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市區占路亭體等設施進行專項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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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頒布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市區占路亭體等設施進行專項整治的通告
城鄉建設
青政發第25號
青島市政府
2011-6-16

法規內容

按照市委、市政府“創建文明城,迎辦世園會,大幹200天,市容環境十大整治行動”的部署和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青島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市區範圍內,開展占路亭體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此次占路亭體集中清理整治的範圍是: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行政區域內,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步行街)、廣場、海水浴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場地設定或在道路視覺範圍內設定的亭體等設施。具體包括:琴島報刊亭、豐彩文化亭、億城通多媒體數字信息亭、治安(看車)亭、售貨亭(攤)、冷飲亭(攤)、綠色早餐亭(車)、便民服務亭(攤)、福利彩票亭、公交候車亭(牌)、公交調度亭、電話亭、展示亭、自助銀行亭、沿街保全亭和計程車招停點等,以及書報刊攤,修車、修鞋、配鑰匙攤等各類占路攤點(不含經批准設定的臨時早夜市)。
二、整治期間(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任何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新批各類占路亭體,不得為現有占路亭體補辦證、照和批准檔案。
三、現有占路亭體產權單位或設定單位,應當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區城管執法部門提報相關審批證、照和批准檔案。
四、未經依法審批,擅自設定的占路亭體,由設定單位於2011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區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五、各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按期完成全面專項整治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依法追究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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