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和約

民國時期青藏戰事後的和平協約。1931年底至1933年初,因西藏進犯青海玉樹地區引起戰爭(起因及經過見“青藏戰爭”條)。戰事結束後,雙方於1933年4月10日達成協定,簽汀《青藏和約戶。和約共8條,要點是:尕旦寺堪布的權力照舊以宗教為範圍,不準干涉政治;青藏雙方均不得在青科、當頭兩寺駐紮軍隊;雙方撤兵後各守疆土,不得侵犯;雙方對商人貿易均極力保護;雙方對宗教寺院一概極力保護;條約生效後,青方即全部歸還所俘藏軍長官。代表青海在和約上籤字的是馬馴,代表西藏政府簽字的是土登公吉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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