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等級公路管理辦法

青海省高等級公路管理辦法是根據青海公路的具體情況實施的高等級公路管理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等級公路管理辦法
  • 類型:地方法規
  • 地點:青海省
  • 內容:高等級公路管理
青海省高等級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保障高等級公路安全暢通、高效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高等級公路及其用地、建築控制區和附屬設施的管理。 
本辦法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
第三條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屬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等級公路管理工作。 
公安機關負責高等級公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和公路治安工作。
國土資源、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高等級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高等級公路管理工作。 
第四條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高等級公路管理隊伍建設,提高高等級公路管理執法水平。 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愛崗敬業,恪盡職守,熟悉業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法。
第二章 養護管理 
第五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和路政巡察,保持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保障高等級公路安全暢通和高效運營。 
第六條 利用貸款、集資建成高等級公路經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或依法受讓高等級公路收費權的單位(以下統稱高等級公路經營者)、高等級公路養護(維修)企業,必須依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高等級公路養護標準,加強所經營高等級公路路段的養護、維修。 
第七條 高等級公路養護、維修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全路段封閉的,作業單位應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報省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於施工前3日通過公眾媒體、高等級公路可變情報板發布養護或維修作業路段、時間和注意事項等信息。 
作業單位應在施工路段兩端相關出入口處設定公告、警示牌。
第八條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的監督管理,對養護質量達不到技術規範要求和質量標準的,應責令其採取措施限期改正。
第三章 路政管理 
第九條 高等級公路應當按規範設定標誌、標線及附屬設施。 
除進行高等級公路養護、維修、改造或交通管制等相關活動外,不得損毀、拆除、移動、塗改高等級公路標誌、標線或附屬設施。
第十條 未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禁止在高等級公路上開設平交道口或者打開護欄板、隔離柵。 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或者利用高等級公路路面曬糧、過水澆地。 
第十一條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但高等級公路防護、養護必需的除外。 
高等級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從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或隔離柵、界樁外緣以外計算:高速公路為50米;一級公路為30米。 
第十二條 在高等級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限界內設定廣告及其他非公路標誌,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
經批准設定的廣告及其他非公路標誌,必須滿足設計行車視線(距)的要求,保證行車安全。 
第十三條 凡擬在高等級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修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應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未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國土資源、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批准。 
第十四條 在高等級公路用地範圍內或建築控制區範圍內,架設輸電、氣、水以及通信、數據傳輸等管線或修建橋樑、渡槽等設施,必須經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徵得公安機關的同意。管線或設施與路面的垂直距離必須滿足高等級公路附屬設施和行車安全要求。 
第十五條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上敷設、掛設危害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或妨礙行車安全的其他非公路設施。 
在高等級公路兩側直線距離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作業單位必須事先徵得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同意。爆破作業應當避開行車高峰,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並採取爆破控制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行車安全和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實施爆破作業時,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應當對爆破作業可能危及的路段實施監控,保證行車安全和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安全。 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受損壞的,應及時通知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 
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接受現場調查處理。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機車、殘疾人專用車、電瓶車、履帶車、鐵輪車、農用運輸車、全掛牽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 
第十八條 禁止車輛軸載質量不符合高等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的車輛進入高等級公路。 
禁止不符合安全裝載要求的運輸車輛進入高等級公路。車輛運輸的運件不得拖地行駛,運輸易泄漏、拋撒或腐蝕路面的貨物,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保證路面不受污染、損壞。 
第十九條 遇雨、雪、霧、沙塵天氣或路面結冰以及其他有礙車輛正常行駛情況時,已進入高等級公路的車輛應當減速行駛並加大行車間距,保證行車安全。必要時,應低速就近駛離高等級公路或進入服務區。 
車輛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原因停車後,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方100米外設定警告標誌;在夜間、雨、雪、霧天或沙塵天氣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尾燈和後霧燈。 
第二十條 車輛發生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檢修時,應當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故障難以及時排除的,應當立即向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等級公路經營者請求援助。 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等級公路經營者接到請求援助信息,應當立即實施救援。故障車輛應就近拖到停車場或服務區。 
第二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等級公路經營者在實施救援、清障時,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疏導交通、恢復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條 除救援、清障車輛(包括其他專用機械)外,禁止其他車輛在高等級公路上拖拽故障車、事故車。 
第二十三條 因惡劣氣候、自然災害、重大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高等級公路交通受阻時,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可共同採取限制車輛進入、限制車輛行駛速度、調換車道、分段關閉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保證交通安全;嚴重影響交通安全時,可實施半幅封閉、全路段封閉交通管制措施,並報告省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門。 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高等級公路嚴重破壞、交通中斷,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恢復交通。必要時,可以請求沿線政府協助恢復。 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檢查,應在高等級公路出入口處以外的區域進行。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實施檢查。 
禁止在高等級公路上設定檢查站(卡)或者設定用於交通事故處理、公路施工防護等用途以外的路障。
第五章 收費規定 
第二十六條 凡進入收費高等級公路的車輛,必須按規定標準繳納車輛通行費。 
車輛通行費由依法設立的收費站計收,具體計收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下列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 
(一)軍車、武警部隊車輛,高速公路巡警巡邏車; 
(二)法律、法規或省政府規章規定免繳通行費的車輛。
公安、檢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警備車輛通過高等級公路時,減半繳納車輛通行費。 
第二十八條 對下列車輛,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或高等級公路經營者應當立即開闢緊急通道,並免收車輛通行費: 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執行搶險、救護或應急任務的車輛;
(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用於正在執行押解人犯的警備車輛; 
(三)高等級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執行緊急搶險、救護任務的車輛。
第二十九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將收費單位、批准檔案、收費標準、收費年限、收費範圍、監督電話等在顯著區域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
收費年限屆滿,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必須及時撤除收費站,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卡(券)是計收進入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有效憑證,由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印製。 
收取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費,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票據或稅務機關監製的發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必須按照不低於高等級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補償、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節輕微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拒不恢復原狀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情節輕微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責任人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四條 高等級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
第三十五條 遺失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卡(券),責任人應按全程車輛通行費標準繳納車輛通行費,並按通行卡成本費予以賠償。 
逃繳車輛通行費的,可按全程車輛通行費的3倍計收通行費。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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