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審計廳

青海省審計廳

青海審計廳位於青海省西寧市,是主管全省審計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審計廳
  • 性質:行政機關
  • 地址:青海省西寧市五四大街41號
  • 郵編:810000
  • 隸屬:青海省省政府
  • 廳長:朱清
  • 黨組書記:朱清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政務公開,

主要職責

(一)參與擬定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全省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省政府報告和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對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對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9、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0、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四)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依法屬於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六)向省人民政府和審計署提出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州、地、市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八)與各自治州、西寧市人民政府,海東行署共同領導州、地、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州、地、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九)組織全省審計幹部的培訓學習。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審計署授權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三)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省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財務收支。
3、省級國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4、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負責審計對地方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8、國家審計署授權的審計。
(五)按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屬於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
其他單位負責人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與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領導州、市(地)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州、市(地)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州、市(地)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州市地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州、市、地審計機關負責人。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實施“金審工程”,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財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二)政策法規處。
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承擔全省審計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工作;承擔廳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負責審計業務質量考核工作;負責廳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審理與覆核;組織實施審計普法和依法治理等工作。
(三)財政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審計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四)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處。
負責審計與省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省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省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和黨政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省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省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以及生態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負責對省級管理的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債投資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的跟蹤審計。
(七)經貿與外資運用審計處。
負責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的財務收支情況;承辦審計署授權對中央駐青企業、事業單位及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事項;根據審計署授權和省政府規定,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國內政府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八)計算機審計處。
承擔全省“金審工程”的具體工作;負責計算機輔助審計套用系統的引進、推廣;負責全省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計算機審計技能的培訓;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
(九)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辦協管州、市、地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青海省審計廳黨組書記、廳長:朱清
青海省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張得慶
青海省審計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竺向東
青海省審計廳黨組成員、總審計師:何世海
青海省審計廳副巡視員:黨天林
青海省審計廳副巡視員兼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處處長:李敏
青海省審計廳副巡視員兼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一處處長、青海省扶貧開發局副局長(掛職):段霄江
參考資料:

政務公開

青海省審計廳是主管全省審計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
負責對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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