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商行

陽泉商行

陽泉市商業銀行的前身---陽泉市城市信用社,最早誕生於1985年。1989年4月組建成立了“陽泉市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1991年12月城市信用社整體脫離陽泉市工商銀行的組織脫鉤,由陽泉市人民銀行直接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泉商行
  • 前身:陽泉市城市信用社
  • 時間:1985年
  • 全稱:陽泉市商業銀行
基本概述,簡介,建立依據及狀況,分支機構,商業銀行的性質,商業銀行的職能,概述,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創造,金融服務,經營目標,簡介,安全性原則,流動性原則,盈利性原則,接管和終止,銀行的接管,終止,財務會計制度,銀行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原則,銀行會計核算規定,呆帳準備金,會計年度,對商業銀行的監督,

基本概述

簡介

1993年10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晉銀髮字[1993]第65號關於下發《山西省城市信用社與組建單位脫鉤方案》的通知,城市信用社與市人民銀行正式脫鉤。1997年12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晉銀髮[1997]第188號檔案《關於設在縣(市)的城市信用社歸口農村信用社管理的通知》精神,平定縣、盂縣城市信用社分別歸到所在地的農村信用社。  
2002年1月,陽泉市城市信用社由四家法人社合併重組完成單一法人改制,原4 家城市信用社法人資格被取消,成立單一法人體系,股份制經濟性質的城市信用社,下設12個營業部。  
2007年1月26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籌建陽泉市商業銀行,並於2007年6月29日,勝利召開陽泉市商業銀行創立大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第一次會議。  
2009年9月19日,陽泉市商業銀行正式掛牌成立。截止2011年,陽泉市商業銀行內設24個內部管理委、部、室,下轄1個營業部,14個支行,遍布陽泉“三區兩縣”。

建立依據及狀況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陽泉市商業銀行章程》,以及有關法規要求,陽泉市商業銀行設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使各個層面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穩健發展。

分支機構

1 陽泉市商業銀行總部 誠信路19號 2026023
2 陽泉市商業銀行誠信路支行 誠信路19號 6667804  
3 陽泉市商業銀行華盛街支行 華盛街18號 6667841  
4 陽泉市商業銀行南大街支行 南大街126號 6667842  
5 陽泉市商業銀行北大街支行 北大西街北區1號樓 6667843  
6 陽泉市商業銀行橋頭街支行 橋東街 6692201  
7 陽泉市商業銀行南莊路支行 南莊路輕工底商5-9號 6667846  
8 陽泉市商業銀行深圳街支行 深圳街17號 6667720  
9 陽泉市商業銀行桃南路支行 桃南路66號 6667848  
10 陽泉市商業銀行福壽街支行 福壽街45號 6667849  
11 陽泉市商業銀行德勝街支行 德勝街180號 6667850  
12 陽泉市商業銀行大連路支行 開發區宏宛一區6號樓 6667886  
13 陽泉市商業銀行小陽泉支行 小陽泉四號樓底商 666785  
14陽泉市商業銀行盂縣支行  
15陽泉市商業銀行平定支行

商業銀行的性質

具有一般企業的特徵:利潤最大化目標、自負盈虧、自求發展、具有一般金融機構特徵:經營貨幣資金、充當金融媒介。不同於一般金融機構:是綜合型、全能型的金融機構;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最重要的基礎和途徑。

商業銀行的職能

概述

商業銀行在現代經濟活動中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務、信用創造和調節經濟等職能,並通過這些職能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商業銀行的業務活動對全社會的貨幣供給有重要影響,並成為國家實施巨觀經濟政策的重要基礎。

信用中介

信用中介是指商業銀行充當將經濟活動中的赤字單位盈餘單位聯繫起來的中介人的角色。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的功能,它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多層次的調節作用:將閒散貨幣轉化為資本;使閒置資本得到充分利用;將短期資金轉化為長期資金。

支付中介

支付中介是指商業銀行藉助支票這種信用流通工具,通過客戶活期存款帳戶的資金轉移為客戶辦理貨幣結算、貨幣收付、貨幣兌換和存款轉移等業務活動。 商業銀行發揮支付中介功能主要有兩個作用:節約了流通費用;降低銀行的籌資成本,擴大銀行的資金來源。

信用創造

信用創造是指商業銀行通過吸收活期存款、發放貸款,從而增加銀行的資金來源、擴大社會貨幣供應量。商業銀行發揮信用創造功能的作用主要在於通過創造存款貨幣等等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既可以節省現金使用,減少社會流通費用,又能夠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所需要。

