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途安旅遊安全保障救援中心

雲南途安旅遊安全保障救援中心是為雲南省解決日漸頻發的旅遊安全事故,適應當前旅遊發展形勢,改革旅遊保險存在的不足,統籌解決一些旅遊安全救援問題而設立的專業旅遊保障救援協調機構,在雲南省旅遊局的統一管理下。由旅行社協會和旅遊汽車協會及相關企業在自願的原則下成立,主要從事旅遊安全保險及事故處理協調服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途安旅遊安全保障救援中心
  • 外文名:Center of security and emergency assistance of Yunnan Tourism
  • 本中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等
  • 經費來源:從各企業保險費用中按比例提取
機構簡介,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雲南途安旅遊安全保障救援中心”英文名稱:[Center of security and emergency assistance of Yunnan Tourism],其經費來源主要是從各企業購買保險費用中按比例提取,不屬於國有資產範圍。 本中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進一步加快雲南旅遊業發展與改革的步伐,防範和化解旅遊風險,保障旅遊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為政府分憂,為企業解難。促進雲南旅遊又好又快發展,爭創雲南旅遊發展的新優勢,最大限度的化解、降低和轉移旅遊業及旅遊經營者的風險損失,保障遊客、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幫助旅遊企業協調處理有關安全事故問題和法律糾紛,維護旅遊企業的合法權益並向旅遊企業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務;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旅遊安全保障與救援工作,為我省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管理單位是雲南省旅遊局。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雲南途安旅遊安全保障救援中心”英文名稱:[Center of security and emergency assistance of Yunnan Tourism]
第二條;雲南途安旅遊安全保障救援中心是為我省解決日漸頻發的旅遊安全事故,適應當前旅遊發展形勢,改革旅遊保險存在的不足,統籌解決一些旅遊安全救援問題而設立的專業旅遊保障救援協調機構,在雲南省旅遊局的統一管理下。由旅行社協會和旅遊汽車協會及相關企業在自願的原則下成立,主要從事旅遊安全保險及事故處理協調服務工作。其經費來源主要是從各企業購買保險費用中按比例提取,不屬於國有資產範圍。
第三條;本中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進一步加快雲南旅遊業發展與改革的步伐,防範和化解旅遊風險,保障旅遊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為政府分憂,為企業解難。促進雲南旅遊又好又快發展,爭創雲南旅遊發展的新優勢,最大限度的化解、降低和轉移旅遊業及旅遊經營者的風險損失,保障遊客、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幫助旅遊企業協調處理有關安全事故問題和法律糾紛,維護旅遊企業的合法權益並向旅遊企業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務;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做好旅遊安全保障與救援工作,為我省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管理單位是雲南省旅遊局。
第五條;中心住所:雲南省昆明市東風東路233號(院內)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單位舉辦者;
1、昆明市旅行社行業協會
2、昆明市旅遊汽車行業協會
3、昆明威斯達科技有限公司
4、袁俊先生(太平洋產險雲南公司職工)
5、李小壯(江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職工)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 推薦理事會成員(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成員;
(三) 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議報告;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0萬元;由舉辦者按同等比例提供。即;每個舉辦單位(者)2萬元。
第九條;業務範圍:
本單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旅遊局和省旅遊安全協調委員會委託,開展以下業務:
1.制定和組織實施有關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風險防範和處置預案;
2.為旅遊安全事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援、理賠等快速處理平台;
3.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收集統計旅遊安全信息,為政府主管部門、旅行社、旅遊汽車公司、景區、酒店、保險公司等涉及旅遊的相關主體提供旅遊安全信息發布、監督、保障服務;
4.配合協調旅遊社、行業協會、保險公司等旅遊相關企業設計、完善適合旅遊安全需求的保障方案,並進行宣傳、推廣、培訓;
5.業務主管單位省旅遊局和省旅遊安全協調委員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審定業務活動計畫;
(三)、審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定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審定旅遊安全宣傳、獎勵的上報方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主任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主任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
本單位理事、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主任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楊祿森。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由保險公司撥付的辦公費用;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議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議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檔案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_2010_年4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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