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隆

陳樹隆

陳樹隆,男,漢族,1962年11月生,安徽巢湖人,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曾任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對被告人陳樹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樹隆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陳樹隆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樹隆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巢湖
  • 出生日期:1962年11月
  • 畢業院校安徽財貿學院
人物履歷,職務任免,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83.09——1987.07,在安徽財貿學院會計學系工業財務與會計專業學習;
1987.07——1989.04,安徽財貿學院教師兼輔導員;
1989.04——1993.08,安徽省財政廳綜合處科員、副主任科員;
1993.08——1994.06,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副主任;
1994.06——1998.01,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財政證券公司總經理(正處級);
1998.01——2000.12,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副廳級)、黨委副書記,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財政證券公司總經理(1996.01——1999.02兼任安通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1996.05——1998.02兼任安泰期貨公司董事長);
2000.12——2001.03,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1.03——2002.09,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正廳級);
2002.09——2003.12,合肥市副市長(2003.02兼任合肥市委工交企業工委書記;2000.09——2003.12在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碩士學位);
2003.12——2006.04,蕪湖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6.04——2006.07,蕪湖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07——2008.06,蕪湖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06——2008.07,蕪湖市委書記、市長;
2008.07——2011.10,蕪湖市委書記;
2011.10——2011.12,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蕪湖市委書記;
2011.12——2012.06,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2.06——2016.02,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6.02——2016.11,安徽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中共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職務任免

2016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人員名單(草案)》。決定免去陳樹隆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7年1月,因嚴重違紀辭去安徽省人大代表職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1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址訊息,安徽省副省長陳樹隆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調查

2017年5月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安徽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長陳樹隆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經查,陳樹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毫無政治信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扭曲,既想當大官、又想發大財,長期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進行經商營利活動,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入黨內政治生活,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吃喝;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生活紀律和廉潔紀律,毫無道德底線,大搞權色、錢色交易,收受禮品、禮金,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及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政資金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依法雙開

陳樹隆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政治上攀附、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2017年5月2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樹隆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常務副省長陳樹隆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樹隆利用其擔任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安徽省合肥市副市長、市長、中共安徽省蕪湖市委書記、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常務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不正確履行職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股票,並向他人泄露該信息,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

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樹隆利用擔任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合肥市副市長、蕪湖市市長、蕪湖市委書記、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秘書長、常務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開發、融資貸款、投資入股、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王傳紅、弟弟陳樹堂等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758億餘元。
2009年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陳樹隆擔任中共蕪湖市委書記期間,在引進和建設相關項目過程中,違反組織議事、決策程式,擅自決定給予相關企業設備補貼,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總計人民幣21.24億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擅自決定對相關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總計人民幣7.92275億元。以上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29.16275億元。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陳樹隆作為相關股票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總計人民幣1.21257411億元,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1.3746627億元;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買入上述股票,累計成交金額總計人民幣3 205.8285萬元,非法獲利總計人民幣3 031.1731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陳樹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樹隆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福建省、廈門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19年4月3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對被告人陳樹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樹隆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陳樹隆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樹隆利用擔任安徽省國債服務中心主任、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總經理、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蕪湖市委書記、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發展、項目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758億餘元。陳樹隆在擔任中共蕪湖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擅自決定給予相關公司設備補貼,並超越職權給予該公司全額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損失總計人民幣29億餘元。陳樹隆在擔任中共蕪湖市委書記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期間,利用履行工作職責的便利,在獲悉有關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後,作為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安排他人買入相關股票,累計成交人民幣1.21億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37億餘元;陳樹隆還將掌握的內幕信息故意泄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累計成交人民幣3205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031萬餘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樹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陳樹隆到案後,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受賄財物中部分系事後知情,且收受他人給予的6000萬元系未遂,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