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色信貸”貸款管理辦法

雲南省“紅色信貸”貸款管理辦法 由麒麟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紅色信貸”貸款管理辦法
  • 性質:地方法規
  • 地點:雲南省
  • 類別:信貸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與用途,第三章 貸還方式,第四章 貸款流程,第五章 風險控制,第六章 責任與考核,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和省第九次黨代會關於組織實施“跨越發展先鋒行動”的重大部署,認真落實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四群”教育有關要求,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把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與農村信用社支農主力軍作用有機結合,通過信貸資金支持農村基層黨組織推動農村黨員率先實現收入倍增,加大引領農民增收脫貧致富的力度,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農戶貸款管理辦法》、《雲南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農村信用社授權辦理信貸業務的各經營機構。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基層黨組織初審認定有創業能力和符合條件要求,向農村信用社推薦申辦“紅色信貸”貸款的農村黨員和普通民眾。
本辦法所稱黨員和民眾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中的中共黨員、入黨積極分子和普通民眾(以下統稱借款人)。基層黨組織是指所在行政村(社區)的黨支部或黨總支及鄉鎮(街道)黨(工)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紅色信貸”貸款是指貸款人依靠黨的基層組織對借款(申請)人進行綜合審查,認可其具備申請“紅色信貸”貸款資格後,獨立審查發放的貸款。
第五條 “紅色信貸”貸款業務實行“組織推薦、民眾監督、農信審批、利率優惠、多方共管”的管理方式。
“組織推薦”指由基層黨組織對借款人進行生產創業能力和生產項目條件初審,初審合格後向農村信用社推薦申辦“紅色信貸”貸款。
“民眾監督”指基層黨組織在初審合格後對“紅色信貸”事項進行公示,民眾對借款人資格條件進行監督;貸款發放之後,民眾對借款人行為進行監督。
“農信審批”是指農村信用社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和基層黨組織的推薦意見,上報縣委組織部後自主審批、發放“紅色信貸”貸款。
“利率優惠”指農村信用社對“紅色信貸”借款人給予貸款利率優惠;州市、縣(市、區)共同研究籌集資金,給予“紅色信貸”借款人首年貸款利率3個百分點的財政貼息。
“多方共管”是指“紅色信貸”貸款由基層黨組織、財政、農業、林業、科技、扶貧等部門和農村信用社多方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貸款的前期調查推薦、生產經營技術指導和貸款後的跟蹤管理服務工作,確保實現扶持借款人創業成功和信貸資金安全的雙重目標。
第六條 “紅色信貸”貸款業務堅持“依靠黨組織、服務‘三農’,‘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兼顧’”的原則。
第七條 “紅色信貸”貸款業務實行“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循環使用”的授信、用信管理模式。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貸款綠色通道。

第二章 借款人條件與用途

第八條 借款人條件
(一)戶口在貸款人所在地的營業區域內;
(二)18-55周歲以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
(三)從事合法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收入來源合法可靠,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信用觀念較強,信用履約記錄及履約意願良好;
(五)在農村信用社開立結算賬戶;
(六)經基層黨組織審查認定具有申請“紅色信貸”貸款資格,且符合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條件並經農村信用社認可。
第九條 “紅色信貸”貸款的用途:指向借款人發放用於發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第三章 貸還方式

貸款方式、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
第十條 “紅色信貸”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中農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為依據,採用信用貸款的方式發放。
第十一條 申請“紅色信貸”貸款的借款人,可根據其經營實際需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授信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
對立足於自身脫貧致富的借款人,每戶最高可申請不超過10萬元的“紅色信貸”貸款。
對農村致富黨員能聯繫幫扶1-2名困難民眾的,每戶可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紅色信貸”貸款。
對農村帶頭致富黨員能聯繫幫扶2名以上收入偏低黨員、3名以上困難民眾的,每戶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紅色信貸”貸款。
對農村帶頭致富黨員、農村致富黨員幫扶的困難民眾可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相應貸款支持。
第十二條 “紅色信貸”貸款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貸款人根據用途和生產經營活動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可以跨年度使用。
一年以內(含)的“紅色信貸”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紅色信貸”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十三條 “紅色信貸”貸款利率實行優惠方式,建立差別利率激勵機制,對所在村評為信用村或所在村雖未評為信用村但已評為信用戶的借款人執行優惠利率(即同期同檔央行基準利率),由貸款人在當地同類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給予優惠,對不屬上述情形的借款人在執行優惠利率的基礎上上浮IO%。
第十四條 “紅色信貸”利率調整方式:一年期的“紅色信貸”貸款執行契約利率,一年期以上的“紅色信貸”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逾期和擠占挪用的,按利率政策執行加罰息。
第十五條 “紅色信貸”貸款還款方式:期限一年以內(含)的,一般採用按季結息、到期還本方式或利隨本清方式;期限一年以上的,採用按季結息、分期還本方式,也可採用定期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方式還貸。

