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09年5月1日
基本信息,公告,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公告(第11號)
【發布日期】2009-03-27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雲南省人大網

公告

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

《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3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3月27日

修訂的條例

(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與服務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四章 勘察、設計檔案的編制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與服務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相應的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註冊的,按照國務院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或者執業資格註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或者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核發資質證書或者註冊證書、註冊執業印章;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許可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轉報的服務工作,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範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註冊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發現達不到條件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資格。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有關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公正、文明執法,不得越權執法、濫用職權、刁難服務對象。
第九條 本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辦理相關證明。
省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要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備案和公布信息。
境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資質許可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三)未經註冊執業人員同意,扣押和使用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
(四)塗改、偽造或者使用塗改、偽造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出圖專用章和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
第十一條 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1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不得掛靠承接勘察設計業務,不得出借、轉讓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職稱證書。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的範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建築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招標主要採用建築工程概念性方案招標和建築工程實施性方案招標形式。工業、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可以採用徵求建議書方式。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督下進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按照項目建設規模、隸屬關係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公開進行。
第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發包: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邀請招標發包:
(一)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的;
(二)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採用公開招標發包,將影響建設工程實施時機的。
第十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以直接發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於必須招標發包範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招標發包,但單項勘察、設計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並且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核准的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以直接發包:採用特定專利技術或者專有技術的;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應急、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的;技術特別複雜或者專業性特彆強,符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3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已建成項目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承擔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單項勘察、設計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實行直接發包的,應當採用方案競選形式。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招標方式和發包方式核准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或者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核准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核准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下列工作程式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一)填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備案登記表,編制招標檔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指定的相關媒體發布招標信息;
(三)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檔案和有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並對招標檔案書面答疑;
(四)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受理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書;
(五)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六)經公示後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契約;
(八)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對達到招標檔案要求而未中標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九)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給予登記並在15日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在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為依據,確定評標分值比例進行綜合評定。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於85%;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費用等商務部分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對達到招標檔案要求而未中標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費用不得從中標單位的設計費中支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符合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發包方不得迫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低於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價格和合理的設計周期競標,承包方不得以低於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價格和合理的設計周期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章 勘察、設計檔案的編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檔案的編制,一般按照選址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進行。工程規模較小,地質情況、工程結構簡單的,可以適當合併。
