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霄縣信訪事項複查暫行辦法

雲霄縣信訪事項複查暫行辦法由雲霄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霄縣信訪事項複查暫行辦法
  • 地點:雲霄縣
  • 發文單位:人民政府
  • 性質:公告
導語,正文,

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雲陵工業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有關部門:
《雲霄縣信訪事項複查暫行辦法》經縣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信訪複查程式,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信訪秩序,根據《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授權縣政府法制辦作為信訪事項複查機構,具體負責信訪複查事宜。
第三條 信訪複查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不服信訪事項辦理意見的信訪人;有具體的複查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信訪複查的範圍,並且不能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解決的;屬於該接受申請機關的職權範圍。
第四條 信訪複查申請的形式: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面申請複查,並載明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信訪事項辦理機關的主要答覆意見,申請複查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
第五條 信訪複查申請的時限:信訪人申請複查的期限是自收到信訪事項辦理機關的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超過該時限,信訪程式終結,信訪人再申請複查、覆核,或者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構不再受理。
第六條 縣政府複查工作一般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信訪申請人申請複查的信訪事項,由縣政府信訪複查機構提出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指定一個主辦單位牽頭辦理,並負責提出複查意見。
(二)被指定的有關部門應自收到信訪複查請求之日起2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經縣政府信訪事項複查機構審核後,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批。複查意見經加蓋“雲霄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專用章”後,由縣政府信訪複查機構送達複查申請人及相關單位。
(三)覆核告知。縣政府信訪複查辦結後,縣政府複查機構應當告知信訪人申請覆核的權利。
第七條 縣政府進行信訪事項複查時,如發現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縣直部門答覆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作出撤銷或變更答覆意見,也可以責令其重新辦理: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政策依據錯誤的;
(三)越權或濫用職權的;
(四)原答覆意見明顯不當的;
(五)其他應當撤銷、變更的情形。
第八條 縣信訪局要配合信訪複查機構做好信訪事項複查工作。
第九條 生效的縣政府信訪事項複查意見,信訪人和信訪事項答覆機關均應當遵守。
第十條 本規定自檔案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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