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是1992-11-24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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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1-24
【生效日期】1992-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1992年11月24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明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確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是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等,而為不同所有人共有的房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城區和建制鎮,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四條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產管理局設在市南、市北、台東、四方、滄口五區的房產管理處和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等有關規定,並應遵循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毗連關係。
第六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必須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或有損害他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任何一方房屋所有人如需改變共有、共用部位的外形或結構時,必須徵得其他房屋所有人的書面同意;依照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如需使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時,應徵得各所有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
第十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對其共有、共用部位及設施的修繕,可自行修繕,也可委託其他有修繕能力的單位修繕。辦理修繕的具體事宜,各房屋所有人之間可協商確定一代表人具體負責。其中,委託修繕的,委託方應按雙方簽訂的委託修繕協定的約定,向被委託方繳納修繕儲備基金,修繕儲備基金原則上按修繕費的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經房產管理部門鑑定為危險房屋的,其房屋所有人,必須按房產管理部門的需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治理。
第十二條凡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所需修繕費用依照下列原則分擔:
(一)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二)共有牆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各房屋所有人所占份額比例分擔。
(三)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四)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分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部分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50%,其餘50%由修繕所及範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五)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的修繕,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拆除城市異產毗連房屋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築等所支付的費用和其殘值的回收,由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第十四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十四條的規定,承擔修繕等費用,不得無故拖延或拒付。一方房屋所有人因故暫時無力支付修繕等費用的,可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協商,簽訂書面協定後,由其他房屋所有人墊付部分或全部修繕等費用。墊付的修繕等費用,必須按書面協定規定的期限、方式等償還。
第十五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
第十六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行為時,他方有權予以制止。如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權利範圍,侵害他方權益的,應停止侵害,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房產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因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使用、修繕等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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