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

陝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是2008年1月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時間:2008年1月1日
通知信息,內容,

通知信息

陝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號
《陝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已經省政府2007年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袁純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內容

陝西省依法行政監督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四章 考評與獎懲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監督,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檢查、考評獎懲等活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開展依法行政監督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依法行政工作,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領導本系統的依法行政工作,對本系統下一級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實施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對本系統下一級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依法行政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建立和落實依法行政監督的相關制度;
(二)負責制定依法行政監督的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指導交流、督促檢查;
(四)協調有關部門或機構做好依法行政監督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依法行政監督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六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組織領導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依法行政領導職責的履行情況;
(二)依法行政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依法行政重大問題的研究解決情況;
(四)依法行政統計和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依法行政工作的檢查情況;
(六)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情況;
(七)對下一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評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問責的情況。
第七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決策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重大決策集體決定、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反饋、責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規範運行;
(二)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政府與所屬部門之間的決策許可權是否明確;
(三)行政決策權是否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行使;
(四)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是否經過專家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是否向社會公布或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第八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行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制度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是否按照規定報送上級機關備案;
(四)對下級行政機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是否進行嚴格審查,對發現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處理;
(五)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有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機構或組織及其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情況;
(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執法依據,及時學習宣傳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無適用已修改、廢止、失效的法律依據的情況;
(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執法職權、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有無權責不清、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未予追究責任的情況;
(四)是否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立案、迴避、調查、聽證、決定等程式,有無嚴重程式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五)是否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有無行政執法文書不統一、不規範的情況;
(六)是否建立行政執法職權爭議協調機制,有無職能重疊、職權交叉得不到解決的情況。
第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方面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是否在法定範圍內行使職權,有無越權行政以及隨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剝奪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情況;
(二)是否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查處並糾正違法行為,有無因行政不作為損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對人利益和導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
(三)是否維護政府公信力,有無隨意撤銷、變更生效行政決定的情況;
(四)是否嚴格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有無該受理不受理、該審查不審查、該裁決不裁決的情況;有無拒不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複議決定的情況;
(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有無拒不應訴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決的情況;
(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查處機制,有無推諉、敷衍、拒不查處投訴舉報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編制及更新本機關信息公開目錄的情況;
(二)涉及公眾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況;
(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信息的情況;
(四)本機關執法依據、執法人員、執法職權、執法程式、執法結果的公開情況。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除本章其他條款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轉變政府職能的情況;
(二)依法設定機構,理順行政管理體制的情況;
(三)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情況;
(四)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綜合執法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經費財政保障的情況。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依法行政監督工作。
依法行政監督主要採取全面檢查、專項督察、重大問題調查、統計分析、審查依法行政工作報告等方式。
第十四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下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重大部署的落實、重要工作的完成、重大事項的辦理進行督察。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在依法行政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進行調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依法行政監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全面檢查、專項督察、重大問題調查的建議,經本級機關首長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對依法行政的全面檢查、專項督察、重大問題調查,應當組成檢查組、督察組、調查組。
檢查組、督察組、調查組可以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有關檔案、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等方式掌握情況,查清事實。
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檢查組、督察組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並向派出檢查組、督察組的機關報告檢查、督察情況。
第二十條 調查組應當將依法行政重大問題的調查結果報告派出調查組的機關,並提出處理建議。
涉及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建議。
派出調查組的機關應當對調查組的處理建議進行審核,並及時作出決定;超出本機關處理許可權的,報有權機關決定。處理結果需要公布或向有關方面反饋的,應當及時公布或反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依法行政情況統計制度,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設計、發放、收集依法行政情況統計報表,對下級機關推進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調查、分析。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年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報告依法行政工作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同時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依法行政工作報告由法制工作機構代表本級政府或本部門受理和審查。
第四章 考評與獎懲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依法行政考評指標,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年度考評。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門對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年度考評。
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評納入本級政府和本系統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統一進行。
第二十四條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考評結果應當進行通報,或者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一)對依法行政工作不安排部署、不督促檢查的;
(二)未完成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務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依法行政情況的;
(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力,執法崗位及責任不落實的;
(五)依法行政考評未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轄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管轄權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行政首長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重大行政決策沒有廣泛聽取意見或經過法定程式的;
(二)行政職權爭議協調解決不及時,導致行政執法秩序混亂的;
(三)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亂的;
(四)沒有執法資格的機構或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五)對投訴舉報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六)對應予追究責任的人員不予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下級行政機關不執行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監督處理決定的,由有管轄權的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執行;拒不執行的,由有管轄權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行政首長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申訴。
第三十條 上級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監督中發現下級行政機關有其他違法行政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本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對行政行為監督已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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