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鐵新

陳鐵新

陳鐵新,男,漢族,1955年4月出生,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3月入黨,1988年6月獲工程師職稱,1995年6月獲高級經濟師職稱,1995年12月畢業於吉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並獲經濟學博士學位。曾任遼寧省政協副主席。

2016年11月2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9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鐵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5年4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62.09——1969.08,大連市國營五二三廠子弟國小、中學學生
1969.08——1972.12,遼陽市燈塔縣邵二台鄉中學學生
1972.12——1975.08,遼寧省燈塔縣邵二台子鄉黑山村知青、大隊革委會副主任
1975.08——1978.03,遼陽化纖公司熱電廠汽機車間團支部書記
1978.03——1982.01,瀋陽機電學院機械系鑄造專業學習
1982.01——1982.05,遼寧省委黨校第一期青年幹部培訓班學員
1982.05——1983.05,瀋陽鑄鍋廠副廠長
1983.05——1987.07,共青團瀋陽市委副書記(其間:1984.08—1985.08,借調省委組織部工作)
1987.07——1991.03,中國瀋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副總經理
1991.03——1992.06,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瀋陽分會副會長(主持工作)
1992.06——1996.03,瀋陽市政府駐歐洲代表處總代表、比利時沈華貿易公司總經理(1991.09—1995.12,在吉林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1996.03——1997.05,瀋陽市旅遊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工作)
1997.05——2000.01,瀋陽市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市政協常委
2000.01——2002.03,遼寧省旅遊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2.03——2004.03,遼寧省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2003.03—2004.02,參加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班學習)
2004.03——2005.01,丹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2005.01——2008.02,丹東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8.02——2013.01,朝陽市委書記;
2013.01——2014.07,遼寧省政協副主席。
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7月24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陳鐵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7月30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遼寧省政協副主席陳鐵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依法雙開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陳鐵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禮品;與他人通姦。
陳鐵新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鐵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11日,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11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鐵新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陳鐵新,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鐵新利用其擔任中共遼寧省朝陽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2月3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受賄一案。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鐵新利用其擔任中共朝陽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71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陳鐵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鐵新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2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陳鐵新受賄案,對被告人陳鐵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九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陳鐵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鐵新利用其擔任中共朝陽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融資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195.0143萬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鐵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陳鐵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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