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光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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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電光性皮炎是中國法定職業性皮膚病的一種。
一般在無適當的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的情況下,於照射後數小時內發病。 電焊工容易發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電光性皮炎表現為急性皮炎,其反應程度,視光線強弱、照射時間長短而定。輕者表現為界限清楚的水腫性紅斑,有灼熱及刺痛感,脫皮等症狀。重者除上述症狀外,可發生水皰或大皰,甚至表皮壞死,疼痛劇烈。
本病常伴有電光性眼炎發生。
減少在人工紫外線光源的接觸,正確使用防護服等勞保用品,可以降低發病率。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療原則,根據病情對症治療。治療期間應避免從事接觸紫外線的相關工作,加以休息。在治癒後,在加強防護條件下可以從事原工作。

發病原因

電光性皮炎(Dermatitio Pho、oeleetriea)或電光性紅斑(Erythema Rho士oeleC-trica)由工業上的人工光源如電焊、乙炔焰或氫氧焰氣焊、炭精燈,水銀石英燈等所致的皮炎。

診斷原則

根據職業接觸史,發病部位,臨床表現,有無防護措施及作業環境調查等綜合分析,排除非職業因素引起的類似皮炎及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方可診斷。

診斷標準

皮損表現為急性皮炎,其反應程度,視光線強弱、照射時間長短而定,輕者表現為界限清楚的水腫性紅斑。有灼熱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狀外,可發生水皰或大皰,甚至表皮壞死,疼痛劇烈。本病常伴有電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1 在無適當的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的情況下,於照射後數小時內發病。
2 皮損發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GBZ 19-2002 職業性電光性皮炎診斷標準

本標準的第4.1條為推薦性的,其餘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7805-198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職業性電光性皮炎是接觸人工紫外線光源引起的皮膚急性炎症,常發生於電焊工及其輔助人員。在無適當的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的情況下可以發病。為保護職業接觸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職業性皮膚病,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醫科大學、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山東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長春市第二醫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電光性皮炎診斷標準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
GBZ19-2002
職業性電光性皮炎是指在勞動中接觸人工紫外線光源,如電焊器、碳精燈、水銀石英燈等引起的皮膚急性炎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電光性皮炎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性電光性皮炎的診斷及處理。
2 診斷原則
根據職業接觸史,發病部位,臨床表現,有無防護措施及作業環境調查等綜合分析,排除非職業因素引起的類似皮炎及職業性接觸性皮炎,方可診斷。
3 診斷標準
皮損表現為急性皮炎,其反應程度,視光線強弱、照射時間長短而定,輕者表現為界限清楚的水腫性紅斑.有灼熱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狀外,可發生水皰或大皰,甚至表皮壞死,疼痛劇烈。本病常伴有電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條件者可診斷:
3.1 在無適當的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的情況下,於照射後數小時內發病。
3.2 皮損發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4 處理原則
4.1 治療原則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療原則,根據病情對症治療。
4.2 其他處理
4.2.1 輕者暫時避免接觸數天,適當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給予適當休息。
4.2.2 治癒後,在加強防護條件下可以從事原工作。
5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1 本標準適用於電焊工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線光源的工作人員,亦適用於上述工種的輔助工作人員。
A.2 診斷本病需排除非職業因素引起的類似皮炎,如曬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菸草酸缺乏症)等。
A.3 電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無適當防護措施或防護不嚴,尚可合併電光性眼炎,需與眼科醫師共同處理。

處理原則

1 治療原則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療原則,根據病情對症治療。
2其他處理
2.1 輕者暫時避免接觸數天,適當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給予適當休息。
2.2 治癒後,在加強防護條件下可以從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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