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在國民經濟中聯繫面廣、信息靈通等的特殊地位和優勢,利用其在發揮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功能的過程中所獲得的大量信息藉助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手段和工具,為客戶提供財務諮詢、融資代理、信託租賃、代收代付等各種金融服務。通過金融服務功能,商業銀行既提高了信息與信息技術的利用價值,加強了銀行與社會聯繫,擴大了銀行的市場份額;同時也獲得了不少費用收入,提高了銀行的盈利水平。

經營目標

簡介

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是在保證資金安全、保持資產的流動性基礎上爭取最大的盈利,即通常所說的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

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原則即要求銀行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保持足夠的清償能力,經得起重大風險和損失,能夠隨時應付客戶提存,使客戶對銀行保持堅定的信任。

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隨時應付客戶提存以及銀行支付需要的能力。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包括資產的流動性和負債的流動性。資產的流動性是指資產的變現能力,衡量資產流動性的標準有兩個:一是資產變現的成本,某項資產變現的成本越低,該項資產的流動性就越強;二是資產變現的速度,某項資產變現的速度越快,則該項資產的流動性就越強。負債的流動性是指銀行以適當的價格取得可用資金的能力。衡量銀行負債流動性的標準也有兩個:一是取得可用資金的價格,取得可用資金的價格越低,該項負債的流動性就越強;二是取得可用資金的時效,取得可用資金的時效越短,則該項負債的流動性就越強。

盈利性原則

盈利性是指商業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潤的能力,它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動力。這一原則要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者在可能的情況下,儘可能地追求利潤最大化。商業銀行的盈利主要來自於業務收入與業務支出的差額。商業銀行的業務收入包括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入與勞務收入等;其業務支出包括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貸款與投資的損失以及工資、辦公費、設備維修費、稅金支出等。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是一個權衡利害、趨利避害的過程,在決策時應該堅持盈利性和安全性權衡的原則。首先,安全性是商業銀行經營的客觀要求。其次,安全性與盈利性是一對矛盾。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原則是保證信貸資金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有效統一。它是銀行管理者決策的依據。

接管和終止

銀行的接管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中央銀行接管出現信用危機的商業銀行的目的是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穩定金融市場的秩序,維護社會的安定。接管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並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的接管決定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  
(2)接管理由;  
(3)接管組織;  
(4)接管期限。  
接管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公告。接管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自己進行,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實行。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接管因因下列原因終止:第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已經屆滿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的接管延期時間屆滿;第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已經恢復政策的經營能力;第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銀行被合併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終止

(1)銀行因解散而終止。銀行解散程式包括:申請解散;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解散。  
(2)銀行因撤銷而終止;  
(3)銀行因破產而解散;  
(4)銀行的清算。其程式:A、支付清算的費用;B、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C、致富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D、償還有優先權的債權人的利息;E、償還其他一般債權人的債務;F、股東分配剩餘財產。

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財務會計制度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是根據國家國家專門的規章,專門設立的籌集資金、運用資金、增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依法納稅,並且接受審計機關監督的各種財務會計制度的總稱。

會計原則

銀行內部的財務會計工作遵循以下原則:(1)權責發生制原則;(2)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財務活動的原則;(3)銀行應該按期報告財務狀況,公布審計報告的原則。

銀行會計核算規定

銀行會計核算規定包括:(1)銀行存款業務的規定;(2)銀行的投資銀行業務核算規定;(3)信託業務核算;(4)證券業務核算;(5)其他業務核算。

呆帳準備金

指根據國家規定,由貸款銀行按照貸款餘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門為了沖銷呆帳的準備金。全額提取的呆帳準備金,增加貸款呆帳準備金餘額;差額提取的呆帳準備金,年初呆帳準備金賬面餘額高與或低於應按貸款餘額計算提取的呆帳準備金的,應當予以調整,再沖回多提的差額或補足少提的部分。貸款資本家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貸款的減項單獨反映。抵押貸款、拆放資金和委託貸款等不應提取呆帳準備金。全額提取貸款呆帳準備金的,借記"營業費用",貸記本科目。差額提取的貸款資本的,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會計年度

商業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如遇12月31日為例假日,仍以該日為決算日,不可順延。商業銀行按照法定的會計奶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財產管理,使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以此作為審核商業銀行決算的期限和上繳財務報表的期限,計算貸款的逾期或呆帳情況,並以此作為評價銀行經營情況的時間基礎。

對商業銀行的監督

(1)依法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2)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與監督,對銀行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或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查處。
(3)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年度報告。
(4)檢查商業銀行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情況。
(5)檢查商業銀行執行中央銀行信貸計畫現金計畫和外匯計畫以及財務計畫的情況。
(6)檢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信貸資產質量水平、資金流動情況和銀行經營效益情況;
(7)檢查商業銀行各項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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