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寶華

陽寶華

陽寶華,男,漢族,1947年9月出生於衡陽市衡山縣店門鎮雙峰村。1968年12月參加工作,1972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政協湖南省第十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2015年11月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寶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衡陽市衡山縣店門鎮雙峰村
  • 出生日期:1947年9月
  • 參加工作:1968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雙開處分,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66年09月——1968年07月,就讀于衡陽市衡東一中高67班。
1968年12月——1978年10月,衡陽市製藥廠工人、革委會副主任、黨總支副書記。
1978年11月——1982年10月,衡陽市第三化工廠廠長、黨總支副書記。
1980年09月——1982年07月,湖南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82年11月——1983年08月,衡陽市化工局局長、黨委書記。
1983年09月——1985年08月,中央黨校第一期中青班學習。
1985年09月——1991年11月,衡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1991年11月——1994年12月,益陽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94年12月——1995年04月,益陽市委副書記、市長(1994年12月,益陽地改市)。
1995年04月——1998年01月,岳陽市委書記。
1998年02月——1999年10月,長沙市委書記。
1999年11月——2002年12月,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
2003年01月——2008年02月,政協湖南省第九委員會副主席、黨組成員。
2008年02月——2011年01月,政協湖南省第十屆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5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4年7月,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陽寶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與他人通姦。
陽寶華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陽寶華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陽寶華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陽寶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陽寶華,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陽寶華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岳陽市委書記、長沙市委書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7月14日上午8時30分,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陽寶華受賄一案。
陽寶華數次哽咽、流淚陽寶華數次哽咽、流淚
檢方指控,199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陽寶華利用擔任湖南省岳陽市委書記、長沙市委書記、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直接或通過其妻曾壽濤、其子陽昀、其妻弟曾雲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356萬餘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陽寶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予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陽寶華犯受賄罪的案發情況,以及涉案款物扣押等事實進行法庭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
被告人陽寶華對多起受賄指控均表示無異議,法庭上未作自行辯護。
陽寶華表示:“起訴書對我起訴的基本事實,我沒有異議,面對自己的所做作為,我應當承擔這個責任。我知罪,真心認罪悔罪,並接受依法對我的懲罰,服從依法判決。我真心誠意的接受法律的判決,利用我的經歷教育我的家人與後代。今後我一定洗心革面,悔過自新,認真改造,重新做人。”
11時56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本案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5年11月3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陽寶華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被告人陽寶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陽寶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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