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無線電電磁環境,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電磁頻譜空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 文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號)
  • 發文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發文時間:2008年3月28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無線電電磁環境,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電磁頻譜空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線電電磁環境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軍隊的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所稱無線電電磁環境,是指存在於給定場所的所有無線電電磁現象的總和。
第三條 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堅持統一規劃,分級保護,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取得的無線電頻率和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其電磁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破壞。
無線電頻率、台(站)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無線電電磁環境的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規劃,制定政策和措施,促進無線電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省、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機構主管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全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制度,審查保護規劃和保護區劃定方案,協調跨行政區域及邊境地區的有關保護工作。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與軍隊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有關事宜。
第九條 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組織編制和實施保護規劃,劃定保護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機構,負責實施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省和州(市)無線電監測機構負責無線電電磁環境的監測、評估和電磁兼容分析工作。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一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納入本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編制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聽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二條 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劃定保護區,並徵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的保護規劃和劃定保護區的具體方案,在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當經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劃分為三級:
(一)一級保護區:是指關係公共安全的重要設施的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台(站)、安全業務台(站)等區域;
(二)二級保護區:是指對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區域,包括鐵路、航運調度台(站)和大型衛星地球站、對空情報雷達站、射電天文台、無線電監測和測向台(站)等區域;
(三)三級保護區:是指無線電業務運用集中的區域,包括公用通信網、專用通信網等台(站)集中的區域。
無線電台(站)不符合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和無線電頻率規劃的、未依法取得無線電頻率許可和無線電台(站)許可的,不得列為保護區。
第十五條 一、二級保護區內,確需設定保護台(站)以外的其他無線電台(站)的,應當進行無線電電磁環境測試和電磁兼容分析。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是否許可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當召開聽證會。
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新設雷達、大功率微波及發射功率大於 100瓦(W)的無線電台(站),申請新設其他無線電台(站)應當提交電磁兼容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申請設定發射功率在 100瓦(W)以上的無線電台(站),應當進行無線電電磁環境測試、電磁兼容分析。
第十七條 在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使用對無線電台(站)造成影響的下列設施設備:
(一)高壓輸電線及變電站;
(二)工業、科學和醫療等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
(三)建築物、金屬柵欄、架空金屬纜線等設施。
第十八條 在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新建電氣化鐵路、二級以上公路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造成保護區內無線電台(站)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費用應當列入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方案。
第十九條 在保護區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對保護區及其周邊地區發生的可能影響保護區電磁環境的行為,應當主動與有關單位協調並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二十條 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移動通信干擾設備,確需使用的,應當報省保密部門審核同意,所用設備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測試合格,辦理臨時設台(站)許可手續後,按照設台(站)許可確定的發射頻率、功率、時間、地點使用,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二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無線電專用通信網,應當遵循節約頻率資源、有利於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原則,並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二條 機場、碼頭、鐵路、高等級公路以及高壓輸電線、變電站、高頻爐等涉及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在立項前進行無線電電磁環境測試和電磁兼容分析。不符合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的,建設單位應當變更選址方案;無法實現電磁兼容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協商解決或者變更選址方案。
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超限高層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對可能影響無線電台(站)電磁環境的,應當徵求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研製、生產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輻射。
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無型號核准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在維修中改變已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技術指標。
第二十四條 銷售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公眾移動通信終端以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商應當如實填寫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製作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使用登記卡》,並在每季度末將登記卡送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微功率(短距離)設備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和外接天線或者改用其他發射天線。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發射頻率、發射功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無繩電話。
第二十六條 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供需矛盾突出的無線電頻段,應當採用招標、拍賣等市場運作的方式分配無線電頻率資源。
第二十七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和評估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無線電電磁環境狀況。
無線電監測機構應當對無線電電磁環境進行監測、評估,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定期進行分類檢測,出具監測、檢測報告,為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提供技術依據。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與配合,做好宣傳工作,採取措施,綜合治理,改善電磁環境狀況。
第二十九條 無線電台(站)設定數量較多、覆蓋面廣的行業和系統,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指導、監督。
第三十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維護,並將檢測維護情況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單位,其設備的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達不到相關電磁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使用,並辦理報停、報廢手續。
第三十一條 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施、設備對無線電台 (站)產生有害干擾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干擾或者停止使用。
用於防治無線電電磁輻射污染的設施、設備應當保持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條 禁止對航空通信和水上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造成有害干擾。
第三十三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線電干擾事件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設定使用發射功率大於100瓦(W)的無線電台(站)的單位應當制定無線電干擾事件應急預案,並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 無線電頻率受到有害干擾時,用戶有權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
造成無線電干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擾,並將處理情況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收到干擾投訴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干擾排查,並將排查情況告知投訴人。在干擾排除前,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反干擾措施。
對航空導航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無線電台(站)造成干擾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排查。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干擾的原因、性質、程度、範圍和後果等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陳述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
第三十七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現場檢查、勘驗、檢測和測試;
(二)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製作調查筆錄;
(三)查閱有關資料;
(四)實施必要的技術性措施,制止非法無線電發射;
