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辦法

《青島市黃島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辦法》是青島市黃島區為維護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土地徵收工作順利進行制定的辦法。

青島市黃島區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土地徵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土地徵收管理辦法》以及省政府關於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批准檔案和市、區關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檔案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區管轄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實行合法性補償原則,即對徵收土地範圍內未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的地上附著物予以補償,對認定違法的和突擊建設、栽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四條 土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的集體土地補償費與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鎮(街道)、村(居)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實行包乾給辦事處補償,包乾標準根據本區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原則上青島市和本區制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上所列舉的附著物均在包乾範圍內。包乾費用及清場獎勵費用在區財政和鎮(街道)財政間包乾,鎮(街道)仍應按實際清點結果和市、區關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向村(居)或相關權利人兌付補償費用,並在其行政區域內和不同年度間統籌平衡,專項用於土地徵收過程中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場地清理、經區政府批准的特殊項目補償等,區財政不再另行支付與此相關的補償資金。
企業、苗圃、大型農業設施採取評估方式給予補償,評估補償方式參照本區的國有土地回購地上附著物評估補償政策執行。
第五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乾補償的土地面積是指擬徵收的土地總面積扣除已採取評估方式補償的用地面積、核定的村莊占地面積等不在包乾範圍內用地的剩餘土地面積。
第六條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由鎮(街道)負責,組織國土所、財政所等相關站所參與,組成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工作隊伍,按照市、區關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政策檔案的有關規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清點、補償工作。
第七條 土地徵收程式
(一)告知擬徵收情況。在土地擬徵收前,區國土部門會同擬征地範圍所屬鎮(街道)等部門將擬徵收土地情況,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村(居)、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涉及占用林地需要報批的,由區林業部門做好林地報批工作。鎮(街道)負責做好對擬徵收用地現狀影像資料採集,並嚴格控制擬徵收土地上的搶建、搶栽行為。
(二)勘測定界和面積確認。區國土部門委託測繪單位對擬徵收土地進行現場測繪放線後,由鎮(街道)牽頭,區國土、財政等部門審核相關用地手續,共同踏勘現場,聯合確定需評估補償和實行包乾補償的用地範圍,由測繪單位出具測繪報告並共同簽字確認。
(三)土地報批准備。鎮(街道)負責組織國土所、財政所、相關村(居)及權利人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據實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並共同簽字確認;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徵收勘測調查清單》和辦事處提供的地上附著物、青苗清點補償明細,編制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會同鎮(街道)在被征地村(居)公示;公示無異議後,鎮(街道)負責協調被征地村(居)出具放棄聽證證明和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協定。鎮(街道)將土地報批所需相關材料組織完成轉至國土部門審核後,由國土部門負責按照土地報批程式組織土地報批工作。
(四)批後補償。土地獲得批覆後,國土部門負責批後公告發布,並與鎮(街道)簽訂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乾費用撥付協定,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土部門簽訂的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乾費用撥付協定及本辦法規定,確保在土地農轉用徵收手續獲得批覆三個月內將補償資金全額撥付到位,鎮(街道)負責做好補償款項兌付工作。
征地範圍內涉及附著物評估和相關線路遷移補償的,由國土部門負責簽訂補償協定,鎮(街道)負責相關組織和協調工作。
(五)清理場地。征地補償款項撥付到位後,鎮(街道)組織被征地村(居)按照土地補償資金和地上附著物、青苗包乾費用撥付協定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清場工作,同時將補償資金撥付到位證明送國土部門備案。鎮(街道)負責做好已徵用儲備土地的看護工作,因看護不力產生的費用一律由鎮(街道)自行承擔。
(六)清場獎勵。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場工作的,由國土部門與鎮(街道)簽訂清場獎勵協定,給予鎮(街道)一定數額的清場獎勵費;對超過規定時限1周內完成清場的,按獎勵標準的80%給予清場獎勵費用;超過規定時限1周不滿2周的,按獎勵標準的50%給予清場獎勵費用;超過規定時限2周以上的,不再給予清場獎勵費。
(七)支付測繪、評估費用。徵收土地中發生的測繪、評估費用由區財政統一承擔。區國土部門負責從區中介庫中抽取中介機構,並對中介服務費用應支付金額進行審定,向財政部門提報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覆核無誤後向中介服務提供單位直接付費。
第八條 鎮(街道)在執行包乾制度中,據實清點的地上附著物、青苗按照市、區關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檔案的相關標準、規定補償,並對據實清點的結果和補償工作負責,避免出現上訪隱患。
第九條 征地補償費用和清場獎勵費,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鎮(街道)必須設立征地補償資金專門賬戶,對征地補償資金進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國土、財政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費用和清場獎勵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相關監督、審計工作。
第十條 鎮(街道)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包乾補償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有關特殊事項,由鎮(街道)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在徵求國土、財政部門意見後,報請區政府研究。
第十一條 各大功能區內的土地徵收、報批事宜,由功能區根據區政府賦權做好統籌、協調工作。農轉用徵收手續已獲得批覆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尚未撥付到鎮(街道)的土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辦法實施前原開發區、原黃島區發布的有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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