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新高中社團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新高中社團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high school associations in Yangxin
  • 別稱:陽新縣高級中學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 簡稱:陽高社團管理條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年審和註銷,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章 活動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章 經費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章 工作保障,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七章 獎懲制度,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八章 附章,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章,第四十條,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陽新縣高級中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 “學生社團” 的管理,推動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繁榮校園文化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推進學生素質教育,培養同學們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增強同學們的集體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同學們的創造潛能,陶冶同學們的高尚情操,增強同學們的人際交往能力和促進同學們的個性發展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陽新縣高級中學學生為實現成員的共同意願和愛好自願組成,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業餘民眾性學生組織。陽新縣高級中學社團聯承擔對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學生社團各項活動必須遵守陽新高中校紀校規等規章制度。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陽新高中在校學生。

第五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適應社會發展需求 適應教育改革及學生成長成才的需要,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第二課堂活動充分體現學生社團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養功能、示範功能促進學生德、智、體、美 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來源為學校撥款、 成員繳納的會費以及社會贊助等。社團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學校的財務制度。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年審和註銷

第七條

陽新高中學生社團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公益實踐類、創新創業類、體育競技類、文化藝術類六類。學生民眾性組織須按學生社團登記註冊。申請成立新社團須按照類別向陽新高中學生社團聯合會遞交成立申請,且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5名及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未受到過校紀校規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具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架構;
(三)有一名社團指導老師或無老師;
有規範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名稱、類別、宗旨、負責人資料、組織管理制度等由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籌備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向陽新高中學生社團聯合會遞交以下材料:完整的社團章程、社團負責人簡歷(含聯繫方式以及5名以上社團發起人名單)、指導老師意見及簽字然後社團聯簽字最後學校簽字。(可特殊社團課直接申請建立)

第八條

第八條陽新高中學生社團聯合會在每學年末對各社團實行年審再註冊制度,每個社團應如實填寫年審表並按照清單提供相關的資料及證明,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對社團章程、學年內所開展的活動及其他相關工作進行審核並公示社團年審情況:
(一)年審內容包括社團章程、社團規模、成員構成、社團負責人情況、年度活動清單、財務收支情況以及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內容;
(二)年審不合格但未達到註銷標準的,學生社團聯合會將給予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間,學生社團需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期間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三)年審不合格且達到註銷標準的,社團將不予再註冊。

第九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陽新高中學生社團聯合會將予以註銷: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社團不予成立
(一)社團宗旨、 活動內容、 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二)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 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屬於校外團體的分支或附屬機構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代表大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將大會決議及時報學校批准、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並實施本條例和章程以及本會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二)討論通過本會重大方針以及工作事項,整體規劃全校社團發展;
(三)聽取和審議上屆學生社團聯合會工作報告;
(四)根據提名選舉產生學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成員。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受到校規校紀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
(三)在其他社團擔任負責工作的。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所屬社團的定期註冊。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對社團建設和發展提出建議 對社團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批評。

第四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必須遵循陽新高中相關制度,並按照相應的審批程式進行,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參與人數較多或在校外舉辦、參加的學生社團活動,要有具體的活動流程方案、經費管理和安全預案,確保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同時,進一步加強對來自校外支持學生社團開展調研、交流、訪問、培訓等活動的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出席活動,需向學生社團聯合會遞交申請及校外人士的相關材料,必要時須報學校批准;邀請外籍人士參加活動或開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動項目,須經學校同意,並報學校黨委審批,在學校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社團以社團名義到校外參加活動時,應提前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並報告活動相關情況,原則上應由社團指導老師帶隊。

第二十四條

原則上企業、社會機構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於與企業、社會機構聯繫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需冠名,須經學校相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加強學生社團網路化建設管理工作,對社團運營網站、新媒體平台、印發刊物進行管理和指導,培養社團成員的網路文明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視網路新媒體社團的管理和引導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主要活動經費應來自於學校撥款、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等合法渠道,社團經費必須用於社團集體活動,社團和個人嚴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如收取會費,須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收費標準,經社團內部民主決策,報經社團聯合會審核後進行公示,並應寫入社團章程。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應制定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每學期向全體成員公布經費使用情況。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社團經費來源、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加強對學生社團接受校外資金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和管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社團聯合會劃撥社團工作專項經費,支持學生社團網路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設。學校為學生社團提供師資、活動場地、器材、設備等方面的支持,為學生社團對外交流搭建平台,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進行工作量認定或給予適當的工作補貼。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通過工作交流、專門培訓、評比表彰等方式,指導、支持和鼓勵學生社團工作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參與社團活動、擔任社團負責人等情況,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使學生社團成為學生成長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七章 獎懲制度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每學年將對學生社團進行評比、定級 評選出年度優秀學生社團及社團活動積極分子若干予以表彰。優秀學生社團的評比條件如下:
(一)負責人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民眾基礎好;
(二)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換屆及時;
(三)學期初有計畫學期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四)積極開展活動內容豐富有影響、有實效;
(五)嚴格遵守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

為創建精品社團,社團聯將對評比產生的優秀社團在工作中予以重點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不合格社團,社團聯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 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性質、章程不符的;
(二)財務管理混亂的;
(三)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
(四)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五)其它應當進行整頓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締處理: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進行整頓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十五人的;
(六)社團連續兩學期未開展活動的。

第八章 附章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解釋權歸陽新縣高級中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

第三十七條

如需增添、刪減和修改本條例,會在學生社團代表大會中提交提案將討論是否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十九章

本條例適用於陽新縣高級中學所有學生社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陽新縣高級中學社團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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