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在2007.04.10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7.04.10
  • 實施時間:2007.05.10
2007年4月10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的監督管理;電監會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可靠性中心)負責全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並承擔電力可靠性管理行業服務工作;電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
第三條 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以及從事電力生產的其他企業(以下統稱電力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開展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規章和電力可靠性技術標準;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工作體系;
(三)組織建立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統計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
(四)組織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
(五)組織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評估工作;
(六)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和電力可靠性監管報告;
(七)推動電力可靠性理論研究和技術套用;
(八)組織電力可靠性培訓;
(九)開展電力可靠性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電力企業作為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的國家規定、技術標準,制定本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規範;
(二)建立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體系,落實電力可靠性管理崗位責任;
(三)建立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採集分析電力可靠性信息;
(四)準確、及時、完整地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
(五)開展電力可靠性成果套用,提高電力系統和電力設施可靠性水平;
(六)開展電力可靠性技術培訓。
第六條 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報送下列信息: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信息,包括發電主機、發電輔助設備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二)輸變電設施可靠性信息,包括發電側、電網側輸變電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三)直流輸電系統可靠性信息,包括直流輸電系統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四)供電系統可靠性信息,包括供電系統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
(五)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
(六)重大非計畫停運、停電事件的分析報告。
第八條 電力可靠性信息報送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監會區域監管局城市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市電監辦)轄區內的電力企業向城市電監辦報送;城市電監辦匯總核實後報電監會區域監管局(以下簡稱區域電監局)。區域電網公司,未設立城市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電力企業,直接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報送。區域電監局匯總後報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電力企業、其他資產跨區域的電力企業向可靠性中心報送。其中,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同時向所在區域電監局報送。
第九條 電力企業報送電力可靠性信息應當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月發電主機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的第15日前報送上一季度發電輔助設備、輸變電設施、直流輸電系統以及供電系統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電力可靠性技術分析報告;
(四)重大非計畫停運、停電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報送事件分析報告。
第十條 城市電監辦應當自電力企業信息報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內向區域電監局報送本省的匯總信息。區域電監局應當自城市電監辦信息報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內向可靠性中心報送本區域的匯總信息。
第十一條 電監會對電力系統可靠性水平進行評價。電力可靠性評價工作由可靠性中心具體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電力可靠性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三條 實施電力可靠性評價,可以對電力企業報送的有關信息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年度電力可靠性評價結果經電監會審核後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 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現場檢查措施:
(一)進入電力企業進行檢查並詢問相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二)查閱、複製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協助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十七條 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實施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虛報、瞞報電力可靠性信息的;
(二)偽造、篡改電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電力可靠性信息的;
(四)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核查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0 年10 月13 日發布的《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國經貿電力[2000]9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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