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試行)

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試行)由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保山市隆陽區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隆陽區人民政府
導語,正文,

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委、辦、局:
《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4年9月29日第四屆區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興區戰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和全區質量總體水平,切實增強全區經濟社會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家及省市各級關於實施質量戰略的有關檔案規定,結合隆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屬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追求卓越績效,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管理水平高,自主創新能力強,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取得較好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對隆陽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公共服務組織。
第三條設立區政府質量獎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質量激勵機制,通過寬領域、多層次、高效能的質量獎勵制度,擴大社會組織參與,推動全區各企業和組織形成“崇尚質量、追求卓越”的價值理念。
第四條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在企業或組織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每年組織評審一次,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原則上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每年度不超過5家,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均達不到評審標準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六條企業或組織獲區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獲獎滿三年可自願提出複評申請,不占當年名額。申請複評的企業或組織,按規定的評審程式和標準進行評審,複評合格後重新頒發質量獎獎牌、證書,但不再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為確保質量獎評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聯繫工作副主任和市質監局隆陽分局局長擔任,其他成員由評審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名單,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在市質監局隆陽分局,評審辦主任由市質監局隆陽分局局長擔任。
第八條評審會聘請政府機關、紀檢監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有關方面的質量專家、學者、專業人員為政府質量獎評審員,按照程式和有關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九條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四)提請區人民政府批准區政府質量獎擬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評審辦負責政府質量獎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式、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評審員選拔、培訓、考核,建立評審員庫及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根據評審需要,按行業組建評審組;
(三)制定區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區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區政府質量獎申請;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
(四)向評審會報告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五)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先進方法;
(六)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十一條評審組由5名或5名以上奇數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畫,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二)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二條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知識和方法,熟悉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掌握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工作程式、實施細則、管理制度等評審方法、技巧和要求,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獨立判斷能力;
(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申報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隆陽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三年以上的企業或組織;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
(三)認真貫徹《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國家標準,質量效益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績效,經營規模、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區內同行業前列,最近二年未發生虧損現象;
(五)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雲南名牌、保山名牌、雲南著名商標、保山知名商標的企業或組織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六)近三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公共衛生及其他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違法紀錄;
(七)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獲得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學(協)會推薦。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區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質量政策的;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出現國家、省、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嚴重不合格或有重大質量、設備、安全、公共衛生、環保事故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的;
(四)近三年內參加各級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五)近三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或組織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四章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六條評審標準是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和科學性,借鑑和吸收國內外質量獎有關評審標準。
第十七條區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制定,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八條為保證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行業主管部門可按行業類別制訂和發布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生產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區政府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九條評審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實踐的發展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二十條每年度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辦在區級主要新聞媒體、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評審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填寫《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申報表》,按照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撰寫提交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學(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評審辦受理。
(二)材料審查。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提交的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初選名單,並形成初審報告。
(三)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列入初選名單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交申請企業或組織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後5天內提交評審辦。
(四)綜合評價。評審辦對材料初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後,寫出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區政府質量獎審議候選名單。
(五)評審會審議。評審會根據評審辦的綜合評價報告,對入圍企業或組織進行審議表決,經評審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確定為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六)公示。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在市、區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15天。
(七)審定批准。經公示通過後的擬獎名單,報區政府審核後,由隆陽區人民政府通報表彰,並頒發區政府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獲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區政府授予“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稱號,並給予5萬元獎勵,頒發證書和獎牌(獎盃),並在有關媒體上公布其先進典型事跡。
第二十三條對獲獎企業或組織在追求卓越績效、改進質量、技術創新、檢驗檢測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區政府一併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每年從新型工業化基金列支30萬元作為區政府質量獎所需專項工作經費及獎勵資金。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審辦經查證屬實後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稱號,並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立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績效。
第二十七條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積極總結管理創新經驗,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八條獲獎企業或組織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時間和有效截止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區政府質量獎獎盃(獎牌)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企業或組織,不得繼續使用區政府質量獎稱號。
第二十九條獲獎企業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蹤檢查中發現其他嚴重問題的,由評審會提請區人民政府撤銷其區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盃和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一)企業或組織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方法騙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三)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國家、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四)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五)產品因質量問題被通報或索賠,造成地區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被撤銷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其獎牌(獎盃)、證書應收回,並在三年內不得再申報區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一條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人員必須公正廉潔、實事求是、講求實效,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評審工作;
(二)禁止收受申報企業或組織任何禮物、佣金或有價證券;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關申報企業或組織的信息,不得泄漏有關評審的信息。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由評審會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評審工作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申報省、市政府質量獎,未獲獎的企業或組織,可以參加申報區政府質量獎評選;已經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原則上不得參加申報區政府質量獎評選。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隆陽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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