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青島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是由青島市人大常委會發文,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1981年7月9日頒布生效的關於青島市城市建設管理的法律檔案。

本檔案是以《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目的是為了加強青島市的城市管理,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城市。

該管理辦法目前狀態: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 外文名:Qingdao urba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
  • 發布日期:1981-07-09
  • 生效日期:1981-07-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文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狀態:失效 
  • 依據檔案:《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用地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建築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城市房產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市政設施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園林綠化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市容管理,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附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管理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文明、整潔、優美的社會主義城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建設必須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以《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實行統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宣傳教育,依靠民眾,組織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把城市建設好、管理好。

第三條

市區規劃控制範圍內的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農業社隊等單位和所有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用地管理

第一條

在市區規劃控制範圍內的土地、河道、海灘、山場,不論國有或集體所有,均須服從城建部門統一管理,不準買賣、侵占或擅自調換和租借。

第二條

凡在市區規劃控制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所需用地,必須遵照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及山東省有關規定,並持國家、省、市計畫部門批准的檔案及有關資料到市城建局辦理用地手續。在市區規劃控制範圍以外進行建設所需用地,由所在縣承辦,按照規定報市民政局審批;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定點,旅遊風景點內的建設,由市城建局會同所在縣進行安排;涉及市區供電、通訊、給水、排水、交通、國防等建設用地,所在縣應事先徵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條

已徵用、劃撥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準自行交換、轉讓。土地分割、轉移過戶須到市城建局辦理手續。對征而未用超過一年的建設用地,原批准執照應視為無效;長期不用的院內空地、使用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權收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徵用時支付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有償撥給新的使用單位。
征而未用,退給生產隊暫時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國家,國家建設需要時,應即無代價交還。

第四條

使用國有土地,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市政配套費;使用農業耕地,應按規定給予補償,安排好社員生活,在規劃區域內,還要繳納市政配套費。
建設單位因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時,須報城建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繳納使用費。臨時用地批准期滿即行收回,確需繼續使用的,須重新辦理手續。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築和設施。
市區社、隊建設用地,亦須報城建部門批准,按照規劃建設。

第五條

在征、撥用地範圍內原有的道路、樹木、管線、測量標誌及其它地上、地下設施,如必須拆除、砍伐、挪移時,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用地單位負責動遷、補償。

第六條

在市區規劃控制範圍內采沙、石、土時,其採掘地點、範圍、深度及採掘方式,均須經市城建局批准,並照章向建材部門繳納採掘費用。如進行爆破作業,還須經公安部門批准。

第七條

凡違章占地、開山、挖沙,除責成其立即停止開挖,限期騰出占地外,並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罰款。逾期不騰出者,應收取違章占地費,每天每平方米五分至一角五分,直至騰出該地或作其它妥善處理為止。

建築管理

第一條

市區內各項建設必須搞好環境設計。城市建設的尺度、體量、形式、色彩等都要體現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發揚青島的獨特建築風格。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社員)在市區規劃範圍內進行一切新建、擴建、改建或翻建工程,無論軍用、民用、生產、生活、院內、院外、地上、地下、陸地、水面、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工程,必須報請城建部門批准,經現場驗線後,方準施工。

第三條

市區規劃範圍內重點建設地區和各類公共設施,都要做出詳細規劃。城市生活居住區的建設,必須按照批准的詳細規劃和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進行,並同時建設市政公用、庭院綠化、文教、衛生、財貿、公安。消防、郵電等必要設施。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建築執照時,須持國家、省、市計畫部門批准的檔案、土地證件、工程設計圖紙和對原有建築物的處理意見,到城建部門辦理手續。
有污染及易爆、有毒、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必須落實治理、防護措施,否則,不發給施工執照。
未經城建部門批准,不得擅自砌築圍牆。

第五條

各種有歷史意義和藝術價值的古代建築和名勝古蹟,必須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拆除、損壞。施工中發現地下歷史文物,應依照文物管理規定處理。

第六條

因施工需要搭設臨時設施,私人平房擴建、翻建和社員建房,原有建築物改變結構、外形、主要幹道和鐵路兩側搭蓋雨棚、遮陽棚以及設定宣傳牌、廣告牌、郵亭、商亭等,均須向所在區城建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方可動工。臨時建築使用期滿應自行拆除,不得轉讓、買賣。

第七條

各項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城建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批准的內容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應限期改正,否則,不發給使用執照,不準供水、供電、安置戶口。

