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定型包裝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青島市定型包裝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定型包裝食品的衛生管理,保證定型包裝食品的衛生質量制定的辦法。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12-30
【生效日期】1991-12-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定型包裝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30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定型包裝食品的衛生管理,保證定型包裝食品的衛生質量,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三條青島市和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定型包裝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青島市和各區(市)衛生防疫站具體負責轄區內定型包裝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應增加所生產、加工的有定型包裝的食品的比例,以減少流通環節對食品的污染。
第五條定型包裝食品所使用的包裝材料,必須是國家、省或市定點企業或其他經批准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和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第六條定型包裝食品的標籤必須註明: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存期或保質期、產品批號、規格或重量、主要成分、必要的食用方法等。
第七條食品標籤必須字跡清晰、醒目。不得使用不乾膠紙和易於任意更換食品標籤的方法製作食品標籤。
食品出廠必須有檢驗合格證。
第八條食品經銷單位不得經營過期、變質、生蟲、包裝破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第九條對生產、加工、經營不符合衛生管理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防疫站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責令追回已出廠或已售出的食品、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理,也可並處所生產、加工、經營不合格食品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可並處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條當事人對衛生防疫站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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