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聲璞

霍聲璞,男,漢族,1954年出生,畢業於河南大學政治系,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曾任河南豫港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副廳級)。

2014年4月,違紀被查。2014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執行逮捕。2014年12月23日被審查起訴。2017年8月17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2017年11月29日,漯河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聲璞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4年
  • 畢業院校:河南大學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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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81年—1983年在河南省社會科學院工作;
1983年—1985年任河南省經濟研究中心副處長;
1985年—1992年任河南省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處長;
1992年至2001年4月任豫港(河南)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
1995年兼任豫港財務公司鄭州代表處負責人;
1997年兼任河南海通房產有限公司、河南華澤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1998年兼任豫港桌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1年5月至2014年5月任河南豫港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組織調查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南豫港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霍聲璞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於2014年4月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霍聲璞涉嫌貪污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因涉嫌貪污犯罪於2014年8月12日被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12日被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執行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審查起訴

漯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豫港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霍聲璞(副廳級)涉嫌貪污、挪用公款、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一案,現已偵查終結於2014年12月23日移送審查起訴。

一審宣判

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霍聲璞犯貪污罪一案,於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5)舞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認定:一、被告人霍聲璞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二、退繳贓款人民幣1010163.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霍聲璞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11月29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抗訴人(原審被告人)霍聲璞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人民幣1010163.7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的抗訴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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