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辦法(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提高建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建築工程(含與建築工程一併進行的裝飾裝修工程),均須按本辦法規定,實行質量監督。
第三條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的城鄉建設委員員會以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以下統稱縣級市、區建委)按照許可權分工,主管轄區內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章 質監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必須依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青島市和各縣級市、區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按規定的許可權分工,具體負責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六條
質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對建築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三)審查認定工程質量等級;參與評選本市的優秀設計、優質工程;
(四)按照分工負責施工企業質監人員的培訓、考核,監督和協助施工企業建立質量健全保證體系;
(五)監督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執行,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並負責工程質量爭議的仲裁;
(六)參與本地區採用和推廣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試驗和鑑定;
(七)掌握工程質量動態,綜合工程質量信息,總結交流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八)受建委的委託,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給予處罰。
第七條
質監機構須在同級建委領導下進行工作,並接受同級技術監督部門和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質監機構實行站長負責制。質監站站長和專職質量監督員(以下簡稱質監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逐步建立健全檢驗測試機構,配備必需的質監儀器和用具,完善質監手段,提高質監水平,保證質監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章 質監分工
第十條
市質監機構負責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內下列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
(一)二萬平方米以上(不含二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工程;
(二)三千平方米以上(不含三午平方米)民用單體建築工程;
(三)工業建築工程;
(四)市質監機構認定應由其進行質量監督的工程。
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質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除前款規定以外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
各縣級市、黃島區、嶗山區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質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工程的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
鐵路工程和軍事設施工程(含營區內營房建築工程)原則上分別由鐵路部門、軍隊的質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但屬火車站工程和軍隊承建的地方工程(含營區外的軍隊非軍事設施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質監機構按前條規定的分工負責質量監督。
第十二條
國家、省駐青各專業質監機構和國家大中型工程臨時設立的現場質監機構,工程質量監督範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質監程式和內容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按其質量分優良、合格兩個等級。
第十四條
凡屬本市質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到質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否則不準開工。
第十五條
質監機構對其監督的工程,一般實行直接監督,但對實行建設監理的工程可實行間接監督。
第十六條
實行直接監督的工程,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開工報告前十五日,向負責質量監督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
(二)質監機構對實行監督的工程,須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確定質監員並通知建設、施工單位。質監員按質監工程的施工面積,每三萬至五萬平方米配備一名。
(三)建設單位持質監機構的質量監督檔案、準予開工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檔案,向市或縣級市、區建委提交開工報告。
(四)工程開工前,質監機構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和開工條件進行核查。
(五)基礎工程完成後,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簽證,並經質監員評定、簽證後,轉入上部主體結構施工。
(六)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質監機構應不定期地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後,施工單位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和主要分項工程的質量評定,並經質監機構核驗、評定和簽證。未經質監機構核驗認可或主體工程經核驗不合格的,不得轉入裝飾
工程施工。
(七)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自驗和初驗,並將質量評定檔案和該全部工程竣工技術資料提前十五天報送質監機構;質監機構對竣工技術資料進行核查,並現場核驗後,確認工程質量等級,簽發工程竣工驗收質量等級證書。凡未經質監機構核驗或核驗不
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實行間接監督的工程,原則按直接監督工程的程式進行;對施工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實施具體監督,並辦理施工過程中的有關簽證手續,質監機構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必須制定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完善質量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質檢人員,健全與企業資質相適應的檢測手段。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的質檢人員,須經市質監機構考核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外省、市入青施工企業的質檢人員須持原地區頒發的質檢人員考核證件,經工程所在地質監機構註冊備案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必須指派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檢查工程質量;委託監理的工程,由監理工程師負責檢查工程質量,並代表建設單位參與檢查評定工程質量,辦理隱蔽工程檢查驗收並簽證,處理施工中的技術問題。
第二十二條
質監人員有權持證進入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必要的工程資料。質監人員對被檢單位提供的技術、業務內容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質監機構和市或縣級市、區建委報告。施工單位應會同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方案,經質監機構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
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由施工、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後,由施工單位及時處理,並報質監機構備案。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工程質量優良的單位和在質量監督工作中成績顯著的質監人員,由人民政府或建委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以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對無證或越級施工的,依法責令停工,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即開工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4000元的罰款;
(三)對違反技術規範、規程或不按設計施工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四)對偽造、塗改技術資料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質量低劣的施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4000元至5000元罰款,並可視情降低其技術資質等級。罰款上繳財政。
第二十六條
質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應製作處罰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質監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無證或越級設計、施工而不制止、不報告的;
(二)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直接造成所監督的工程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不按規定內容和程式實施監督,而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在工程質量評定中,弄虛作假,任意提高或降低質量等級的;
(五)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法亂紀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質監機構實施監督活動,可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收取監督費。監督費收取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三十條
對本市市政工程和建築構件的質量監督,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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