第四章 貸款流程

第十六條 借款(申請)人向基層黨組織申請“紅色信貸”貸款,基層黨組織對其進行“紅色信貸”資格審查。基層黨組織召開黨支部(總支)會議對其進行討論,經研究同意後編制會議記錄並簽字存檔,複印件交由信用社留存。基黨組織認可後填寫《農村“紅色信貸”貸款申請審批表》,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基層黨組織公章,由借款(申請)人送達貸款人。
基層黨組織對借款人初審合格後,將借款人申請“紅色信貸”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初審合格之日至貸款發放的前一日,且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民眾對借款人申貸條件有異議的,可向基層黨組織或農村信用社提出借款人資格複審。出現3名以上民眾對同一借款人提出異議的,由鄉鎮黨組織對該借款人進行資格複審,該借款人經複審合格後方可予以推薦。
第十七條 貸款人接到《農村“紅色信貸”貸款申請審批表》後,派出2名專人實地調查,入戶了解借款(申請)人的資金需求情況並與其面談,審查用途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貸款人也可與基層黨組織的資格審查同步聯合展開,縮短調查時效,提高審貸效率。
第十八條 貸款人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評級授信,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簽發蓋有“紅色信貸”字樣的貸款證,明確授信額度,載明授信要素。原已進行過評級授信的,在原貸款證上加蓋“紅色信貸”字樣印章。
第十九條 借款(申請)人持“紅色信貸”貸款證到營業網點辦理用信手續,當面簽訂借款契約及其它相關檔案。
第二十條 所簽訂的借款契約應當按農村信用社相關貸款管理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並明確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由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符合相關自主支付要求的,對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自主支付的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髮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二十三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契約中明確約定;貸款人應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契約定用途。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以戶為單位設立“紅色信貸”貸款登記台帳,逐戶建立“紅色信貸”貸款檔案,按信貸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歸檔、存放、調閱、移交等。
第二十五條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與基層黨組織保持密切聯繫,共同走訪借款人,了解和掌握借款人貸款使用情況。並主動向借款人推薦安貸保等合適借款人自身情況的保險產品,鼓勵其自願購買。
農業、林業、科技等部門的基層服務機構共同對“紅色信貸”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進行拍導,提高黨員創業致富成功率。
民眾有權對“紅色信貸”借款人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民眾反映借款人有賭博等影響貸款按期收回的行為時,貸款人應對該筆貸款密切關注,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六條 貸款到期前,貸款人應及時提示借款人,並請基層黨組織監督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
第二十七條 “紅色信貸”貸款的風險分類及不良貸款管理按照省聯社相關管理辦法執行。“紅色信貸”貸款的客戶信息、運作流程、數據處理、風險預警等資料應及時錄入系統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紅色信貸”貸款順利收回貸款本息後,借款人持還款憑證及貸款證前往基層黨組織申請貸款貼息。基層黨組織接到貼息申請後按季度進行匯總,與農信社共同核定貼息金額。完成核定後由當地財政部門直接向借款人指定賬戶發放貼息資金。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充分依靠和發揮基層黨組織作用,與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工)委及行政村(社區)黨組織建立“紅色信貸”聯動機制,形成合力,加強“紅色信貸”貸款的風險防控工作。
貸款人應與基層黨組織在貸前審查、貸後管理等環節建立必要的溝通協作機制,並對基層黨組織經辦人員進行相應的信貸業務培訓,共同提升對“紅色信貸”借款人員的服務水平。
農業、扶貧、科技等部門的基層服務機構應對“紅色信貸”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安排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指導,提高創業致富成功率,降低貸款風險。
第三十條 各縣級聯社(合行)“紅色信貸”貸款到期收回率低於95%(含95%)時,暫時停止其“紅色信貸”貸款業務,待超過上述比例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 風險補償機制
(一)鼓勵借款人自願購買安貸保等,借款人不慎發生意外時由保險公司代償部分或全部本息,降低信貸風險。
(二)設立專項風險補償資金。省聯社與省財政按不低於貸款發放額的10%共同設立專項風險補償資金,用於補償符合代償要求的貸款損失。第一輪“紅色信貸”按照10億元的規模設定貸款額度,省財政與省聯社共同籌備專項風險補償資金1億元,省財政安排50%,省聯社安排50%。其中,應由省財政承擔的50%部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要求,據實清算後在5000萬元的額度內撥付各地。
第三十二條 清收機制。對於到期無法收回的貸款,貸款人應積極爭取當地基層黨組織、司法、紀檢等部門的支持,實行聯動清收;對經基層黨組織、財政部門和貸款人三方確認,認定為符合《雲南省“紅色信貸”貸款呆賬代償管理辦法》規定的損失貸款,按《雲南省“紅色信貸”貸款呆賬代償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責任與考核

第三十三條 “紅色信貸”貸款業務實行責任制管理。貸款人自主審貸、自擔風險,並按《雲南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包括明確責任、業務檢查、績效考核、工效掛鈎、嚴明獎懲等主要內容的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原則上“紅色信貸”貸款本息的催收面應達到100%,貸款按期收息率應不低於98%,貸款到期收回率應不低於95%。具體指標由貸款人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量化到機構、個人。
第三十五條 在“紅色信貸”貸款工作中,貸款人應對成效突出的經營機構給予獎勵;對貸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成績突出的客戶經理,應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對工作認真負責,依法合規辦理貸款手續,確屬客觀原因造成貸款損失的信貸人員給予盡職免責。
第三十六條 客戶經理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不給予辦理“紅色信貸”貸款的;
(二)未經基層黨組織認定推薦發放貸款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
(四)超貸款額度、跨區域發放貸款的;
(五)疏於管理,造成信貸風險和資產損失的;
(六)對借款人吃、拿、卡、要的;
(七)編造“紅色信貸”貸款假賬、假表、假數據的;
(八)經查實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縣級農村信用社應加強對轄屬機構“紅色信貸”貸款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主動與承辦單位溝通,了解貸款扶持對象動態,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紅色信貸”貸款可使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契約和憑證,歸類統計於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比照現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辦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雲南省農村信用社“紅色信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雲農信聯[2013]52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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