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殘疾人專用機動小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青島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殘疾人專用機動小三輪車管理的通告,法規,發布日期1993-12-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殘疾人專用機動小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3-12-01
【發布單位】8150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公安局關於加強殘疾人專用機動小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1993年12月1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發布)
為加強對殘疾人專用機動小三輪車(以下簡稱殘疾人專用車)的管理,維護城市交通秩序,保障殘疾人和他人的交通安全,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必需是公安部和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聯合印發的《殘疾人專用車產品目錄》中所列車輛,或經省級以上技術鑑定、省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批准可核發牌照的車輛。
非殘疾人不得購買、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二、殘疾人專用車的車輛技術狀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車長不超過2米,車寬不超過0.82米,車高不超過1米;
2、車前部設前照燈,前後各設兩個黃色轉向燈,後部設紅色尾燈、剎車燈;
3、設計、生產和行駛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5公里;
4、轉向和前後輪制動裝置靈敏有效;
5、發動機廢氣排放符合國家排污規定,不冒黑煙,噪音不超過80分貝。
三、年滿十六周歲且身體條件符合以下要求的殘疾人,可以駕駛殘疾人專用車:
1、雙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均在0.7以上;
2、無赤綠色盲;
3、兩耳聽力均正常;
4、心、肺、血壓、精神正常;
5、下肢殘疾但上肢功能正常。
四、加強殘疾人專用車的殘疾人,須持下列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市、區車輛管理所(分所)申請車號牌和行駛證: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體檢證明及殘疾人證;
3、購車發票;
4、車輛合格證;
5、第三者責任法定保險證明。
車輛管理所(分所)對符合規定的,發給殘疾人專用車號牌和行駛證。
五、殘疾人專用車車號牌,一車一式兩塊,分別懸掛在車身前後。行駛證上須貼駕駛員一寸免冠照片一張;兩個殘疾人共用一車的,行駛證上可填寫兩個使用人,貼兩個人的照片。
六、對已領有車號牌的殘疾人專用車,每兩年進行一次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繼續行駛。對駕駛員的身體狀況、行車安全情況和行駛證所註明內容每年隨車審驗一次。
七、嚴禁用殘疾人專用車載人載物從事經營活動。
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五元罰款:
1、不攜帶行駛證的;
2、將其車輛和行駛證轉交他人使用的;
3、酒後駕車的;
4、擅自載人或超限載物的;
5、在機動車道行使或在沒劃分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右行駛的;
6、不按照交通指揮燈、交通標誌、標線的指示行駛的;
7、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
8、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檢查的;
9、駕駛未領取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殘疾人專用車在道路上行駛的。
九、非殘疾人在道路上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給予處罰。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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