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流動試行辦法

為促進我市人才合理流動,調整科技人員的分布和結構,充分發揮現有科技人員的作用,推動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0-31
【生效日期】1984-10-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專業技術人員流動試行辦法
(1984年10月3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為促進我市人才合理流動,調整科技人員的分布和結構,充分發揮現有科技人員的作用,推動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一、人才流動的原則
人才流動必須有計畫、有步驟地圍繞我市經濟建設和體制改革的需要進行。對專業技術幹部應以計畫調配為主,輔以招聘借調、兼職、兼課等多種形式進行交流。要首先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所需科技人員。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從市內到縣、區、鄉鎮,從全民所有制單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從技術力量富餘的部門和單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強的部門和單位去工作。
二、人才流動的對象
目前主要是調整用非所學,用非所長以及被暫時積壓閒置不能發揮專長的各類專業技術幹部,包括具有大中專畢業學歷的工人。
三、人才流動的形式
1.調整與調配。對用非所學、用非所長或在本單位不能發揮作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合理的流向,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調整。本系統內不能調整對口的,由市、縣人事部門統一調整,所在單位應積極支持。對那些確屬用非所學、用非所長或難以發揮作用的人才,原單位不予調整或阻撓不放的,可以由市、縣人事部門直接下令調往專業對口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經市人事部門調查仲裁認定,允許幹部本人辭職,由市、縣人事部門安排到所需單位工作、工齡連續計算,原工資待遇不變。
2.招聘。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急需專業技術人員,在計畫調配中解決不了的,可按照合理的流向和學用一致的原則,採取招聘辦法調劑解決。招聘的專業技術幹部,可以簽定契約定期聘用,也可協商調動。
3.借調。單位為完成某項科技任務,短期或臨時需要某專業技術人員,可在不改變隸屬關係下借調使用。暫時任務不足,技術人員相對閒置的單位,應支持科技人員的外借工作。借調應簽訂契約。借調期滿,一般應按時返回原單位;如借入單位需要,原單位又同意的,也可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4.兼職、兼課。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科技人員兼行技術領導職務、技術顧問或承擔兼課任務;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受聘可用人單位兼職、兼課。
5.對口支援或簽訂技術承包契約。為集中使用科技力量,組織科研或技術攻關,單位和單位之間、科技人員和單位之間,可採取簽訂短期或長期技術承包同或對口支援。契約應明確規定承包項目、雙方承擔的技術責任及報酬等。
四、人才交流有關待遇的規定
1.從全民所有制單位調入國營小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專業技術幹部,仍屬國家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以後工作需要,仍可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工資、勞保、福利等待遇不變。其中具有大中專畢業學歷的和取得技術員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可在國家規定的現行工資級別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但在這些企業工作不滿八年而調離時,則應取消這一級浮動工資。
2.因工作需要從市區調往六縣一區(黃島區)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市人事局批准可保留本人和家屬原在市區的戶口。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本人戶口遷入所調縣、區,其配偶和不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包括在學的),如系農村戶口,經市人事局審批,可以“農轉非”。
3.被借調的專業技術人員,借調期間,原工資標準和勞保、福利等待遇不變,獎金按高的一方發給。從市區借調到六縣一區(黃島區)的,還可根據聘用單位的條件,由雙方商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借聘一年以上的,可享受職工探親假待遇。
從市借調到駐縣的市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參照本條規定辦理。
4.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兼課的報酬。在兼職、兼課期間兼職的,可全部領取聘請單位所發津貼,也可按單位與個人商定的比例提取津貼費。兼課的,可參照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批轉的《關於高等學校兼課教師酬金和教師編譯教材稿酬的暫行規定》的精神發給。
5.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做出的工作成績,科研成果等,由聘請單位負責鑑定,徵得本人意見後轉交原工作單位記入本人業務考績檔案,作為本人晉職晉級的依據。
6.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兼職任務,如需利用原單位物質條件的,應徵得原單位同意。專業技術人員個人無權轉讓本單位的科技成果和技術專利。
五、專業技術人員有計畫,有步驟地流動,是經濟建設和技術發展的必然要求。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各縣區、各部門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聯繫,由“中心”協助辦理。對本辦法在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總結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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