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青年志願者協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全國青聯團體會員,聯合國國際志願服務協調委員會(CCIVS)聯席會員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4年12月5日
  • 機構性質:帶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相關部門:共青團中央直屬機關
  • 基本準則:奉獻、友善、互助、進步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價值意義,團體會員,組織機構,理事成員,組織章程,海外服務,電子雜誌,友情連結,

發展歷史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名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CYVA)成立於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全國青聯團體會員,聯合國國際志願服務協調委員會(CCIVS)聯席會員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主要職責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公益中國愛心滿世界培養青年的 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愛心滿世界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培訓青年志願者;開展與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志願者培訓--群策群力志願者培訓--群策群力

價值意義

志願者(volunteer)一詞來源於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為“意願”。對於這一概念,我國大陸和港台地區由於對volunteer的譯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國大陸地區一般稱為志願者;香港稱之為義工;台灣地區稱之為志工),但實質內容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志願者是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精力,在不計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服務的人員。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則是任何人自願貢獻時間和精力,在不為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的服務。
在中國,志願服務是伴隨改革開放產生的新生事物。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建設,90年代開始發起“中國志願者行動”,1994年12月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正式成立,成為目前中國最大的志願組織。志願服務作為一種高尚的社會行為和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彌補政府資源不足、愛心滿世界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服務經濟建設與社會道德構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志願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二是有助於建立和諧社會。 志願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減低 彼此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三是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志願工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志願者個人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奉獻社會。公益中國愛心滿世界志願者通過參與志願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二是豐富生活體驗。志願者利用閒余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願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三是提供學習的機會。志願者 在參與志願工作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學習新知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服務對象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接受個人化服務。志願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對象受益。二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通過志願者服務,能有效地 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願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中國青年志願者赴辛巴威服務中國青年志願者赴辛巴威服務

團體會員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現有團體會員36個,個人會員402個。 團體會員中,全國性專業、行業團體會員3個。即全國鐵道青年志願者協會、全國民航青年志願者協會、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科技分會。地方性團體會員33個。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和中直機關青年志願者協 會、中央國家機關青年志願者協會。個人會員。

組織機構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 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常務工作。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副秘書長若干人。
工作機構
協會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物,秘書處下設綜合協調處、項目規劃處、招募培訓處、管理服務處、就業服務處。

理事成員

會長:奇巴圖
副會長:張朝暉、劉劍波、白岩松、過勇、楊揚、陳翀、侯寶森、徐本禹、梁宏正(香港)、廉思
秘書處成員:張朝暉(兼任秘書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 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 CYVA )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志願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國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志願者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巨大的貢獻。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共青團中央、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四) 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 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國各地、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 開展與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志願者組織和全國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中國公民,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 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團中央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中央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中央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中央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中央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海外服務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海外計畫(援外青年志願者)工作是為更好地增進中外友好,豐富對外援助方式,促進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公開招募、自願報名、集中選拔、培訓和派遣的方式,選派青年志願者到國外開展為期半年至2 年(一般為1 年)的漢語教學、體育教學、醫療衛生、信息技術、農業技術、土木工程、工業技術、經濟管理、綜合培訓、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
服務現狀
截至2011年11月,共向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等19個開發中國家累計派出青年志願者519人。
運行方式
中國青年志願者海外服務實施以來,始終堅持“著眼發展、著力建設”的工作思路,不斷加強招募選拔、培訓派遣和管理服務工作。
一是注重精神引領,營造濃烈氛圍。在招募赴海外服務志願者時,我們始終把志願者的國家意識、責任意識和奉獻意識放在首位,引導志願者在服務中樹立文明友好形象。每一批志願者出發前都要舉行隆重的出征儀式,志願者服務期滿回國後召開總結表彰會議,不斷增強志願者的使命感和榮譽感。同時,充分發揮宣傳引導和典型示範作用,營造濃烈的“做海外志願者、服務和諧世界”的氛圍。
二是堅持按需派遣,社會公開招募。根據“受援國需要、志願者能為”的原則,制定了海外青年志願者的初審、筆試、面試、入庫、考察、公示等一系列招募選拔程式,在全國層面建立了一支“政治可靠、業務過硬、服務有效”的海外青年志願者隊伍,實現了集中派遣和零散派遣相結合,為經常性和應急性海外志願服務需求提供服務。
三是強化過程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志願者派出前,集中利用約1周時間,對志願者就語言溝通、文化風俗、外事紀律等進行嚴格培訓。志願者在海外期間,使館經商處具體負責志願者的日常管理工作;項目承辦省(市)團委通過電話、QQ群、電子郵件等方式,配合經商處對志願者進行遠程管理;建立服務隊內部組織機構,選舉了隊長、副隊長等,實行了有效的自我管理。
四是落實待遇保障,解決後顧之憂。為了保障志願者在海外順利地開展工作,我們為志願者提供相應生活和工作保障。為每位志願者提供往返交通費,購買每年1500元最高保值為80萬元的保險,提供2000元的培訓費,以及每月300美元的生活補貼。

電子雜誌

《中國青年志願者通訊》電子雜誌是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主辦,利用iebook超級精靈電子雜誌製作軟體製作的一本主要介紹了全國各地“12·5”相關活動的報導、最新的理事會員動態、青年志願者們的經驗理論交流等等精彩內容。
電子雜誌設有十一個欄目,分別是“領導講話”、“特別報導”、“新聞動態”、“理事會員風采”、“志願者風采”、“重點項目覽勝”、“經驗交流”、“理論文章”、“志願者知識問答”、“大事記”和“徵稿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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