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
  • 文號:雞政發〔2009〕26號
  • 發布部門:雞西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政府通知,管理辦法,

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協調城市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調整建設用地容積率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容積率,是指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萬㎡/h㎡)或以居住區總建築面積(萬㎡)與居住區用地(萬㎡)的比值表示。
第四條 市規劃局負責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對同一建設項目,在給出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規劃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竣工規劃核實過程中,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容積率應當符合法定規劃確定的容積率。對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應當與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相符合。
第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經出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確需調整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經法定程式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造成建設用地發展條件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建設用地的位置、範圍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第十條 在符合第九條規定且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方可按下列程式調整容積率: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變更的理由;
(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在雞西電視台、雞西日報等媒體上進行公示,採用多種形式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四)經專家論證、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出容積率調整建議,並附論證、公示(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政府批准;
(五)經市政府批准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方可辦理後續的規劃審批,並及時將依法變更後規劃條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六)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變更後的容積率向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土地出讓收入補交等手續。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容積率調整的相關批准檔案、調整理由、調整依據、規劃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實完工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划行政許可要求。核實中應當審查建設工程總建築面積是否超出規劃許可允許建設的建築面積。建設工程竣工時所建的建築面積超過規劃許可允許建設的建築面積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其中,不能拆除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將處罰決定書抄告土地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履行調整程式,擅自變更建設用地容積率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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