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調劑基金的通知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5]66號
【發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1995-06-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
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調劑基金的通知
(陝政發[1995]66號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我省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對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了進一步發揮社會保險的調劑互助功能,更好地解決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問題,省政府決定,建立我省社會養老保險調劑基金,並對參加養老保險金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的在陝企業收繳社會保險調劑金。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行業統籌的企業,由地、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企業工資總額1%籌集社會養老保險調劑金,並向省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時上解。參加省級統籌的企業,從提取上解積累金中劃撥。
二、社會養老保險調劑基金由省政府統一掌握使用,其管理工作責成省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單列帳戶,並建立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社會養老保險調劑金主要用於支付意外風險所需資金;調劑、彌補貧困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足;對特困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困難救濟及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本通知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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