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

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

1996年3月2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29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
  • 類別:辦法
  • 日期:1996年3月29日
  • 地區:雲南省
第一條 為依法審查代表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任期同本屆常務委員會任期相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五至九人組成,其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任期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五人組成,其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第三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法審查補選的本級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選舉的本級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
(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和代表資格終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代表選舉產生以後,縣、鄉選舉委員會或者選區必須向本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書面報告代表當選的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選舉和補選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常務委員會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書面報告代表當選的情況。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據上述報告依法進行審查,符合下列規定的,其當選代表資格有效: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的;
(二)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是由各政黨、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並按法定時限公布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是由大會主席團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提名,並按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時限提出的;
(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候選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經過選民小組反覆醞釀、討論、協商,按照選舉辦法的差額比例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正式代表候選人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或者進行預選,按照大會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的;
(四)是按法定差額數實行差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產生的;
(五)由選民選舉的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按照每一選區選舉一名至三名代表的規定,由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並獲得參加投票選民過半數贊成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進行第二次選舉時,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得贊成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的;(六)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票的;
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
(七)換屆選舉未選足的代表,是由選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符合本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
(八)補選因故出缺的代表,符合本條第(一)、(二)、(三)、(五)、(六)項規定,採用無記名投票,實行差額或者等額選舉,獲得法定當選票數的;
(九)不是正式代表候選人獲得法定當選票數的。
第五條 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其當選的代表資格無效。
第六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當選代表資格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民眾反映當選代表是違法選舉產生的,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進行調查,並提出對被調查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當選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補選本屆或者當選的下一屆代表資格有效後,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當選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認補選本屆或者當選的下一屆代表資格有效後,由主席團予以公告。並分別向本屆或者下一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八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必須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受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也可召集;主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會議。
第十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的代表工作機構、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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