第八條

凡在原居住區建房,房屋長邊與長邊之間的間距在同一地形標高時,不得小於一比一點五。高層建築、獨立式等特殊體型建築與原有建築物的間距按規劃要求確定。山牆和房屋長邊之間,根據房屋層數,按六至十二米控制。山牆與山牆、住宅與其它用房的間距以及在原有建築物正面(主要朝向)兩側新建時,按防火、衛生等有關規劃執行。新建築物對臨時建築、違章建築和未經城建、房產部門批准擅自開挖的門、窗,不考慮採光、通風等影響。
原建成區改造時,道路兩側的新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按規劃要求確定。

第九條

凡未經城建部門批准擅自施工或雖經批准而擅自改變工程內容的一切建築和工程設施,以及逾期不拆的臨時建築,屬於拆遷範圍而不拆除的建築物,個人蓋的小房、棚廈,均屬違章建築。
建章建築要限期無條件拆除。逾期不拆者,則強行拆除,以料抵工,並處以每平方米五至二十元罰款。本辦法實行前的違章建築,凡嚴重違反規劃要求,侵占綠地和風景點,阻礙交通、消防、損壞房屋結構,嚴重影響市政設施、市容觀瞻和四鄰通風、採光,不聽勸阻,情節惡劣,影響極壞的,必須限期無條件拆除,逾期不拆者,按上述建章建築辦法處理、其餘的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在拆除前,根據建築面積,收取違章占地費。單位違章建築、違章占地不服從處理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支持或不抓緊處理的,城建部門可暫時停辦違章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一切用地、建築手續。有關部門應停止施工、撥款、撥料、供水、供電。
對違章建設單位和違章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均處以十至三十元罰款。凡單位違章,由市城建局負責處理。街道和個人違章,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執行強拆任務時,公安部門要派人參加。

城市房產管理

第一條

對城市公有房屋、單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產,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有保護的責任。如因保護不善或違章使用造成的損失,必須按章負責修復、賠償或處以罰款。

第二條

凡承租市管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下列規定。
1、承租和退租市管房屋,必須向房管部門辦理手續,憑發給的《承退租房屋證明》辦理遷入、遷出戶口。否則,公安部門不予辦理。
2、必須按月交納房租,不得藉故拒付或拖欠。拖欠租金者,按章加收滯納金。
3、未經房管部門批准,不得將住房轉借、轉租或轉讓,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亂拆亂建、亂改亂裝,開門開窗和私建陽台等。
4、由於房屋失修失養而造成塌房事故,住戶受到的損失,房管部門要負責賠償。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損失,租賃雙方均不得要求賠償。

第三條

各單位自管房屋的拆建、調撥、交換和買賣,須向房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交易手續。單位因撤銷、外遷騰出的通用房屋,必須移交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不準擅自處理。自管房屋的單位,要執行市有關房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接受房產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市區私有房產,由房管部門實施行政管理。經登記取得合法執照的,要予以保護,允許買賣、交換、贈與和繼承。市區私房買賣,須經房管部門審查批准,並辦理交易等手續。嚴禁私自交易、高價出售或進行倒賣等非法活動。

第五條

搶占房屋是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論以任何藉口搶占房屋,主管部門應說服教育,直至責令其限期遷出。逾期不倒者,可強行遷出。對帶頭哄搶或抗拒處理者,要依法嚴肅處理。

市政設施管理

第一條

市區所有道路、橋涵、給水、排水、防洪、堤壩、護坡、河道、路燈、電力、電汛、交通、消防等設施,都必須加強養護維修,充分發揮效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愛護,不得擅自侵占、損壞或改變用途。

第二條

履帶車、超重車及其它對道路、橋涵有破壞作用的車輛,通過市區道路、橋涵前,要經市城建局批准,並經市公安局簽許後,在不損壞路面的前提下,於指定時間、路線通行。對道路、橋涵有損壞時,應按規定繳納賠償費。各種車輛不準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試剎車,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設停車場須經市城建局批准,並繳納占地、占路費。

第三條

市區各種道路,包括人行道及其他設施一律不準占用和開挖。凡需要臨時占用、挖掘時,必須向城建局辦理手續,經公安局會簽同意後由城建局核發執照,按規定交納占用費和掘路修復費;封閉道路須登報公布;施工單位要集中力量,限期完成。占用、挖掘期滿,必須清理現場,報城建局檢查驗收,及時修復。新建及翻建道路兩年內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必須開挖者,要加倍收取賠償費。大面積掘路單位須在年度前提出掘路計畫,統一平衡後方可挖掘。

第四條

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要按規劃建設,不準亂插、亂接、亂動。修建專用下水道、檢查井及各種管線,必須經城建局審查批准。工程結束,報城建局檢查驗收。專用下水道、檢查井等由城建局統一管理,各產權單位負責養護、清理。

