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檔案。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9年7月31日通過,於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宗教工作在我省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發展大局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是新形勢下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務。《條例》的公布施行,對提升我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水平具有重要意義。為確保這部法規得到嚴格執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意義
《條例》是我省第一部管理宗教事務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它以規範宗教事務管理為目的,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對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措施作了細化,具有較強的操作性、針對性和鮮明的地域性特點。《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責,明確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範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牧)委會在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工作中的職責規定了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條例》的頒布,標誌著省委、省政府對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視和我省宗教事務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的提高,是我省宗教事務管理法制建設的重大成果,對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具有重要意義。
二、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和基本要求
深刻領會、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和基本要求,是貫徹實施好《條例》的前提。一要在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對宗教事務實施更加有效、更加規範的管理,做到保護與管理的有機統一。二要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教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依法享有相關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義務,引導他們樹立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始終堅持“四個維護”,積極走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道路。三要堅持法律規範與政策指導並重的原則,根據《條例》對以往的政策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實現政策與法規相銜接,使《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更加細化,更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四要始終牢記宗教工作是民眾工作,既要嚴格執法、善於執法,又要積極穩妥地做好信教民眾工作,充分發揮法律“規範、懲治、預防、教育”功能,牢固樹立“宗教無小事”、“民眾利益無小事”觀念,善於做好民眾工作,善於化解矛盾,把《條例》的貫徹落實建立在信教民眾自覺遵守、自覺維護之上。
三、切實加強《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儘快對《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的方案。有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任務的部門,要切實抓好本部門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動員部署,並以此為機,進一步梳理和細化本部門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各級政府要從“保增長、保穩定、保民生”的高度,研究解決當前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增強縣(市、區)宗教工作力量,不斷改善基層工作條件,切實加強宗教工作社會管理體制和“三級網路”建設,確保宗教工作層層有人抓,時時有人管。各級宗教工作部門要加強協調,積極為貫徹實施《條例》出主意、想辦法。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民宗委要加強對《條例》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及時總結貫徹實施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問題。
四、進一步推動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宗教事務依法管理。一要繼續深化藏傳佛教寺院、清真寺法制宣傳教育,推進寺院社會管理工作。要將這項工作作為掌握維穩工作主動權、實現藏區長治久安的重大任務,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確定的步驟、方法、措施和目標任務,紮實推進,確保取得成效。二要全面落實清真寺社會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由縣(區)黨委政府負責,統戰部門協調,宗教工作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牧)委會負責日常管理的清真寺社會管理體制。三要將《條例》設定的各項行政許可進行細化,在辦公場所許可依據、審批程式、辦理期限、許可條件、提交材料目錄,依法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四要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建設,明確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健全、充實執法隊伍,建立權責統一、執行暢通、監督有力的宗教工作行政管理體制,增強工作效能。五要運用《條例》對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服務宗教界和信教民眾等工作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實。五、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和學習培訓工作
我省是宗教工作大省,宗教在我省廣大農村、牧區、城鎮有著深厚的民眾基礎和廣泛的社會影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深刻認識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從抵禦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維護我省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把《條例》的宣傳貫徹作為提高執政能力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抓緊抓好、抓出實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對《條例》的宣傳工作做出具體安排,廣播電視、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做到家喻戶曉。各地要將《條例》翻譯成當地通用民族語言文字,主動深入各宗教活動場所,採用方便民眾接受、符合教職人員及信教民眾特點的方式宣講《條例》。各級政府要將學習宣傳《條例》納入“五五”普法規劃中,作為“法律進宗教活動場所”和當前正在進行的寺院法制宣傳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實,進一步增強廣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為《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抓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工作,是保證《條例》貫徹實施的基礎。全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要舉辦多形式、多層次的培訓班或學習會,紮實做好《條例》的學習培訓工作。學習培訓工作,既要注意提高學習培訓的質量,又要注重擴大學習培訓的覆蓋面,做到數量與質量的統一。當前,要重點抓好以下幾個層次的學習培訓工作:
一是抓好黨政領導幹部的學習培訓。各級黨政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要認真學習《條例》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準確把握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加強對宗教工作的領導,提高新形勢下駕駛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抓好宗教工作幹部的學習培訓。要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幹部的法律素質,使每名宗教工作行政執法人員都能準確掌握《條例》的指導思想,熟悉條款內容,明確執法的各項規定和責任,切實轉變思想觀念和工作方法,增強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加強宗教團體、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的學習培訓。要通過深入宗教活動場所進行雙語宣講、辦學習班等方式,宣傳《條例》施行的重要意義,講解《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各項管理規定,提高教職人員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法律意識,增強信教民眾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遵守《條例》的自覺性。
四是按照青辦發〔2008〕19號、青辦發〔2009〕51號檔案精神,有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管理任務的部門要深入開展《條例》的學習培訓工作,主要領導應帶頭學習,進一步深化法規規章的理解與掌握,主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涉及宗教事務的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工作,將各項管理規定落到實處。
五是抓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學習培訓。全省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學習培訓工作做出具體安排,宗教工作任務重的地方,要加大對村“兩委”幹部的學習培訓力度,切實增強鄉鎮、村幹部宗教事務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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