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改善外商投資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雲南省改善外商投資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資的重大方針、政策及措施,統籌協調全省的利用外資工作,審定重大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改善外商投資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 實施日期:1997年1月1日
  • 實施部門:雲南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
  • 細則:檔案
施行時間,發布內容,

施行時間

1997年1月1日

發布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家“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的總方針,依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是雲南省審批、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依據,各地、各部門須認真遵照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由省長任組長,分管副省長任副組長,省政府辦公廳、計委、經貿委、僑辦、台辦、外經貿廳、財政廳、建設廳、監察廳、工商局、土地局、環保局、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法制局、國有資產管理局、人民銀行省分行、中國銀行省分行、外匯管理局省分局、昆明海關等有關部門的主管領導為成員。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能是: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資的重大方針、政策及措施,統籌協調全省的利用外資工作,審定重大項目。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省政府辦公廳、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廳、建設廳、工商局、土地局、環保局各一名業務主管處長任副主任,負責辦理省政府外資工作領導小組日常事務。
第四條 成立外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辦公室,與外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以下簡稱“審批辦”)。審批辦的任務是:審批省級外商投資項目,審核省政府授權審批機關上報備案的項目,審查按照國家規定需由國家審批的項目。
第五條 組建“雲南省外商投資諮詢服務中心”,為外商投資提供中介服務。其服務內容是:為外商提供投資諮詢、項目推薦服務;代辦外商投資企業申報檔案和辦理成立公司的申報手續;為已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代辦建設期和生產經營期的各種報批手續和有關事項。經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選定的其它中介機構,也可從事上述為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的業務。
第六條 由省監察廳成立“雲南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中心受理投訴,處理案件。屬違章、違法案件,由投訴中心轉請行政、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當事人要求仲裁解決的,投訴中心應當協助當事人,按仲裁程式處理。投訴中心要監督有關部門認真辦理移交的投訴,依法維護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地、州、市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參照省級外資工作體系成立相應的審批、管理、服務機構。有關上級主管部門應採用授權、委託或者設立派出機構、人員等辦法,確保各地實行有效的配套審批、管理服務制度。
第八條 國家制定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指導引進外資工作產業導向的基本檔案,各地應嚴格執行。為發揮雲南省資源優勢和地緣優勢,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雲南省省級審批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附屬檔案),各地亦應遵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鼓勵、允許類項目,各地在省授予的許可權內自行審批。屬《雲南省省級審批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明的項目,各地須報省審批辦審批。凡屬國家產業政策禁止類項目,任何部門、單位、個人均不得舉辦,各級外資審批機關不得審批。
第十條 對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農業綜合開發、環境保護以及其它投資大、回收期長的外商投資項目,經省審批辦批准後,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資工作中,必須注重環境、生態和資源的保護,依據國家關於環境保護法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確保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 凡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本規定的,且建設、生產條件無需全省統一協調平衡的生產性外商投資項目,授予十七個地、州、市,昆明滇池國家級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口、瑞麗、畹町三個對外開放邊境城市總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審批權。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審批許可權,由各地、州、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解決。
凡需全省平衡建設和生產條件的項目,須報省審批辦審批。
凡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先向省外經貿廳申報,按國家分級管理的規定,獲準後方可按批准許可權自行審批。
第十三條 凡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及本規定,並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外商獨資企業;
(二)不含國有資產的企業申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
(三)國家產業政策中屬鼓勵類生產性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無需政府協調安排資金,不需全省綜合平衡其建設和生產條件項目;
(四)不需政府安排資金,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賓館除外)。
免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外商投資企業,憑企業批准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辦理建設期的各項手續。
第十四條 建立審批備案制度。各地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應報省審批辦備案,並同時抄送省級有關部門。省審批辦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備案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呈報機關。逾期不予答覆,視為同意。各呈報機關在接到省審批辦處理意見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應按省審批辦意見修改執行。對於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項目,省審批辦可行使否決權,撤銷該項目。被撤銷的項目,原審批機關應收回該項目的所有批准檔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註冊、登記或者註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 為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審批辦在收到項目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呈報的合格檔案後,應當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批、企業登記註冊。不予批准的,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說明理由,明確答覆。
申報及審批程式如下:
(一)項目申辦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向審批辦呈報如下合格檔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工商登記的所需檔案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檔案。
(二)審批辦在接到申辦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送交的合格檔案後,分別送審批辦各組成機關及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各部門在收到審批辦徵求意見通知後,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意見函報審批辦。在規定的時限內不予明確答覆的,則視為同意。
