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州(市、地)、縣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內設機構:11個
  • 隸屬:省政府
  • 地點:青海省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查事項交給廳執業資格註冊中心。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五)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六)促進新農村牧區村鎮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監督生態移民住房建設。

主要職責

(一)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規、規章草案。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州(市、地)、縣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和省政府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本省實施標準,指導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訊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轉讓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監督和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招投標代理的法規和規章;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及生態移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配套制度,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監管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 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點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建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和指導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三 建築市場與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執行工程建設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監督執行建築業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準;認定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擬訂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承擔工程造價計價信息的發布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監督實施國家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標準,擬訂地方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配套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 勘察設計處。
擬訂工程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地方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審核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並監督執行。
五 城鄉規劃處。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研究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省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建議,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六 城市建設處。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承擔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七 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
八 住房改革與保障處(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擬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承擔省住房與保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 住房改革與保障處(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擬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它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承擔省住房與保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的資質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十 綜合計畫財務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固定資產計畫;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監督所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負責行業信息統計工作和行業經濟形勢分析工作,承擔相關領導幹部任期、任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一 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承擔廳屬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委(監察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副廳長:葛文平
廳長:王發昌
副廳長:師健、李勇、白宗科尚少岩(援青)、馬成貴葛文平
總工程師:熊士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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