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利(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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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利,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民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陶利
  • 國籍:中國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陶利,吉林省白山市撫松縣民眾。

人物事件

1998年,陶利被一群20多歲的陌生男女圍住,之後遭到對方毆打。事件的起因,竟是這群人認錯了人,陶利因此無故被打。反抗中,陶利用水果刀刺傷一人後逃離,之後又手持匕首回到現場,被趕來的警方控制。同年7月,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以陶利犯故意傷害罪(致死),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1998年11月,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陶利的抗訴請求,維持原判。
2006年,服刑8年的陶利經批准後被釋放。堅稱自己是正當防衛的陶利,於2006年和2019年,先後向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和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訴,均被駁回。陶利堅持申訴的理由,包括撫松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請撫松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判處。陶利稱,前者法條是針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重傷的法條,後者法條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在公訴階段,檢方認為陶利存在防衛過當情節,但撫松縣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卻並未採納。
2020年,陶利向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2021年10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原審判決未認定陶利故意傷害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屬定性錯誤,應當認定被告人陶利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2021年12月,針對檢方建議,吉林省高院作出《關於陶利故意傷害一案的函》,該院認為,檢方關於陶利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的意見不能成立,對檢方的再審檢察建議不予採納。
多年來,陶利堅持抗訴、申訴。在查閱案件卷宗後,陶利發現死者蘇某某系原林業局幹部之子,且死者的屍檢醫院及法醫,均與死者父親單位關聯,法醫涉嫌未依法依規迴避。“庭審筆錄中有一段文字,墨跡與上下文不同,我懷疑這段文字後期被人為添加,進而也影響了判決。”陶利告訴新黃河記者。
2021年,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陶利屬防衛過當,建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但吉林省高院並未採納。2024年5月,陶利向吉林省檢察院提交了《刑事抗訴申請書》。
2024年8月12日,12309檢察服務熱線回復稱,檢方正進行調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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