(三)審批辦在匯總各部門意見後,即組織會審,確定批准、不批准以及提出修改意見。
(四)限額以上項目或需上報上級審批機構審批的項目,地、州、市審批辦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報省審批辦。省審批辦將應報國家審批的項目,責成各有關部門在相同的時限內對口上報。
第十六條 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憑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到海關、外匯管理、稅務、勞動、財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上述部門接到有關檔案後,須在3個工作日內辦妥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完成登記手續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期間,建設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供水、供電、供氣、通訊以及安全消防等部門都應積極為其服務。各部門需辦的開工手續應在60個工作日內全部辦理完畢。建設期開工手續,由建設廳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以落實。各地亦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聯合辦公的辦法,予以辦理。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成立後,在建設期和經營期所發生的需協調解決的問題,按“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省級批准的,由省級負責:地、州、市批准的,由地、州、市負責。其中,屬新建項目,由計畫部門協調相關部門解決;屬技改項目,由經貿部門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有關進出口的問題,由外經貿部門解決。
企業投產後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需協調解決的問題,省級審批的項目,由省經貿委負責協調;地、州、市審批的項目,由地、州、市經貿部門協調。
國家批准的項目,由省級負責協調。
第十九條 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它涉及外資工作的管理部門及其許可權,並對外公布。這些管理部門亦應實施涉外責任制,實行公開承諾制和工作時限制度。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可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根據業務需要,亦可在外匯指定銀行設立外匯專用帳戶和結算帳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在確定的金額內保留現匯。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匯出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等有關證件,可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支付。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以上述利潤、紅利在省內再投資,其投資可視為外商投資。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請境內擔保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提供對外擔保。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直接辦理對外借款,但事後須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制度。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項目和標準,必須經省財政廳、省物價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准並予公布。收費單位須持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實行亮證收費。未經省級主管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外商投資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屬經營性收費的單位,應使用稅務部門印製的收費票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的票據管理辦法辦理。
(二)由省物價局製作“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項目、標準和金額,應由收費部門或單位經辦人填寫、簽字並負法律責任。各級外資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監督收費部門。對不按規定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據本規定有權拒絕並進行投訴。
第二十五條 禁止政府部門和管理、服務部門利用職權指定企、事業單位搞壟斷或變相壟斷經營,進行不正當競爭。所有具備能力和資格的單位,都可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規劃設計、物資器材供應、建築施工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自來水、生產生活用電、煤氣、通訊及其它的收費,實行與企業所在地國有、集體同類企業的同等價格。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可以是出讓、轉讓、租賃、入股或劃撥。土地價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禁止規定外的任何收費。
第二十八條 企事業單位經批准,可用本單位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出資,進行招商引資。
第二十九條 城鄉集體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用集體所有的生產場地(非耕地)進行招商引資;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種植、養殖業等生物資源開發的項目用地,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的前提下,可用租賃方式使用土地。
第三十條 對擬與外商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的土地、廠房、設備、設施、商標、專利、技術訣竅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要依法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後的資產可作為中方的資本對外進行合資、合作。
第三十一條 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範圍內,中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人)在舉辦合資、合作企業時,對經評估作價後的資產淨值,可在確認價值的基礎上,在規定幅度內浮動。
第三十二條 國有企業在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其非經營性資產,經批准,可不列入投資範圍。企業的富餘人員應有妥善的安置方案。
第三十三條 對在我省投資的外商及其眷屬,因業務工作需要需長期在我境內居住者,憑相關的有效簽證或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投資者資格證明,公安出入境管理機關給予辦理長期居留手續。
上述人員,持有效證件,在雲南省範圍內的公共運輸、文化娛樂、醫療衛生、子女就學、旅遊服務等方面,一律享受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條 為雲南省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者:
(一)被授予省、市(地區、自治州)榮譽市民的;
(二)守法經營、信譽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外方實際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資金按時到位的;
(三)連續兩年被國家、省政府評定為“重契約、守信譽”企業,或被國家、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評定的“外商投資先進企業”的。
由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頒發“榮譽證書”。
持“榮譽證書”的投資者,出入境時邊防檢查、海關給予方便。其中被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的“創匯大戶”、“利稅大戶”,其企業所需運力、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三十五條 對引進外資有功者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從該項目所納稅款地方所得部分中提出一定比例,由財政部門列支。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實施。
第三十六條 華僑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投資項目,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在本規定公布後一個月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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