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1年11月1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11.25
  • 實施時間:2011.11.25
(2011年11月1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的決定》,業經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現公布施行。
2011年11月25日
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1125(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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