第五條

下水道採用雨水污水分流制。河道和各種排水管、渠、溝須定期養護清理,確保暢通。嚴禁占壓、堵塞、損壞、傾倒垃圾、亂植樹木。河道和公用下水道兩側必須留出五米,不得占用。已占用者,市政需要時,須無條件退出。穿過各單位院內雨水溝渠的淤積應由各單位負責清理運除。

第六條

在橋涵、地下管線上,嚴禁進行建築或安裝其他設施,已經修建的必須無條件拆除,並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各單位排放有毒有害污水,必須自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對於超過排放標準腐蝕管或有害養護工人身體健康的,應由排放單位負責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第八條

各種水源設施必須嚴格保護,不準損壞。水源衛生防保地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隨意占用、開採或挖掘破壞;不準排放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亂倒廢渣,違者要嚴厲懲處。

第九條

違章占用或挖掘道路者,每平方米按占用或挖掘費的二至五倍收費;違章試剎車,通過重車等損壞路面者,每米輪痕收費二十元;損壞、占壓、堵塞下水道者,按實際工料費的一點五至三倍收費;損壞其他市政工程設施者,按實際工料費的二至三倍收費;違章向溝、渠河道傾倒垃圾者,每立方米罰款十五元。

園林綠化管理

第一條

市區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城市、保護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責任。要充分發動民眾搞好普遍綠化。

第二條

城市園林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民眾義務勞動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國家所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行投資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單位;私人庭院自費種植的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歸個人。市區所有樹木的砍伐和更新,均由城市園林部門統一管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更新。
要加強對樹木的保護和管理,電力、電汛、市政和交通等部門需要修剪或移動樹木時,須經園林部門同意,在園林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移動樹木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第三條

《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已經確定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不得改作它用,現有的園林綠地不得任意占用,已經侵占的必須限期退出。

第四條

要加強對市區公共綠地和風景區的管理,風景區的地形、地貌、水體、山石和古樹、名木要嚴加保護,禁止在風景區內進行有損風景面貌的活動。對放牧和鑿石等須根據規劃經批准統一安排。要保護林木花草,禁止攀枝、剝皮、採花、摘果等破壞活動。要保護好園林設施,嚴禁刻畫、塗抹和毀壞、移動。
對於破壞綠地、損壞樹木花卉和園林設施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並按價賠償或處以一至五倍的罰款。非法侵占園林綠地的單位和個人,除處以每平方米二十五元至三十元罰款外,並從發現之日起,收取占地費每天每平方米一角五分至二角五分,直至撤出綠地或做其它妥善處理為止。

第五條

園林綠地內的各項服務工作,在商業部門的指導下,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園林部門要積極規劃,增設網點,努力提高服務質量,更好地為遊人服務。

市容管理

第一條

市區內應經常搞好環境衛生,保持市容整潔,井然有序。所有單位和個人要堅決執行青島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市容衛生管理的各項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

市區主要道路兩側和風景遊覽區嚴禁修建有礙市容觀瞻的棚廈和其它設施。

第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實現文明施工,保持場地整潔,各種垃圾必須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已設立的各種垃圾箱(桶)、公共廁所、污水池等公共設施,各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保持清潔,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條

建築物立面必須保持整潔,門窗、牆壁、圍牆等要及時整修粉刷。臨街陽台、走廊禁止懸掛、堆放有礙觀瞻的雜物,不準將陽台改為房間,違者以違章建築論處。

第五條

市區內各種宣傳牌畫、商業牌匾、單位名牌、交通標誌、候車廊等必須經常保持整潔、鮮艷和美觀。所有廣告、海報必須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不準隨意張貼、塗寫、繪畫。

第六條

車站、碼頭、公園、廣場、浴場、停車場、影劇院和名勝古蹟等公共場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實行保潔責任制,搞好市容衛生,保持場地整潔。

第七條

要保證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不準在馬路上進行打球、玩飛碟等影響交通的活動。

附則

第一條

各單位應經常宣傳城市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教育廣大幹部、民眾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對模範執行和維護本辦法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獎勵。
各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犯本辦法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對當事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罰款和占地費,應按規定定期限繳納,逾期一天,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違章單位拒不繳納應交費用和罰款時,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照章繳納。如仍然拒交,由法務部門處管。個人違章應繳納的罰款,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繳或由其家庭交付。罰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繳納財政部門,其餘部分用於市政設施建設、宣傳教育、執行任務等開支。

第三條

對拒不執行本辦法,破壞城市建設,損壞公共財產,擾亂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執行任務,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的,應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各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有關規定懲處。

第四條

本辦法與國家和省有關法令、規定有牴觸時,按國家和省有關法令、規定執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各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縣建設管理辦法。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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