建設工程設計檔案的編制,一般按照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屬於小型建設工程範圍的,可以適當合併;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方案設計階段將設計方案的草案向社會公告,徵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並對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提交建設單位時,應當有設計、校對、審核、審定人的本人簽字和列印實名,並加蓋出圖專用章及相應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採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頒發的出圖專用章。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分支機構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檔案全面負責,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對其負責審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註冊執業人員和專業人員,對其負責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檔案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五)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的測量員、實驗員、記錄員、勘探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對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樣、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乙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編制標準設計。標準設計編制工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和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檔案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並參加主要階段的驗收。對重大和複雜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就現場技術服務的內容簽訂契約。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複雜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複雜的小型建設工程的範圍,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國家投資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政府投資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有關審批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檔案應當對工程建設的規模、標準、使用性質、主要工藝與設備、總圖運輸、公用輔助設計、生產及生活建築面積、安全要求、環境保護、工程投資、節能減排、抗震設防等方面提出具體明確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規模及審批許可權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對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條 工業與民用建築和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進行技術性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條件進行認定,並頒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證書。
交通、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技術性審查實行有償服務,費用列入基本建設投資,由建設單位支付。收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圖技術交底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人員參加,並將經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作為竣工驗收內容。施工圖審查機構人員發現未按審查批准圖紙進行交底和施工的,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屬於建設工程整體設計範圍的消防、通信、防雷、人防、供配電、安全、衛生、環保等專業設計內容,應當整體設計,納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範圍統一審查,對於依法必須專業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後分送有關專業部門審查。
第三十六條 地震等自然災害發生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災害評估鑑定,並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超出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允許範圍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並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質量問題,依法追究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勘察設計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電子圖文檔案系統,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本條例生效前,已經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建立電子圖文檔案,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年報、季報制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統計年度和季度報表,並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檔案,供公眾查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經註冊執業人員同意,扣押和使用其註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依據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勘察檔案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迫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低於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價格競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包方以低於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認定:
(一)超出認定的範圍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籤字蓋章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和標準進行審查的。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委員會、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受委託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專家,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鑑定和質量事故調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資質、資格認定部門取消專家資格,吊銷註冊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重新聘用和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聘請已經受聘於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範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勘察等。
建設工程設計範圍包括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築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築、安全、節能、衛生、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抗震及其他自然災害防禦等。
民用建築工程和非專業性工業建築工程設計範圍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範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物構築物設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築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網管線設計、園林綠化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築裝飾、道路、消防、保全、通信、人防、供配電、廢水、空調設施、抗震加固及其他自然災害防禦等)。
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是指國有資金對項目實際擁有控制權。
有形建設市場是指經政府部門批准,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十八條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是工程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勘察資料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依據。建設工程的設計是項目實施的藍圖,是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橋樑和紐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優劣,關係到建設過程中質量與安全保障、投資與工期節約,關係到建成後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關係到資源的合理配置、環境保護和科學發展戰略,關係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是提高城鄉建設水平、改善生態環境、增加城市功能、實現城市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和提高人民民眾工作和生活質量的重要措施。
