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稅務檢查站試行辦法

陝西省稅務檢查站試行辦法,為了維護國家稅法,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促進商品流通,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和《陝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稅務檢查站試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8-01-29
  • 生效日期:1988-01-29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1-29
【生效日期】1988-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稅務檢查站試行辦法
(1988年1月29日)
第一條 稅務檢查站的任務:主要是對企業、個體工商業戶通過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交通要道發運到車站、碼頭、機場的貨物進行稅務檢查,查補偷稅、漏稅。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向貨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應稅商品信息。
第二條 稅務檢查站的檢查範圍
(一)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條例稅目稅率表中所列舉的產(商)品。
(二)對臨時經營者、個體工商業戶和集體企業用現金或現金支票購進的貨物,發運到站提貸時未持批發單位(包括廠礦企業)代扣稅款憑證的,查補零售環節營業稅或臨時經營營業稅。
(三)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業務、銷售產品超過《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所填列的品種、數量的部分和超過證明規定期限的,均應按照對臨時經營的規定徵稅。
(四)檢查貨主的主要證件:稅務部門統一規定的發票、購貨契約、貨款結算憑證、《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代扣稅款完稅證、稅務登記證副本等有關證件。
第三條 對應徵產(商)品(包括農副產品)的計稅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牌價計算,沒有家牌價的按當地同期市場公布的價格計算。
第四條 對納稅人無現金補繳稅款的,可以留貨作為納稅保證,限期辦理納稅手續,過期不辦者,稅務機關可將留貨變價處理抵作稅款入庫。
第五條 對經審查手續合格的個體工商業戶、集體企業到站的產(商)品,應認真進行登記,並在本省範圍內按旬向有關業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傳遞手續(傳遞單式樣由縣局制定)。
第六條 納稅人違反本辦法或違反有關稅法規定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陝西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稅務部門單獨設立的稅務檢查站受縣稅務局領導,檢查站站長為所長級。檢查人員由各縣根據實際情況,從現有業務骨幹中抽調。聯合檢查站的條件和內部組織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八條 稅務檢查人員條件:
(一)熟悉稅收業務,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制度。
(二)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
(三)遵守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時完成任務。
第九條 稅務檢查站執行任務時,必須按稅務部門的統一規定著裝,佩戴“中國稅務”胸章,沒有統一著裝的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陝西省稅務檢查證》。公路交通要道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還應持公安部門配發的有關證件和標誌。檢查人員要嚴格執行稅法、《稅務專管員守則》和《稅務幹部五要十不準》,嚴守崗位,立足本職,依法辦事,遵守鐵路、交通等部門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交通、鐵路、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航、郵電、金融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檢查站,搞好稅務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中由陝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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