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確定青海省循環經濟試點地區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確定青海省循環經濟試點地區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確定青海省循環經濟試點地區的通知
  • 發布文號:青政辦[2013]156號
簡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科學謀劃產業發展,加強各項基礎性工作,做好總結及監督檢查,

簡介

為充分發揮省內各地區的特點和優勢,推動農業、工業、服務業及社會層面循環經濟全面發展,加快建設國家循環經濟發展先行區,同時為申報國家循環經濟示範城市(縣)做好基礎性工作。在各地申報、專家評審基礎上,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將西寧市、海西州和大通縣、格爾木市、德令哈市、烏蘭縣、大柴旦行委、樂都縣、平安縣、民和縣、循化縣、剛察縣、貴德縣、共和縣、河南縣列為青海省首批循環經濟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試點地區是今後申報國家循環經濟示範城市(縣)的必要條件,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試點地區建設工作,成立循環經濟領導小組,確定專門機構和具體實施單位,明確責任分工,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保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抓手,切實加以推動落實。

科學謀劃產業發展

各地區要結合當地的資源環境特點,充分發揮區域優勢,認真組織編制循環經濟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因地制宜提出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任務、重點和措施。分析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一些帶有普遍性的政策問題,在深入調研分析基礎上,及時向省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加強各項基礎性工作

各地區要落實好國家、省上發展循環經濟的各項政策措施;創新體制機制,研究並制定促進本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建立健全資源節約管理制度,對試點取得的節能減排效果,要準確統計、及時上報;抓好循環經濟領域技術攻關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建立循環經濟主要指標統計體系;加大人才培養和引進。有條件的地區每年從本級財政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循環經濟項目建設。確保經過3—5年建設,試點地區資源產出、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廢物排放等循環經濟主要指標能夠達到省內或國內先進水平。

做好總結及監督檢查

試點地區每年12月底前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對試點取得的突出效果,要準確統計,及時上報。試點地區採取動態管理,省政府有關部門將根據各地區試點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開展階段性評估和監督檢查,對成效顯著的試點地區給予通報表揚,並在安排落實國家和省級循環經濟專項資金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對於未完成階段性目標的試點地區,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督導,一定時期內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將取消試點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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