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

2011年5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1〕28號印發《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任務目標、參保範圍、基金籌集、待遇調整、經辦管理服務、相關制度銜接、組織領導8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1〕28號
  • 印發時間:2011年5月10日
簡述,意見,一、基本原則,二、任務目標,三、參保範圍,四、基金籌集,五、待遇調整,六、經辦管理服務,七、相關制度銜接,八、組織領導,

簡述

2011年5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的意見
陝政發〔2011〕2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了進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實現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先解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無到有的問題,逐步解決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問題。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我省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縣區屬地管理,有條件的可實行市級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城鎮居民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從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啟動試點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實現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凡具有我省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戶籍(不含在校學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不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城鎮戶籍居民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戶籍居民參加新農保。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確有困難的,也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原則上按陝政發〔2010〕2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參加新農保的基本政策原則上按照陝政發〔2009〕5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市區可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合併實施,實行城鄉統籌一體化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為實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逐步統一,對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檔次統一調整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個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繳費補貼標準統一調整為繳費200元以下檔次的,政府補貼為每人每年3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為40元;繳費為400元以上(含400元)檔次的,每提高一個檔次,補貼在40元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最高補貼標準為80元,城鄉居民繳費補貼由省和市縣各承擔50%。
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原則上按100元/月標準確定,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最低不應低於55元/月,各設區市、楊凌示範區根據當地實際具體確定。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由中央財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未列入國家試點縣區的,符合領取條件人員基礎養老金暫由省和市縣財政按每人每月55元標準各承擔50%,納入國家試點範圍後55元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市縣可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部分由市縣承擔。新的繳費檔次及補貼標準和基礎養老金補貼辦法從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五、待遇調整

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變化情況以及國家安排,適時調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

六、經辦管理服務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經辦工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的要求,認真記錄居民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與新農保信息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險信息管理“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個人參保信息。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統一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基金中列支。

七、相關制度銜接

各市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制度銜接按照已下發的陝人社發〔2010〕188號檔案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獎勵扶持政策的銜接及其他優撫政策按已下發的陝人社發〔2010〕180號檔案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組織領導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做好實施工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完善政策,充實工作人員,健全工作機構,確保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同時要切實加強輿論宣傳工作,真正使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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