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郵件罪

非法使用郵件罪,是指為了實施國際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或為了暴力的目的非法使用郵件的行為。國際刑法中的一種犯罪。非法使用郵件的行為主要指,利用任何國家的國際和國內的郵政系統,對.有危險的物品特別是爆炸品、危險動物、危險物質或其他很可能造成死亡或人體傷害的物質等不作明顯標記或適當說明,目的在於致死或傷害傳遞郵件或接受郵件者,而不考慮受害者為何人的行為。為了對非郵政人員實施暴力而裝運書信炸彈的行為,也構成本罪。1952年《萬國郵政公約》第59條規定,禁止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其他會給郵政當局帶來危險的物品。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也就是說,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及信譽。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享有通信自由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郵政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保證公民的郵件、電報快速、準確地送到收件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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