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是一部青海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9月2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702
  • 發布文號:青政辦[1998]151號
  • 發布日期:1998-09-24
  • 生效日期:1998-09-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702
【發布文號】青政辦[1998]151號
【發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1998-09-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
(1998年9月24日青政辦〔1998〕151號)
為防止計算機2000年問題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必須限時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8〕124號)檔案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地區、各部門及各單位的計算機2000年問題,原則上由本地區、本部門及本單位負責解決。省郵電管理局負責全省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組織協調、宣傳指導和督促檢查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計算機2000年問題的嚴重性,以及解決這一問題的緊迫性、複雜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要求和部署,組織力量,落實責任,結合實際儘快制訂具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各新聞單位要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有關知識,使社會各界了解和正確對待計算機2000年問題。
二、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各地區、各部門及各單位自行解決。商業銀行對企事業單位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所需貸款應積極予以支持。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力爭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計算機系統修改後的測試與調試工作。
四、要強制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對因玩忽職守,未及時解決計算機2000年問題而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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