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由

離婚理由

離婚理由,是指即離婚原因。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法律依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調査和取證的主要內容。最常見的離婚理由有:婚姻關係破裂,家庭共同生活解體;虐待;遺棄;通姦;患精神病;被判刑;一定期限的分居;一方失蹤等以及一方無性行為能力、重婚、謀害配偶,強迫妻子賣淫等也可以成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在中國,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離婚的法定理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離婚理由
  • 外文名:Grounds for Divorce
  • 實質:請求法院批准其離婚申請法定事由
  • 拼音:lí hūn lǐ yóu 
法定理由,證據,

法定理由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

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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