多年來,我省勘察設計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標準,勘察設計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十五”期間,全行業共完成勘察設計營業收入約105億元,2007年勘察設計行業人均產值為18萬元,全省勘察設計單位586個,從業人員3.5萬人,勘察設計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促進了城鄉發展,為我省經濟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我省的勘察設計工作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規範的問題:一是勘察、設計活動不規範,難以達到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的要求;二是在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方面還比較薄弱;三是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不規範,有的無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擅自承攬勘察、設計任務;四是有的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攬勘察、設計任務;五是有的非法出賣圖簽、證書、專用印章;六是勘察、設計競爭機制不健全,承發包中真正採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比較少;七是有的發包單位任意壓價和壓縮合理設計工期,部門封鎖、壟斷勘察、設計市場,致使勘察、設計水平偏低等現象還比較嚴重。為使我省的勘察、設計市場有序發展,保證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結合雲南實際,抓緊制定我省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尤其是對建設工程的破壞十分嚴重。根據省建設廳組織赴川協助進行震後應急鑑定評估專家在對綿竹等地震災區3564個、建築面積510萬平方米的受損建築項目鑑定評估基礎上的總結,在工程建設方面,有3條經驗必須深刻汲取:一是震區的縣城、鄉鎮在過去的建設活動中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未得到貫徹,倒塌的大部分中小建築沒有經過正規的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勘察和設計;二是抗震意識不強,大部分中小建築未作抗震設計,未採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三是由於城鄉二元結構等原因,施工圖審查、工程驗收等質量監督措施未能在震區得到嚴格執行,大量的建築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結構體系混亂。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我省加以借鑑,同時進一步說明,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出台我省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計畫安排,省建設廳起草了《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及時傳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及部分管理相對人徵求意見;到上海市、廣東省進行了立法考察學習;在昆明、玉溪、保山召開了有關部門和勘察設計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多次召開部門協調會及專家論證會,廣泛徵求意見。在充分聽取和協調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著重協調和採納了各有關部門的不同意見,並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經2008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
為切實把好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人員資格的準入關,根據國家《行政許可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將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行政許可的條件、時限、程式加以具體化(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二)關於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發生很大變化,現有的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需要。為規範勘察設計招投標市場,統一規範更具操作性的勘察設計招投標管理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的特別規定,條例(草案)就特定項目允許直接發包和邀請招標,招標形式、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二至十五條、第十九條)。
(三)關於建設工程設計投標補償的規定
勘察設計招標與施工招標的區別在於勘察設計招投標工作量在前,即投標人投標時已經按照招標檔案及有關規定的“方案設計”的深度要求編制投標檔案,非建築工程的投標人已經按照招標檔案及其相應行業規定要求的深度進行編制,此時投標人已經完成了約10%—15%的設計工作量,從公平角度出發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參照建設部2008年出台的《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於“對於達到設計招標檔案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的規定,為了鼓勵投標人投入更多的精力進行項目的投標準備工作,提交出優秀的設計方案成果,條例(草案)規定對達到招標檔案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並相應明確了補償標準(第二十條)。
(四)關於補充建立電子圖文檔案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立建設項目檔案,但在實際工程中,建設單位的紙質檔案尚難以保證檔案的需求。如在麗江地震、汶川地震發生後,由於很多建築的勘察資料和設計圖紙無法找到,使震後建築安全的評估鑑定和加固難以進行,也難以對可能存在的建築工程質量責任進行追究。隨著電子圖文檔案技術的迅猛發展,有效的組織、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圖檔案成為可能。為保障在有紙質檔案的基礎上,另有一套電子圖文檔案,從而切實進一步保障建設工程檔案的安全,促使企業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條例(草案)規定,在本條例生效前,已經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建立電子圖文檔案,並報建設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財經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後,於10月下旬,先後聽取了省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的情況介紹,分別召開了省政府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11家勘察設計單位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及在昆部分常委會委員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財經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於11月20日召開財經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是整個建設工程的基礎性工作,加強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工作,是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資源科學合理配置和提高城鄉現代化建設水平,實現城鄉現代化和諧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我省是建設工程大省,各類勘察設計活動主體眾多、結構複雜,勘察設計行業單位部門多、人員隊伍廣,要促進勘察設計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有法律法規作保障。近年來,國家相繼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為加強勘察設計管理工作、促進勘察設計事業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行政許可法的實施以及勘察設計行業的體制改革,我省勘察設計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制定一部體現雲南特色,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來規範勘察設計活動。
財經委員會認為,《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是規範我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活動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台,將有利於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行為,建立公平公正的勘察設計市場秩序;有利於促進行業自律,提高勘察設計質量水平;有利於發揮投資效益,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有利於加強法規制度建設,促進勘察設計法規與規章體系進一步完善,確保我省勘察設計事業健康發展。
二、條例草案的特點
條例草案依據上位法,在總結吸收省內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改革成果的基礎上,對我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基本原則、市場管理、檔案編制、質量管理等重大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突出了雲南特色:一是完善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制度和投標補償機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招標沒有標底、招標價格為次要因素,目的是選擇最優的建設工程的方案、單位及人員。為此,條例第十九條對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作出了具體規定,為糾正長期以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中存在利用招標任意壓價、壓縮合理設計周期,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不計成本浪費人、財、物等社會資源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由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與施工招標相比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工作量在前,投標人投標時已經按照“方案設計”深度要求完成了約10%-20%的設計工作量,從公平角度出發,對於達到設計招標檔案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所以,條例第二十條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較好地解決了長期以來把設計投標方案等同於施工投標報價、不重視投標方案是設計人員智慧結晶的問題。