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

陪嫁

陪嫁,指嫁妝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為新娘準備的陪嫁至夫家的結婚用品及財產財物,如房子、車子、衣被、家具及其它用品。各地、各民族的風俗習慣不同,其所準備的嫁妝也會不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陪嫁
  • 拼音:péi jià
  • 五筆:buvp詞組
基本解釋,古代記載,引證解釋,

基本解釋

現代女方陪嫁的東西一般是轎車或房子,也有陪嫁大件家具的。現在更多的是男女雙方商量好,將需要的東西根據各方的能力分開來買,像家具啦,轎車啦,由女方來置辦。家電啦,細軟啦,由女方來買。不過現在大都是獨生子女,劃分就沒那么細了,女方家裡非但彩禮不收,還會陪嫁很多東西。古代還有陪嫁丫環和大筆資產的。
陪嫁是婦女在結婚時帶到她丈夫家裡的錢、物。亦稱“陪妝”、“妝奩”。傳送後,女方即準備嫁妝,某些大戶人家當女兒出生時還特地釀酒,裝入酒埕,埋在灶口地坑,稱“女兒紅”,待出嫁日,讓親友分享。嫁妝又稱為“陪嫁”,按照古代習俗,嫁妝一般是彩禮的數倍甚至數十倍之多,女子出嫁後,嫁妝即歸屬夫家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妻子去世後,嫁妝及陪嫁物品歸屬於夫家所有,娘家不得討還。

古代記載

《禮記·內則篇》:
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予。
釋義:已婚婦女沒有私財,沒有私自處理財務的權利,婦女的嫁妝與丈夫同居共財。
《廣異記·費子玉》:
子玉云:“夫用婦錢,義無還理。”妻無以應,遲回各去也。
釋義:丈夫可以使用妻子的嫁妝財產,丈夫使用妻子的錢財,並不需要歸還。
《宋刑統·戶婚》引用唐朝開元年間《戶令》:
妻雖亡沒,所有資財及奴婢,妻家並不得追理。
釋義:妻子死後,妻子財產及陪嫁奴婢都歸夫家所有,娘家不得討還。
《宋史·食貨志》:
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
釋義:奩錢就是陪嫁,嫁妝置產,仍然是夫家的名義,歸屬夫家所有。
《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宋代法庭判例集):
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
釋義:夫家可支配妻子財產,妻子的嫁妝歸屬於夫家。
《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葉氏》:
蓋夫死從子之義,婦人無承分田產,此豈可以私自典賣乎?
釋義:在丈夫死後, 妻對於奩產(嫁妝)不能典賣,不能隨嫁帶走,只能歸屬繼承人所有。
婦人隨嫁奩田,乃是父母給與夫家田業,自有夫家承分之人, 豈容卷以自隨乎。
釋義:婦女的嫁妝陪嫁,是娘家贈予夫家的財產,由夫家支配承分,婦女不可帶走。
古代嫁妝通常用來補貼家用、資助丈夫讀書或經商,養育並傳承給孩子,也有用妻子的嫁妝給丈夫納妾的。

引證解釋

1. 陪嫁,女子出嫁時母家所贈與的財物。
西遊記》第十一回:“﹝ 唐王 ﹞即將御妹的妝奩、衣物、首飾,盡賞賜了 劉全 ,就如陪嫁一般。” 端木蕻良 《早春》:“因為姑姑和我爸爸感情也好,陪嫁的地就有五十垧。” 趙樹理《傳家寶》一:“﹝針線筐﹞原是她娘出嫁時候的陪嫁,到她出嫁時候,她娘又給她作了陪嫁。”
2. 陪嫁,舊時指隨嫁到男家的婢僕。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二回:“ 鴻甫 的那一位老姨太太,本是他夫人的陪嫁丫頭。”巴金《新生·三月十六日》:“陪伴母親的就只有那個跟著母親陪嫁到我們家來的老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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