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

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

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於2006年(丙戌年)5月20日召開成立大會,是由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質量檢測、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全省性的行業自律組織。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在省民政廳註冊,由省水利廳主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6年
  • 主管單位:水利廳
  • 定位:行業自律組織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職能,協會章程,會員單位,

協會簡介

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內部機構有綜合部,資格資質管理部,自律監管、政策研究與信息服務部。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活動的我省境內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協會宗旨

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的宗旨: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諧社會建設;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起到聯繫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發展繁榮我省水利事業。
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本著“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的宗旨,認真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1號檔案”和“興水強滇”戰略決定,按照水利廳黨組決定的治水思路,緊緊圍繞水利建設和管理這一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協會各會員單位和會員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協會還承擔了雲南省水利工程監理員、質量檢測員、造價員、安全員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並開展了優秀項目法人、優秀項目設總、優秀項目經理、優秀項目監理工程師及優秀項目質量檢測員、優秀質量與安全監督員評選工作,還參與水利行業職稱評定及雲南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項目審查工作,為我省水利建設持續、快速、健康、和諧發展發揮了顯著作用。

協會職能

一、綜合協調
1、負責組織協會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協助協會領導協調日常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催辦;
2、負責協會工作會議計畫管理,負責組織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等會務;
3、負責協會行政信息、對外宣傳、聯絡、接待等;
4、負責協會會員管理工作,負責建立並管理水利工程行業專家庫;
5、協助協會領導對協會相關機構的職責調整、機構設定、人員編制的管理;
二、資格資質管理
1、負責制定水利工程行業有關單位資質及從業(執業、職業)人員資格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或受委託承擔水利工程行業有關單位資質管理;
3、負責水利工程行業有關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
4、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受委託承擔政府規定的繼續教育;
三、行業自律
1、負責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
2、負責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及信用評價體系,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3、負責組織開展行業檢查,查處違反行規行約行為,配合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
4、負責組織行業評比,承擔優質工程評審;
5、承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目標考核相關;
6、負責組織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與行業利益相關問題的研究,組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7、歸口組織制定行業標準、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
8、負責組織行業統計、行業調查和發布行業信息,參與行業內部價格協調;
9、負責協會會員間爭議調解;
10、代表本行業與有關政府部門、協會組織、國際組織進行對口交流、合作、談判、爭端處理;
11、負責行業信息數位化建設、管理和交流,負責協會網站管理;
12、負責行業信息管理和交流服務,負責協會網站、會刊、通訊等編輯出版管理;
13、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或會員的要求,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技術攻關、項目諮詢、評估、成果推廣、信息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推介等活動;
14、開展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諮詢、監理、施工、招投標代理和契約爭議調解等服務;

協會章程

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
中文: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YUNNAN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英文名縮寫:YNWE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由全省從事水利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我省水利工程行業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和探討本行業經濟活動規律,溝通信息,反映情況,研討諮詢;服務於政府、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發展繁榮水利事業,在水利工程領域培育和發展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水利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江岸小區盈江路31號4樓41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總結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行業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方案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聽證會。
(2)制定本行業行規行約,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係。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3)參與組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參與或受委託編制有關行業標準、行業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
(4)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有關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參與行業內部價格協調。
(5)承擔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單位資質、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和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
(6)開展有關行業檢查與評比工作,協助政府部門搞好本行業的工程質量、安全以及其它管理工作。
(7)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或會員單位的要求,組織相關課題研究、技術攻關、技術諮詢、項目評估、成果推廣、信息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推介等活動。
(8)代表本行業與有關政府部門、協會組織對口交流。
(9)編輯出版刊物、資料,開展有關活動。
(10)交流經驗,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起好橋樑和紐帶作用。
(11)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單位的改革與發展。
(12)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會長、副會長單位會員、常務理事單位會員、理事單位會員、一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具備以下條件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並按本章程的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三)按本協會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准手續;
(四)本協會會員的範圍
1.本協會的單位會員為雲南省境內在本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水利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水保、招標代理、諮詢、代建、造價、設備及金屬結構制安、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企事業單位;
2.本協會的個人會員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權利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或相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和建樹,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
1.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願中止其資格的,由會員提出書面申請,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
2.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秘書處除名;
3.會員因違法、違規、違紀或受到行業自律性懲戒須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經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本協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獲得本協會信息、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協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雲南省水利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八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經批准可委託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經批准可委託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程、標準;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熱心協會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水利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或提前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水利廳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協會日常工作,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費標準:常務理事單位:每年3000元;理事單位2000元/年;普通會員單位1000元/年(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會員單位發生重疊的,會費交納標準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計交),個人會員100元/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雲南省民政廳和雲南省水利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雲南省水利廳審查同意,並報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並報雲南省水利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雲南省水利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在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雲南省水利廳和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經雲南省水利工程行業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2006年6月16日“滇社章字第352號”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單位

截止目前,協會從成立之初的51家發展到406家,會員遍布全省,業務涉及建設管理、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質量檢測、運行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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