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果·布萊克

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1886~1971),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最高法院裡的唐吉柯德”。

基本介紹

  • 本名:雨果·布萊克
  • 別稱:“最高法院裡的唐吉柯德”
  • 出生地:美國
  • 出生時間:1886
  • 去世時間:1971
  • 外文名:Hugo Black
簡介,生平,評價,

簡介

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1886~1971),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最高法院裡的唐吉柯德”。
出身南方的貧寒家庭,自1906年起在阿拉巴馬州執律師業。從勞工律師與司法官做起一步步向上,年青時就以堅持司法公正、揭發政府濫權而著名。1927~1937年擔任美國參議員,強力支持“新政”立法。羅斯福總統任命他為最高法院法官,他幫忙扭轉了先前法院對新政立法的投票結果。1960年代,在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多數法官中占顯要地位,他們堅決取消學校里強制性的祈禱,保證嫌疑犯能得到法律諮詢。他以堅決主張“人權法案”確保人民自由而聞名。1971年公開支持《紐約時報》有權發表五角大樓檔案
雨果·布萊克雨果·布萊克
他被任命為大法官標誌著最高法院“洛克納時代”的結束,又經歷了從霍姆斯-法蘭克福特為代表的司法克制主義時代向沃倫法院的司法能動主義時代的轉變,直到他的死使伯格法院的保守主義勢力重新占據最高法院而結束。這個時代是美國社會經歷了巨大社會變革的時代,羅斯福新政、冷戰、麥卡錫主義、黑人民權運動、越戰、學生反戰運動、性解放、保守主義思潮……激烈的社會力量的對比與碰撞無不通過案件與判決反映在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對憲法概念的解釋和運用的矛盾衝突中。
但雨果·布萊克在他的34年大法官生涯中始終堅持自己對美國憲法、基本權利與正當程式的理解,幾乎從來沒有動搖過。雖然他是一位自由主義多數派大法官,但他在判決上的自由主義立場是基於起對憲法的理念而非其他價值觀傾向、信仰、社會經歷、派別、政治壓力或偏見,這使得他在眾多大法官與那個火熱的時代中顯得如此冷靜和堅定,如此無私公正。
他有一句名言:“憲法是我的法律聖經,它對我們政府的設計,就是我的設計;它的命運,就是我的命運。我珍視上面的每一個字,從第一句到最後一句;對憲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許偏離,都會讓我有切膚之痛。”這種對憲法與法律的真誠而堅定的信仰,甚至超越了對宗教的信仰的崇高信念,無疑是對他的一生的最好寫照。

生平

在1906年從法學院畢業之後,布萊克成立了他的律師事務所。雖然隨後一場大火燒毀了他的辦公室和圖書館,但布萊克並未放棄律師職業。與路易斯·布蘭代斯一樣,布萊克也是“弱勢群體”的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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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他開始在伯明罕為聯合礦工組織的罷工工人進行辯護,並很快與勞工們建立起了革命般的友誼。1910年,布萊克被任命為伯明罕的兼職治安法官。1914年,他被選為傑斐遜郡的郡司法官。作為一名司法官,一份關於貝西默監獄獄警粗暴對待犯人的調查報告為他贏得了聲譽。
布萊克在進入最高法院之前,便與羅斯福有著很深的淵源。在參議院期間,布萊克關注為他的選民以合理的價格提供電力,盡力使他們得到廉價的化肥,毫不示弱地與能源和公用事業公司鬥爭。1932年,布萊克作為參議員支持羅斯福成功地當選總統。他理解羅斯福的政策,意識到羅斯福致力於解決困擾美國並導致1929年以來的大蕭條的經濟困境。
1937年,羅斯福總統選擇他來填補因范德文特大法官退休而在最高法院留下的空位,參議院以63票對16票批准了關於布萊克的任命。在任34年,僅次於他的同事1939年被任命的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的36年,是最高法院200多年來第二長的大法官任期。他先後經歷6位總統任期,與5位不同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合作共事。
他作為一位堅定支持新政和最高法院改組計畫的司法界人物而受到羅斯福垂青,成為大法官,但他能在最高法院史上留有一席之地並為後人所崇敬則是因為他作為一名自由主義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二戰後以來,特別是沃倫法院時期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他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絕對主義”的堅定支持者,作為最高法院自由派多數參與、支持了一系列決定性的重大判例,如1953年布朗案、1962年貝克案、1964年《紐約時報》案、1996年米蘭達案等。
而他在憲法解釋與司法審查理論上也以獨樹一幟、觀點明確而堅定而著稱。他是一位典型的憲法文本主義與嚴格原初主義論者,始終強調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與第一修正案合併理論,在他看來權利法案與正當程式結合的欠缺都是一種應被譴責的“自然法主義”的主觀訴求。
他的觀點如此鮮明而不可動搖,以至於在他的任期中始終不斷與其他著名的大法官發生激烈的衝突,例如與法蘭克福特的正當程式條款限制解釋理論的矛盾,與威廉·道格拉斯的“活憲法”理論的矛盾,與威廉·布倫南的“選擇合併”理論的矛盾,與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在關係公共安全上的刑事司法程式改革問題的矛盾等等。在雨果。布萊克的晚年,為了堅持他的固有觀念,他不惜在許多重要案件如1965年格里斯沃德案上與自由主義多數派陣營決裂,並在判決書或異議中發表言辭激烈的抨擊。
在揚斯敦管板公司訴索耶爾案中,他反對哈里·S·杜魯門總統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由命令商業部長查封鋼鐵廠,他認為,憲法限制了總統制訂命令的職責,以防止其將個人好惡用於國家大事。但自由主義也可以導致完全相反的結論。布萊克大法官並未完全遵循他自己的進路。
布萊克的路線今天看來也並非完全正確,比如他在種族問題上的保守立場,支持羅斯福從西海岸某些指定地區“驅逐所有具有日本血統的人”,嚴格的禁酒主義態度等。這些都與他的自由主義立場背道而馳。
在遭受一次中風之後,1971年9月17日,布萊克從最高法院退休。8天后,他死於華盛頓。

評價

在34年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職業生涯中,布萊克執著地堅守自由主義信仰,被譽為“20世紀最警醒的自由捍衛者”、“美國憲法真正激情的體現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史上最偉大的6位法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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