(五)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封存或者暫扣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採取前款第(五)項措施,對封存或者暫扣的設施、設備,應當在 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封存或者沒收設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時,擅自改變已核准的技術指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拆除設施、設備,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有限的無線電頻率資源,保持良好的電磁環境對於保持可持續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幾年來,隨著經濟文化科技的發展,全社會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台站址資源的需求越來越大,使用各種無線電發射設備和使用工業、科研、醫療設備及高等級公路、電氣化鐵路、高壓輸電線等設施所產生的電磁干擾,致使無線電電磁環境遭受嚴重損害,並呈惡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干擾現象明顯增多。無線電干擾逐年上升,投訴明顯增多,已威脅到森林防火、航空飛行、鐵路調度、水上航運和警用通信等安全。二是無線電背景噪聲大幅提高。據2006年《昆明地區電磁環境評估》課題研究報告表明,昆明市區的88個點(VHF/UHF頻段,20MHz-3000MHz)的平均背景嗓音場強高於城郊平均背景噪聲場強9.5倍(19.6dB)。三是城市電磁環境日益複雜、惡化,通信質量越來越差,短波電台通信距離大幅縮短,無線電通信專用網的通信覆蓋範圍越來越小,有時全網癱瘓。不斷惡化的電磁環境不僅影響了無線電業務正常開展,而且影響到了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防止和減少干擾,降低無線電背景噪聲,保障電磁頻譜空間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空間,科學利用頻譜資源,實現電磁兼容,迫切需要制定我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報省政府審批。省政府法制辦收到送審稿後,依照立法法和省人大立法條例的規定,傳送各州、市人民政府和32個省屬部門和部分管理相對人徵求了意見。到北京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向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無線電管理局作了匯報;組織有關部門人員赴山東、上海、福建進行了立法考察學習;在楚雄召開了立法調研會,聽取昆明、大理、保山等8個州、市政府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召開省發展改革委等20多個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及10個無線電頻率使用和電磁環境保護單位參加的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在《雲南法制報》和雲南電子政務、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在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並經2007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職責
為了明確無線電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中的職責,落實保護責任制,條例(草案)作出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中的職責(第五條);二是無線電管理機構主管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的職責(第六、八、九條);三是明確無線電監測機構負責無線電電磁環境的監測、評估和電磁兼容分析工作(第十條)。
(二)關於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
根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需要,應當設立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因此,條例(草案)作出五項規定:一是規定了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編製程序(第十一條);二是規定了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劃定程式(第十二條);三是規定了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劃分級別(第十四條);四是規定了在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的禁止事項和特許要求(第十七條);五是規定了在保護區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協調處理機制(第十八條)。
(三)關於使用會議干擾器的管理制度
當前,會議干擾器(移動通信干擾器)的使用已很廣泛。但是有的是有必要使用的,具有合理性;有的是不應當使用的,而且污染了無線電電磁環境,影響了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了無線電移動通信干擾設備的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九條)。
(四)關於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跟蹤制度
為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銷售管理,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及假冒偽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流入市場,及時掌握設備流向信息,淨化無線電電磁環境,條例(草案)規定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跟蹤制度(第二十三條)。
(五)關於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評估
強化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評估工作,對於加強無線電電磁環境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為此,條例(草案)作出4項規定:一是規定在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特許事項和禁止事項(第十五條);二是規定在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和申請設定無線電台的要求(第十六條);三是規定涉及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要求(第二十一條);四是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和評估制度(第二十六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財政經濟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邀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徵求了部分常委會委員的意見,並召開了有部分專家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財經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於11月15日召開省十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受財經委員會委託,現將財經委員會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良好的無線電電磁環境,是正常開展無線電業務,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的基礎和條件。隨著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無線電業務被廣泛套用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通信工具和電子設備等已日益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給人們的學習、工作和生活帶來了極大方便。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特別是無線電業務的發展和廣泛套用,無線電干擾的現象日益增多,無線電電磁環境日趨惡化,給航空飛行、森林防火、鐵路調度等造成了極大的威脅,既影響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和人民民眾的日常生活,又影響了國家安全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了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無線電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目前,國家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方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2003年11月28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對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沒有規定。鑒於此,為淨化和保護無線電電磁環境,減少無線電電磁干擾,科學合理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無線電電磁頻譜空間安全和國家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無線電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使有限的無線電頻譜資源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條例》,將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不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主要修改意見和有關問題說明
1.關於執法主體的問題。由於目前只在省、州(市)設立了相對獨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而縣一級並無專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只有履行無線電管理職能的機構,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無線電管理機構主管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修改為“省、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的機構主管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工作。”
2.由於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適用範圍涉及與軍隊的關係,而軍隊有其特殊性,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中增加“軍隊的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按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鑒於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全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組織實施負有重要責任,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增加“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的內容;對在一、二級保護區內進行國家重大項目建設造成保護區內無線電台(站)搬遷涉及的費用,應當包含在項目建設的費用中,因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中增加“補償費用應當列入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方案。”的內容。
3.關於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的範圍問題。無線電設備是靠發射和接收不同頻率和波長的電磁波進行工作的,不同的無線電設備有不同的工作頻段和服務區域。因此,根據無線電電磁環境的整體狀況和局部地區的特殊性,在普遍保護的基礎上,對重要台站所在區域,通過劃定保護區的措施進行重點保護。由於各個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是根據無線電業務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被保護的無線電台站所處地形、地物環境劃定的,因此各個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是不同的,因此條例草案沒有規定各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具體範圍。
為使有關內容的表述更加符合邏輯順序,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內容進行了對換。此外,對上位法已作了規定的,在條例草案中就不再重複,同時對條例草案的其他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就常委會審議情況交換了意見。2月27日召開了部分在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作了認真研究和修改。3月5日,本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州(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劃定保護區,並徵求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十七條第二款單列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八條,並修改為:“在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新建電氣化鐵路、二級以上公路等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造成保護區內無線電台(站)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費用應當列入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方案。”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造成無線電干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擾,並將處理情況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
四、根據財經委員會的意見,在第二條中增加:“軍隊的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作為該條的第二款。
五、根據財經委員會的意見,在第十一條中增加:“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的內容,作為該條的第一款。
六、為了規範文字表述,刪除了第六條、第七條中“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內容。
此外,還對草案的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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