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春鳴, 男,漢族,1961年4月出生,出生地上海市,江蘇高郵人,大學學歷,1979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蘭州市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院長。
2023年11月1日,蘭州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蘭州市社會科學院原院長陸春鳴貪污、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陸春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蘇高郵
- 出生日期:1961年4月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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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1979.09-1984.08 蘭州市第十七中學教師
1984.08-1989.12 蘭州市委宣傳部對外宣傳處幹部
1989.12-1993.06 蘭州市委宣傳部對外宣傳處副處長
1993.06-1996.06 蘭州市委宣傳部對外宣傳處處長
1996.06-1998.11 蘭州市委宣傳部副縣級宣傳員
1998.11-2006.03 蘭州市委對外宣傳辦公室副主任
2006.03-2011.10 蘭州市委對外宣傳辦公室主任
2011.10-2019.08 蘭州市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9.08-2019.09 蘭州市社會科學院黨組書記、院長、一級調研員
2019.09-2021.06 蘭州市社會科學院二級巡視員
2021.06 退休
人物事件
開除黨籍
2023年8月,據蘭州市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蘭州市委批准,蘭州市紀委監委對蘭州市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陸春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陸春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律底線失守,規矩意識、紀律意識、法律意識淡薄,長期違法破紀。違反政治紀律,在組織核查中為掩蓋違紀違法事實,夥同他人串供並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禮品、禮金,長期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紀律,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個人決定單位重大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領取補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私自設立並使用單位“小金庫”。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蘭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蘭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陸春鳴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通報
2023年9月,蘭州市紀委監委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包括市社會科學院原黨組書記、院長陸春鳴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借用服務對象車輛等問題。2013年至2019年,陸春鳴多次違規收受私營企業主的高檔菸酒、月餅禮券等禮品禮金,折合人民幣總計7.45萬元;2018年至2019年,多次在高檔餐廳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借用與蘭州市社會科學院有業務往來的私營企業主轎車1輛,供其個人使用。
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1日,蘭州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蘭州市社會科學院原院長陸春鳴貪污、受賄一案。
蘭州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陸春鳴利用擔任蘭州市社科院黨組書記、院長的職務便利,採取虛列會務費、虛增印刷費等方式套取國有資產存入單位私設的“小金庫”,將其中1009453.13元用於個人消費。被告人陸春鳴同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安排工作,收取感謝費;向合作公司索要車輛並以車輛保養、維修、加油等名義收受費用,共收受他人財物878279.89元。提請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指控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陸春鳴做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蘭州新區部分人大代表、幹部職工及被告人親屬40餘人旁聽了庭審。本案將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