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從嚴治理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的通告

本通告屬於地方性法規,旨在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打擊非法經營,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穩定物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從嚴治理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日期:1994-05-14 
  • 生效日期:1994-05-14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從嚴治理市場秩序
加強市場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4日)
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打擊非法經營,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穩定物價,根據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不法行為。嚴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無廠名、無廠址、無產品合格證的商品,重點查處制售假化肥、假農藥和假種子等假冒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查處制售影響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劣質食品、假藥、假酒、假煙等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查處制售假冒優質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和清除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團伙和窩點。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要沒收其非法所得和物品,並處以非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無非法所得的,處以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5千元和3千元的罰款,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嚴禁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欺騙、坑害顧客,牟取暴利。飲食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市政府規定實行就餐選單制度,旅遊、交通等服務項目必須按核定價格收費,服務內容必須與核定價格相符。對違反有關規定,欺騙、坑害顧客,牟取暴利的,由物價、交通、旅遊、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給予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5倍罰款的處罰;情節惡劣的,吊銷其證照。
三、嚴厲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法行為。凡進入市場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市場秩序和各項管理規定,掛牌經營,明碼標價,公平競爭。並嚴格執行市政府關於商品實行限價和差率控制的規定。對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擾亂市場秩序的,沒收非法所得和物品,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對無照經營的,要堅決取締。對違反限價和差率控制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對再犯者,除給予罰款外,吊銷其營業執照。
四、嚴禁經營出售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的食品。凡從事食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具備衛生許可證、身體健康證和營業執照。銷售的食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對違反規定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五、各有關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各類市場和經營活動的管理,對各種不法經營行為,要按各自職責依法從重、從快處罰。違反有關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年內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對妨礙、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不法分子,要依法嚴懲。
六、鼓勵民眾舉報,加強社會監督。對民眾舉報和投訴違反本通告的非法經營案件,要一查到底,嚴肅處理,並由查處部門按罰款額30%的比例獎勵舉報者。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關於從嚴治理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考核獎罰辦法》
(青政發〔1994〕68號)
關於從嚴治理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考核獎罰辦法
一、組織領導和監督方式
市政府考核各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區政府及市有關部門考核所屬部門、單位及負責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各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考核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考核工作實行行政督查、民眾監督和新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城市居民及單位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單位應根據舉報內容和處理情況對舉報人予以獎勵。新聞單位對正反兩個方面的典型要予以報導、曝光。
二、考核獎罰辦法
(一)考核目標採用千分扣分制。
(二)年終考核成績900分以上為優秀單位,除予以通報表揚外,給予獎勵;800分以上不滿900分為良好,不獎不罰;不滿800分為不達標單位,除給予通報批評外,對單位主管和分管領導分別作如下處理:
1.年終不得參加各級先進工作者的評選;
2.停發全年獎金;
3.按相應扣分數罰款,每分值10元;
4.嚴重失職的,追究相應責任。
(三)對市長的處罰;按照副市長的分工,如分管的部門受罰超過30%,分管市長受罰;如果三個以上區政府受罰,市長受罰。罰款額為受罰單位罰款額的平均數。
三、扣罰標準
(一)利用旅遊服務項目(如:嶗山旅遊、遊艇等)牟取暴利或欺騙、坑害顧客的,每次扣責任單位(或個人)的市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主管部門)10分,再分別扣市旅遊局和區政府5分。
(二)利用交通工具(如:小公共汽車、計程車、旅遊車等)牟取暴利或欺騙、坑害顧客的,每次扣其市級主管部門10分,再分別扣市公安局和區政府5分。
(三)利用飲食服務項目牟取暴利或欺騙、坑害顧客的,每次扣其市級主管部門10分,再分別扣市物價局和區政府5分。
(四)在各集貿市場上出現牟取暴利或欺騙、坑害顧客的,每次扣市場主辦單位10分,再分別扣區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五)一個經營單位或個人有牟取暴利或欺騙、坑害顧客行為,被連續曝光、投訴超過二次的,按管理許可權每件扣市旅遊局或市交通局、公用事業總公司、市物價局、市工商局、區政府10分。
(六)在經營活動中不明碼標價、價簽不統一,每次扣其市級主管部門5分,再分別扣市物價局和區政府2.5分。
(七)不執行商品限價和差率控制政策的,每次扣其市級主管部門5分,再分別扣市物價局和區政府2分。
(八)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牟取暴利的,每次扣其市級主管部門10分,再分別扣區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九)對應按規定需要售前檢驗而沒有檢驗的商品,每發現一次,扣經營單位主管部門5分。需要檢驗的商品,在規定時間內提供不出化驗報告的,每種商品一次扣市技術監督局10分。
(十)生產領域製造假冒偽劣商品的,每發現一次,扣其市級主管部門10分,再分別扣市經委、市技術監督和區政府5分。
(十一)國合商業企業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每發現一次,扣市商業局或市供銷社10分,再分別扣市工商局5分和區政府2分。
(十二)各集貿市場和早夜市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每發現一次,扣市場主辦單位10分,再分別扣區政府和市工商局5分。
(十三)經營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的食品,每次扣其市級主管部門10分,再分別扣市衛生局和區政府5分。
(十四)應該吊銷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而沒能吊銷的,分別扣市工商局和市衛生局10分,再扣區政府5分。
(十五)公安巡警不主動配合有關執法機關進行公務活動的,每人次扣市公安局5分。在執行公務中,巡警對妨礙、圍攻、毆打執法人員的不法分子沒能有效地制止或處理不當,每次扣市公安局10分。
(十六)對檢舉、投訴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該查處而不查處,每次扣市有關執法部門10分,扣區政府5分。
(十七)處罰不當和處罰不及時的,每次扣市有關執法部門10分,扣區政府5分。
(十八)發生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後,托人說情,若說情人是責任單位,每次扣責任單位10分。執法機關聽從說情,扣市執法機關10分,扣區政府2分。
(十九)對檢舉人和單位,未能按獎勵標準給予獎勵的,每次扣市有關執法部門8分。
(二十)聯合組織檢查,需要政府、執法機關、主管部門共同參加而未參加的,每人次扣未參加單位5分。
四、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所屬部門、單位的考核獎罰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