則理論基礎的比較評析

第三節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基礎的模式選擇
一、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基礎之立場設定
二、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理論基礎之模式選擇

下篇 制度構築
第五章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位階:立法例的反思與前瞻
第一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制度定位的理論爭議:以美國為例
一、憲法基本權利抑或司法救濟機制
二、作為權利救濟機制有無替代機制
三、作為權利救濟機制有無必要“憲法化”

第二節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制度定位的比較法考察
一、美國
二、德國
三、加拿大

第三節 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制度定位:反思與前瞻
一、反思: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憲法化
二、前瞻:中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化

第六章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比較法制:衍生史與制度構型
第一節 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衍生史及其制度特徵
一、作為憲法第四修正案救濟機制的證據排除規則
二、作為憲法第五修正案救濟機制的證據排除規則
三、作為其他憲法修正案救濟機制的證據排除規則

第二節 其他法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衍生史及其制度特徵
一、英國
二、加拿大
三、德國
四、我國台灣地區

第三節 共性與差異:域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一般總結
一、共性趨勢
二、差異比較

第七章 言詞性非法證據的排除模式:理論反思與疑難破解
第一節 偵查程式中的權利告知及其法律效力
一、偵查程式中權利告知的制度機理
二、偵查程式中權利告知的法律效力
三、我國偵查程式權利告知體系的構築與改良

第二節 偵查程式中的訊問技術及其法律效力
一、問題的導出:兩種偵查訊問技術及合法化
二、偵查訊問合法化的域外基準:口供任意性
三、偵查訊問合法化的本土反思:實踐解讀與轉型進路

第八章 實物性非法證據的排除模式:利益權衡與客觀基準
第一節 利益權衡方法:學說起源及其延伸
一、利益權衡方法在兩大法系的學說起源
二、利益權衡方法在刑事訴訟領域的延伸

第二節 非法實物證據之排除模式:利益權衡及其類型
一、美國:實踐意義的利益權衡模式
二、德國與加拿大:規範意義的利益權衡模式
三、紐西蘭:轉型意義的利益權衡模式
第三節 利益權衡模式之運行局限:非客觀化及其危害

第四節 利益權衡模式之客觀訴求:變革方略及其基準
一、利益權衡的範圍
二、利益權衡的方法
三、利益權衡的審查
參考書目
後記

文摘

一方面,在如何對待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問題上,其他英美法系國家並沒有與美國保持一致而一窩蜂地採行嚇阻違法說,相反,其他英美法系國家所採行的乃是司法廉潔說。在加拿大,明確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及其理論基石是加拿大《自由大憲章》,“當損害或牴觸大憲章中所保障的權利或自由的違法行為發生時,法院須在判定是否排除這些違法行為獲取的證據問題上,綜合考量所有因素,最終得出在司法程式中採納該非法證據是否會損抑到司法管理的聲譽”。學者JamesStribopoulos就指出,該條文與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兩大基本不同:一是,加拿大證據排除規則明確表示其理論基石是司法管理的廉潔性,“嚇阻違法說至今仍埋藏在地下”;二是,該條款在本質上並非一項“規則”,相反,它賦予法院在特定個案中權衡是否排除非法證據的自由裁量權,也就是說,是否採納該證據取決於它是否損害司法廉潔性。②在英格蘭,英格蘭司法和制度經驗顯示出的一大特徵就是:嚇阻未來的警察違法並非創立、發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主要動因,相反,其主要原因卻更像是因允許政府從自身非法行為中獲益而產生的不滿。
另一方面,在傳統歐陸法系國家中,由於對實體真實的珍惜和重視,在構築和發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進程中,更是選擇了較具裁量性的司法廉潔說。在德國,理論話語上首先確認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能會傷害到實體真實的弊端,“尋求將判決建立在‘真實’的事實基礎上的程式制度必然不情願排除相關證據”,而且。

後記

這是我的第一本書。儘管寫作之時、落筆一刻已經注定著它的稚嫩,但畢竟象徵著我所走過的一段學術路程,也寄託著太多人的期待眼神。暫時當做對理想的些許寄託,對他們的些許交代吧……
回顧八年的求學歷程,法學的汪洋一直是我慕戀卻又困惑的知識家園。從一個懵懂的少年走入大學,到進入研究生院依次成為碩士生和博士生,不覺時間已然流逝,不覺已然成為一名“識”知分子,不覺受到了諸多老師和師兄的指點,不覺需要表達太多太多的感謝!
首先,我要感謝我的兩位恩師——左衛民教授和黃松有教授,兩位先生厚重的學品、淵博的知識、駑定的學術追求是我終身的明燈,與兩位恩師相遇,是我今生的榮幸!是左教授親手將我領入訴訟法的殿堂,言傳身教,不僅傳授了學生廣博的社會科學知識和訴訟法專業知識,生活上的關懷更是無微不至,更讓學生感動的是先生夙興夜寐、忘我的工作熱情。在我讀博士期間是黃教授繼續引領我進一步成長,先生溫祥的教誨、睿智的思想以及平易近人的謙和總是給我學習和生活中提供著啟迪,催促著我刻苦努力、奮發向前,令學生感激一生!黃教授還在百忙之中欣然為學生的稚嫩之作寫序,令學生感激不已。
我要感謝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副總編輯楊玉生先生和中國政法大學樊崇義先生,如果沒有二位先生的大力支持,就很難有此書的問世。

序言

訴訟法制是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和標誌之一,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已經證明,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直接決定著實體法律的實際效力: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託,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實體法律將無法如其所願地實現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訴訟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還直接反映和體現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進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區分進步與落後、民主與專制、法治與人治、文明與野蠻的標誌。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作為法治的一個重要環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談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①
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司法體制,提出了新的綱領和目標。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初步發展則培育了公眾的權利觀念,並由此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過增設新的訴訟制度以充實公民實體權利的實現途徑,通過完善現行訴訟制度以保障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訴訟制度的構建,與人們對訴訟原理的認識和把握有著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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