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資源節約條例

為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城鄉環境質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青島市發布了《青島市資源節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資源節約條例
  • 發布單位:81507
  • 發布日期:1993-11-18
  • 生效日期:1993-11-18
【發布單位】815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1-18
【生效日期】1993-1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資源節約條例
(1993年11月10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18日山東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資源利用率,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城鄉環境質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資源,是指能源和原材料。能源是指煤炭及其燃料製品、石油及其燃料製品、電力、熱力、天然氣等;原材料是指生產和建設過程中所消耗的鋼材、木材、水泥、有色金屬、化工及紡織原料等。
本條例所稱資源節約,是指通過科學管理、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合理化等途徑,更有效地合理利用資源,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資源節約工作,促進資源節約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區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管理許可權負責資源節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資源節約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擬定資源節約規章制度和措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資源節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指導資源節約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和宣傳教育;
(五)監督資源的使用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畫、統計、技術監督、建設、規劃、科技、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資源節約管理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業的資源節約工作。
第七條資源節約的規劃、計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發展生產和城鄉建設等都應遵循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八條鼓勵推行資源節約的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技術。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資源節約宣傳、教育,普及資源節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資源節約意識。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資源的義務,有對浪費資源的行為予以制止和檢舉、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能源使用管理
第一節 能源使用基礎管理
第十條統計部門應會同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統計報告制度,做好節能統計分析,定期公布有關節能的統計信息。
第十一條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產品能源消耗標準,按照先進合理的原則,制定主要產品的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單位(以下簡稱用能單位)應嚴格執行各項能源消耗標準和產品能源消耗定額。
第十二條各用能單位應完善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加強能源計量、統計管理,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按規定向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第十三條各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使用責任制度,節約獎勵,浪費處罰。
第十四條年耗能五千噸標準煤以上的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開展能量平衡工作,定期提交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五條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合理用能評價。合理用能評價納入建設項目審批程式,經批准後方可建設。
第十六條建立能源管理師制度。重點用能單位必須設能源管理師,明確能源管理機構。
能源管理師應在具有能源管理師資格的工程師中聘用。工程師按有關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能源管理師資格。能源管理師負責聘用單位的資源節約日常管理工作,並代表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單位資源節約工作進行監督。能源管理師管理辦法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
重點用能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積極採納能源管理師提出的有關節能建議;能源管理師依其職權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區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管理範圍內的用能單位和用能設備生產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經認證合格的測試單位進行測試。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節 用能設備管理
第十八條用能設備使用應做到:
(一)燃料合理燃燒;
(二)合理加熱、冷卻以及傳熱;
(三)降低輻射、放射、傳導等熱損失;
(四)回收利用餘熱;
(五)合理轉換能源;
(六)降低能量輸送損耗。
第十九條用能單位新增或改造鍋爐時,應經當地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鍋爐容量符合節能標準後,方可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機電產品的設計、生產應符合有關節能標準。製造用能設備應如實公示能耗指標。鼓勵推廣使用節能新產品。
第二十一條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製造企業必須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和出售。
用能單位使用國家已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和超過耗能標準的設備,應按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更新改造。對淘汰下來的廢舊設備,應予報廢,禁止轉移使用。
第二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的用能設備,其能源利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有關節能標準。
第三節 建築節能管理
第二十三條進行建築工程設計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和減少能量損失,合理使用能源,發展節能建築。
第二十四條工業和民用建築物的照明、採暖、製冷能耗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市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新型節能建築材料目錄,指導、監督新型節能建築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六條一般建築提倡使用新型節能建築材料,高層建築應當使用新型節能建築材料。
第四節 生活用能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統一規劃,積極發展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
應大力推廣節能灶,實現生活燃煤型煤化,開發利用沼氣、太陽能、地熱能和風能等能源。
第二十八條公共場所的照明,應採用節能燈具和節能控制裝置。
第二十九條城鄉生活用能,必須計量收費,不得實行包費制和無償使用。
第三章 原材料使用管理
第三十條統計部門應會同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原材料節約(以下簡稱節材)統計報告制度,做好節材統計分析,定期公布有關節材的統計信息。
第三十一條生產企業應完善原材料消耗定額管理,建立健全原材料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按規定向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統計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送報表。
第三十二條生產企業應建立原材料使用責任制度,節約獎勵,浪費處罰。
第三十三條生產企業應根據有關標準和消耗定額,加強原材料使用全過程管理,建立原材料採購和原材料、在制品、產成品的驗收入庫、儲存、出庫等管理制度,減少非工藝損耗。
第三十四條生產企業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原材料綜合利用和合理代用,降低原材料消耗。
生產企業應按照產品設計和工藝要求採購原材料;選用代用材料必須經企業技術質量管理部門認可後,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應運用先進技術,對其產品進行原材料消耗分析,在保證產品質量和使用價值的前提下,節約原材料,降低產品成本。
第三十六條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外協加工原材料消耗的管理,制定合理的外協加工消耗定額,簽訂加工契約,嚴格按定額和加工契約供料。
第三十七條提倡原材料供應、使用單位積極開展物資配送、集中下料和合理套裁。
第三十八條企業產品原材料實際消耗高於國內同行業平均水平的,必須把節材降耗作為企業技術改造的重點,優先納入企業技術改造計畫,優先安排資金。
第三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施,應有合理使用原材料的專題論證,單耗指標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四十條從國外引進原材料加工設備、技術和工藝的,其原材料利用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節材規定。
第四章 推進資源節約技術進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資源節約科學技術及技術改造規劃、計畫,並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及技術改造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四十二條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資源節約科學研究和重大資源節約技術開發。
第四十三條鼓勵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開展提高資源利用率、選用替代材料、開發新材料及材料綜合利用的科學試驗和技術改造。
對資源節約技術開發和示範工程的實施應予扶持。
第四十四條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推廣套用資源節約先進技術,開展科技諮詢,提供科技信息服務,提高資源節約科技水平。
第四十五條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資源節約技術市場,促進資源節約技術的有償轉讓。
第五章 優惠待遇
第四十六條實施資源節約技術進步的項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青島市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可享受節能貼息貸款。
第四十七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有關規定條件,經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屬生產或引進節能產品、機器設備、儀器儀表和節能建築項目以及企業以留利實施資源節約技術進步建設項目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十八條對資源節約社會效益顯著但微利或虧損的項目,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以青島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發展基金及其他資金予以扶持。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資源節約獎勵制度,對在資源節約方面做出成績的職工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獎勵:
(一)解決資源節約技術難題效益顯著的;
(二)資源利用率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水產的;
(三)推廣資源節約新技術、新產品做出突出成績的;
(四)在節能建築物科研、規劃和設計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在資源節約中取得顯著效益的。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謊報規定的節能、節材申報事項的;
(二)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規定對工程項目進行合理用能評價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第五十二條對使用用能設備效率低於限額的或單位產品資源消耗高於限額的及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未達到規定資源節約標準的,由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查明原因,限期治理;對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可按其超耗總量價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處以罰款,必要時報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過規定期限繼續生產、銷售、使用或轉移使用國家決定淘汰的能耗超標的技術和產品的;
(二)用能設備未公示能耗指標或公示不實的;
(三)製造用能設備的效率低於國家規定定額的;
(四)引進不符合國家資源節約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第五十四條妨礙能源管理師依法履行職責的,由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資源節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能源管理師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資源的二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按青島市資源綜合利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定期發布本地區資源利用狀況公報。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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