通過投標補償制度性的規定,將大大激發設計人員創作優秀設計方案的熱情,大力推進我省特色城鎮的建設。二是強調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檔案制度和電子圖文檔案的建立。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參與勘察、設計活動的主體應建立信用檔案體系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利於維護市場秩序、規範市場行為和促進誠信經營。同時,條例在充分吸取汶川和麗江地震後許多建築勘察設計圖紙無法找到、使震後建築安全評估鑑定難以進行的經驗教訓,在第四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在有紙質檔案的基礎上,還應有一整套電子圖文檔案,強化了企業加強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三是完善了大中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制度。條例賦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和許可權,並對初步設計審查的範圍、程式、申請材料、審查內容、審查期限等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將抗震設防標準和節能減排標準的執行情況作為重點審查內容之一,體現了以人為本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四是強調勘察設計活動管理監督檢查和服務並重。條例沒有新增加任何行政許可和審批,強化了服務的內容,對各項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限時辦結的程式和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見
1、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問題
為使條例的適用範圍表述完整,建議在附則中新增一條,即第五十六條:“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宅基地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同時,將原第五十六條順延為第五十七條。
2、關於對達到投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的補償問題
對達到投標檔案要求的投標人予以適當補償是合理的,也有利於鼓勵設計創作。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修改為:“凡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設計招標,對達到招標檔案要求的未中標方案,招標人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一定的經濟補償,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項目的設計招標,招標人可以給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3、關於勘察設計方案的競選範圍問題
為了界定勘察設計契約算價的競選範圍,建議在第二十一條第二句前新增“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內容。
4、關於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的責任問題
施工圖審查是監管勘察設計質量的重要手段,為強化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責任,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一款:具體表述為“審查機構對施工圖審查工作負責,承擔審查責任。”同時為完善監管,避免監管漏洞,建議將第三十八條最後一句修改為“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人員應當參加竣工驗收,並將發現的未按審查批准的施工圖施工的問題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此外,為強化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法律責任,建議在第五十一條中新增加第一款“施工圖設計經審查出具合格書後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沒收施工圖審查單位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負責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審查單位的認定;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質量安全責任”的內容;同時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第五項內容進行充實,作為該條的第三款,具體表述為“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該機構的審查資格認定。”
5、關於建設工程中各專業設計項目的審批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對工程建設中各專業設計審批事宜作了規定,為減少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負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屬於建設工程整體設計範圍的消防、通信、防雷、結建人防、供配電、安全、衛生、環保等專業設計內容,應當整體設計,納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程式統一審查。對於依法必須專業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等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後分送有關專業部門審查。”
6、關於省外企業不按規定進入我省承接業務的處罰問題
為了規範省外企業進入我省承接業務活動,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勘察、設計業務,未辦理驗證備案手續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1年內不得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3年內不得進行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一)……,(二)……”同時由於該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建議刪除第三項內容。
此外,財經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的部分條款及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制定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制定這個條例很重要,非常及時,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同時,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如:認為條例內容多、太細,建議精簡壓縮;屬於專業性的問題要進一步了解、溝通;對文字的一些具體表述等。
會後,法制委員會與財經委員會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達成了修改共識。鑒於條例專業性比較強,法制委員會專程到建設廳進行調研,深入實際學習。相繼召開了有關部門、行政管理相對人、專家論證會和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論證會。之後,法制委員會又和省政府法制辦、建設廳、財經委員會針對論證會的意見,對條例涉及的幾個重要問題再次作了研究和溝通。根據常委會領導的要求,將草案修改稿通過網際網路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3月3日召開第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內容較多,部分條款規定得太細,建議壓縮條款,精減文字。根據這一意見,並與財經委、建設廳的同志一起研究,對條例作了認真修改和壓縮,將原第六章“監督和服務”的內容歸併到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與服務”和第五章“質量監督”中,減少了一章,現為七章。將草案的五十六條修改為現在的五十條,減少了六條。文字也精減了900字左右。
二、為使條例的適用範圍表述完整,根據財經委員會的意見,在附則中新增加一條內容,即“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宅基地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九條。
三、財經委員會提出,施工圖審查是對勘察設計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完善監督管理,避免監督管理中的漏洞,應當增加建設工程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的責任。根據這一意見,經與建設廳研究後,將草案第三十八條(現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圖技術交底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人員參加,並將經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納入竣工內容。施工圖審查機構人員發現未按審查批准圖紙進行交底和施工的,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對建設工程中各專業設計項目的審批,應當方便民眾,減少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負擔,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後再分送有關專業部門審查。據此,將草案第三十九條(現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對屬於建設工程整體設計範圍的消防、通信、防雷、人防、供配電、安全、衛生、環保等專業設計內容,應當整體設計,納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範圍統一審查,對於依法必須專業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後分送有關專業部門審查。”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必要的內容作了補充,例如增加了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中對“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和“有形建設市場”解釋的內容。同時,對草案作了一些其他文字修改和條文順序的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有關修改情況3月17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